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目的:
為激勵服務機構服務人員工作士氣,提昇服務品質效能,以落實榮民
(眷)服務工作。
貳、依據:
一、本會人事管理辦法。
二、本會93年12月21日輔壹字第 15423號函頒「服務機構加強外住
榮民暨遺眷訪查及督考要點」
參、遴選對象
以服務機構負責服務體系訪視榮民暨遺眷工作之專員、輔導員、社工
員、辦事員或駐區服務組長、駐區服務員為對象。
肆、遴薦條件
遴薦對象必須符合下列基本條件,並具備特定條件之一者:
一、基本條件:
(一)員工最近 1年未受任何行政處分者。
(二)員工最近 1年考績考列甲等(服務體系人員免)。
(三)擔任服務區訪問工作連續滿 1年以上者。
(四)所負責之服務區最近 1年榮民未發生重大危安事故。
二、特定條件:
(一)服務照顧或訪問榮民(眷)著有績效,經媒體報導表揚。
(二)因有效預防或疏處,避免榮民(眷)發生危安事故,有具體事實
者。
伍、遴薦方式:
一、由各縣市榮服處處長推薦。
二、本會每年評選一次,每次表揚10人,並視薦報人員事蹟酌予增減。
陸、作業方式:
一、各縣市榮服處於每年11月25日前填具推薦表(格式如附表一)
,送本會(第一處)評審;逾期未推薦單位,以棄權論,並追究失
職責任。
二、各縣市榮服處每半年至少推薦 2人為限。
三、評審小組編組表如附表二。
柒、評選方式:
一、本會每半年評選一次。
二、每次表揚人數,以不超過各類型榮服處單位數之一半為原則,並得
視薦報人員事蹟酌予增減。
三、各類型榮民服務處表揚人數:
(一)甲種:二名。
(二)乙種:三名。
(三)丙種:二名。
(四)丁種:二名。
(五)戊種:一名。
捌、評審標準:
一、訪問服務區榮民(眷)工作狀況(40%)。
二、服務照顧榮民(眷)優良事蹟(30%)。
三、服務照顧榮民(眷)事蹟獲媒體報導篇數(10%)。
四、曾獲會外機構、社團公開表揚(10%)。
五、榮民(眷)反映(10%)。
玖、表揚方式:
一、凡經評選核定為績優服務人員或單位,於本會月會頒獎表揚。
二、獎勵種類:
(一)個人:
1、第一名:獎狀乙幀、慰問品乙份。
2、第二名:獎狀乙幀、慰問品乙份。
3、第三名:獎狀乙幀、慰問品乙份。
(二)單位:
1、第一名:單位首長記功乙次。
2、第二名:單位首長嘉獎二次。
3、第三名:單位首長嘉獎一次。
拾、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另函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