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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清寒榮民子女獎助學金核發作業規定
民國 93 年 08 月 30 日

壹、目的:

    為加強照顧清寒榮民,並鼓勵其子女努力向學,特設立清寒榮民子女獎助

    學金,以培育更多人才,蔚為國用。

 

貳、核發對象:  

一、獎學金:榮民支領一次退伍金,未支領軍公教月退休金、生補費、贍養金

    等,且榮民或配偶位任職公務機關(構)或任職上述單位附低、中低收入

    戶證明之工級或約聘僱人員,並未領子女教育補助費者之清寒榮民及遺眷

    之在學子女。  

二、助學金:就養榮民及就養遺眷家境清寒之在學子女。

 

參、申請要件:  

一、獎學金:就讀國內公立(不含師範院校公費生、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

    暨軍事院校生)及已立案之私立大學、學院、專科(以上含進修部)、高

    中、高職、公立國中(以上含夜間部)、公立國小。前一學期學習成績平

    均七十分以上,操行乙等(七十分)以上。    

二、助學金:就讀國內公立(不含師範院校公費生、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

    暨軍事院校生)及已立案之私立大學、學院、專科(以上含進修部)、高

    中、高職、公立國中(以上含夜間部)、公立國小在學者。   

 

肆、核發金額:(獎、助學金均採同一金額標準)

    大專:四、五00元

    高中:二、五00元   

    國中:五00元

    國小:五00元

 

伍、申請期限:  

一、第一(上)學期:每年九月十五日至十月十五日。  

二、第二(下)學期:每年二月十五日至三月十五日。

 

陸、申請規定:

一、榮民子女限無婚姻關係,無職業(不含工讀性質且附服務單位工讀證明書

    者),年滿三十歲前(以申請日為審核標準)。

二、榮民子女就讀在職進修班、推廣教育學分班或公費生、空中學校、補習學

    校、暑、寒期及短期學校進修者均不合申請。

三、榮民子女就讀前一學期休學、輟學無成績單,延長修業年限,重(補)修

                、輔系、雙主修、教育學程均不合申請。

四、榮民子女附繳之學生證、成績單如經查證係偽造,除追回已發之款項外,

    並註銷申請權利。

 

柒、申請程序:

一、凡合於申請及核發對象要件之榮民子女,檢具榮民證、印章、學生證(已

    蓋註冊章)、成績單等證件向榮服處申請,經審查無誤後,收繳學生證、

    成績單影本黏貼於申請表後,依規定辦理核發。

二、學生證如為IC卡,無註冊章者,另繳在學證明或學費收據影本。

三、成績單大學一年級新生繳交高三下學期成績單、高中一年級新生繳交國中

    三年級下學期成績單,國中一年級新生繳交國小六年級下學期成績單,國

    小一年級新生免繳。國中、小身心殘(智)障學童,另附身心殘(智)障

    手冊證明文件,免附成績單。

四、榮家住家榮民之子女由榮家辦理核發作業。

 

捌、其他:

    獎學金與助學金僅能擇一申請,不可同時申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