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本會安養機構提昇榮民精神生活作法指導原則。
貳、目的:
增進榮民休閒活動,充實精神生活,使內住榮民藉由活動參與,享受活
動樂趣,提供與他人或環境互動機會,提升生活品質。
參、主辦單位:
各安養機構(榮譽國民之家、自費安養中心)主辦。
肆、實施要領:
一、活動方式
採與社區發展相融合的方式,與當地社區環境融合,加強與社區居
民互動,規劃辦理融匯地區文化特色之各類型歌唱(含懷舊歌曲演
唱)、音樂、舞蹈、戲劇、才藝、民俗技藝等康樂表演。
二、活動日期、時間:
(一)每週辦理一次小型康樂表演,至少 50分鐘為原則(可含20 分鐘
榮民(眷)才藝表演、或社團演出等)。
(二)另逢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等三節節慶,則採擴大方式辦理 聯
歡表演(以每場次60分鐘以上,不超過 90分鐘之綜藝康 樂演出
為原則)。
(三)由各主辦機構自訂活動日期。
三、活動地點:各安養機構家區內。
四、參加對象:各安養機構內住榮民及眷屬、外住榮民(眷)、社區長者及
民 眾。
五、基本原則:
(一)辨理之表演的目內容以不達背政府法令政策、社會公序良俗為原則。
(二)活動辦理須注意場地、參加人員安全措施,對環境的掌握與規劃。
(三)活動當月如遇特殊節慶,應配合節日特性、安排應景活動設計, 使
榮 民享有家庭般的節慶喜樂;並可結合社會資源擴大辦理。
(四)全年演出場次,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招標事宜,共分六區
( 北區、中區、南區、高屏區、花蓮區、台東區),各區指定一所
榮家主 辦,每年輪流擔任訂約機關。
1.
北區:板橋、台北、桃園、新竹榮家及八德自費安養中心。
2.
中區:彰化、雲林榮家及彰化自費安養中心。
3.
南區:佳里、白河、臺南榮家。
4.
高屏區:岡山、屏東榮家及楠梓自費安養中心。
5.
花蓮區:花蓮榮家、花蓮自費安養中心。
6.
台東區:馬蘭榮家、太平榮家。
(五)善用社會資源
1.
各機構可協調地區會屬投資事業單位,贊助相關經費(如致贈摸
彩品 、額外聘請資深歌手演唱等),吸引榮民參與活動。
2.
每場次康樂演出時,可結合及運用社區相關資源,搭配提供表 演
項目,如邀請志工團體、幼稚園、社區媽媽教室、老人大學、
救
國團、學校社團等到榮家義演;並可與社區老人會合作辦理重 陽
節慶祝活動。
3.
可協調各地區榮服處提供安排各地區具表演才藝之榮民(眷) 或
相關社團至榮家舉辦康樂表演或團康活動(如結合每月慶生 會)。
(六)加強活動前宣傳,如通知榮服處協助安排散居榮民眷參加、社區
邀請 函之寄發、海報張貼等。
六、經費:各單位辦理康樂表演所需經費,由本會年度預算相關經費 項
下支應,其額度視年度預算編列及執行狀況訂定之。
伍、其他注意事項:
一、活動前
(一)明確之工作分組與職掌劃分。
(二)動線之規劃:含人員進出動線、疏散路線、服務台、飲水設施
等之規劃;必要時(如大型表演)應派遣引導人員並賦予引導
任務。
(三)活動項目、器材之規劃:可請專業單位參與,並應避免使用火
把、爆竹煙火及以氫氣灌充之氣球等易釀災害之器具。
(四)參與對象之考量:針對年齡、身心健康狀況、精神狀況等之考
量,安排輔助器具如輪椅、助行器等等之適當形式與數量。
(五)參與人數之規劃:依活動之性質、場地之大小來規劃參與人數。
(六)參加對象如因年齡、健康狀況需特別照顧者,應有親屬陪同或
加強服務人員(工作人員、志工)專責照顧服務。
(七)工作人員之分工:活動前之教育、訓練。
二、活動中:
(一)場地、器材設施於活動前再檢查,以及活動進行中之適度補
充。
(二)實施前安全注意事項再說明。
(三)場內、外人員安全、秩序之維護。
(四)防範活動突發狀況之發生,注意現場氣氛及群眾情緒之掌 握,避
免鼓躁、推擠之情況。
三、活動後:
(一)器材清點、檢查、歸還與保管等工作。
(二)場地之復原及整理工作。
陸、考成:為驗證各安養機構辦理情形,本會配合平日督訪實施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