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為維護榮民權益,落實服務照顧工作,基於確保榮民財產安全之需要,代
為保管重要財物,特訂定本原則。
二、對象:
(一)單身無依榮民,不能管理其財物者。
(二)有眷榮民或遺眷,因特殊原因,其財物之保管有安全之虞者。
三、保管財物項目:
(一)新臺幣、外幣、有價證券(股票、基金、權證等)、支票、本票、定存單、
禮券。
(二)金、銀、寶石及其飾品。
(三)存摺、金融(信用)卡、房地產權狀、重要合約與文件及重要身分證件。
四、權責劃分:
會屬機構應按其特性及現有組織編制,參照本原則訂定「保管榮民重要
財物業實施要點」(以下簡稱實施要點)律定權責、作業程序及方法,並
報會備查,作為實際執行保管及稽核工作(工作內容請參考附表一)之依
據。
五、保管事由:
(一)各會屬機構對於不能處理自己事務,又無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一條第一項
規 定監護順位之榮民(眷),經評估其權益有遭受損害之虞,為保障其權
益,在 未取得法定監護人前,各會屬機構得主動邀請親友或社會公正人
士(如鄰、 里長、同鄉代表)進行協商,推選專人代理當事人,於作成紀
錄後,依規定 辦理財物保管事宜。
(二)榮民(眷)因病或其他特殊事故對其所有之重要財物不能妥善管理時,得
填具 申請表(附表二),向會屬機構申請代為保管。
六、保管程序:
(一)申請人應親自將保管財物交由保管機構指派之專人點收,並當場製作收
據( 附表三),交由申請人收執,並應同時建立「保管榮民(眷)重要財物
登記卡」 (附表四),以利管制。
(二)各會屬機構接受保管榮民(眷)重要財物後,應按機關屬性分別依「本會
所屬 單位普通公務預算會計事務處理要點」及「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
金會計
科目名稱、編號核定表及其會計制度」,逐日記載於會計帳簿中
,負責保 管 單位則應同時建立「保管榮民(眷)重要財物登錄簿」(附表五)
,以利管制查 考。其有異動時,亦應作相同之處理。
(三)各會屬機構保管人員應將當月份管理情形及相關資料彙整後,於次月五
日前 簽陳首長核閱,並分送各業管單位建檔備查。
(四)各類帳籍、表單、紀錄、報表均應妥慎保管,並列入移交,保管年限請
依「 本會暨所屬機構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規定辦理。
七、保管方式:
(一)現金(新臺幣)如無存摺者,應向金融機構辦理開戶存儲;「臨時支用金」
以三 千元為限,由負責支用單位統一保管。
(二)各會屬機構應將保管之重要財物,存放於安全可靠之保險櫃或銀行保管
箱內 ,存單(摺)、印鑑、密碼應分開妥為保管。
八、支用程序:
(一)「臨時支用金」動支時機與每筆支用額度,由會屬機構依單位特性及任
務需 要納入實施要點規範,並指定專責部門或人員負責。
(二)每次動用「臨時支用金」後,應由負責支用單位依其支用用途及數額,
逐筆 登載於「保管現金收支明細表」(附表六),至由所保管之其他重
財物中提領 填補不足規定金額時,則應按第六點第二款規定辦理。
(三)保管業務承辦人按月將「保管現金收支明細表」(附表六),與會計部門
核對臨 時支用金月總數。且為加強管理保管存摺部分,對存摺款項提
存之異動,由 承辦人編製「保管榮民(眷)存摺款項提存異動表」(附表七
),送會計部門核對。
九、發還程序:
(一)申請領回保管財物,應由榮民(眷)本人填具申請表(附表二)親自辦理。但
患重 大疾病或不能行走者,得檢具醫師或村(里)鄰長之證明書,並出具委
託書委任 他人辦理。
(二)點交發還手續,應由保管機構保管人員會同負責稽核人員共同辦理之。
應返 還之財物經雙方查對無誤後,應於收回收據同時返還於榮民(眷)。
(三)收據因遺失、滅失致無法繳回者,應以切結書代替。
十、保管移轉:
(一)榮民(眷) 住於榮民醫療體系醫院時,社工室應即會請醫療部門,對於實
際療程 逾三個月者,通知原保管機構於徵得榮民(眷)之同意後,辦理保
管財物移轉手 續;未滿三個月者,仍由原保管機構保管。健癒出院者,
應於一週內移還其 財物予原保管機構。榮民(眷)如另有指定保管機構,
依其意願辦理。
(二)保管機構如有變更者,原保管機構應即將保管財物詳細列冊後密封,
並於一週 內檢附「接受榮民(眷)保管重要財物收支登記卡」(影本)、「
保管現金收支明細 表」(正本),函送接收機構。
(三)榮民(眷)就醫,院方應即通知原服務或安置單位,確認其財物安全無慮
;若有 安全之虞,請參考第五點各款規定辦理。
十一、內部稽核:
(一)負責稽核人員,應定期(每年至少一次)及不定期對保管財物實施查核,
並將查 核結果作成紀錄(附表八),簽陳權責長官核閱後建檔備查。
(二)負責稽核人員得隨時依榮民(眷)之請求,會同有關人員檢視其保管財物
,並製 作紀錄(附表九)備查。
十二、特別規定:
(一)單身榮民亡故,保管機構應將保管之財物,依「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
輔導委 員會單身亡故榮民殯葬事務作業要點」、「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
繼承遺產管理辦 法及退除役官兵死亡善後處理」及「無人繼承遺產管理
作業程序」等相關規定 辦理。
(二)本會暨各會屬機構之員工,嚴禁私下受託保管財物(三等親以內者除外)
,違者 ,視情節輕重,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其及施行細則、本會職員獎
懲作業規定等相
關規定懲處,若有侵吞情事發生,即移送司法機關究
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