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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清寒榮民子女助學金核發作業規定
民國 75 年 01 月 06 日

一、核發對象:  

() 就醫榮民醫院及就養榮家榮民之子女。  

() 榮民遺孤。 

() 上列榮民之子女及榮民遺孤,就讀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專科

    (五年制前三年列入高中)、高中(職)—以上均含夜間部,學業成

     績平均未滿七十分、操行及格,及國中、國小在學者,可按本規定

     申請助學金;其平均成績七十分以上操行乙等以上者,可按獎學金

     規定向有關核發單位申請獎學金。已領獎學金者則不發助學金(二

     者不可兼領)。

   

二、申請及核發:

() 申請期限:

   1.第一(上)學期:每年九月十五日至十月十五日。

  2.第二(下)學期:每年二月十五日至三月十五日。

   3.逾期申請不予受理。申請表件如係郵寄,則以郵戳為憑。

() 申請文件:

   1.大專、高中、國中送學生証(須加蓋註冊印章)或在學證明影印本

     ,國小送學費收據或在學証明影印本二份。

   2.榮民遺孤申請時,除應送右列文件外,另加送已故榮民之榮民証或

    退伍令影印本二份。

() 如有下列情形,則不合申請,核發單位應婉予說明。

   1.榮民員工之子女。

   2.就讀師範學校、各軍事學校、研究所、空中補校、暑期進修班、各

     類補習班、本會高工實驗班、及高商實驗班等之榮民子女。

   3.本學期不在學(無在學証明、或學費收據、或學生証未蓋註冊印章

     )者。

   4.已逾申請期限者。

   5.就醫於榮民醫院之榮民已病癒出院者醫院免辦。(應向榮民服務處各

     聯絡中心申請)

   6.就讀夜間部,有固定職業之榮民子女。

() 核發單位:

   1.就醫及就養榮民子女,向就醫之榮民醫院及就養之榮家申請核發。

   2.榮民遺孤向戶籍地之本會服務機構申請核發。

() 核發金額:大專一,ΟΟΟ元,高中八ΟΟ元,國中五ΟΟ元,國小

   ΟΟ元。

() 核發及結報:

   1.各核發單位,對核發對象之申請文件,經審查合格即予受理,並按

    現行金額標準核發助學金。 

   2.核發時,按大專、高中、國中、國小順序繕造助學金証明冊,由申請

    人具領後蓋章(格式為附件一),加裝封底面(格式為附件二、三)及

    統計表(格式為附件四)各二份,裝訂成冊(其中一份按証明冊順序檢

    附申請時所送之証明文件一份)併報本會核結。至各核發單位所需較實

    用之表冊格式,可自行設計運用。

   3.榮民遺孤部分,應繕造「榮民遺孤就學補助費」核發名冊,由申請人具

    領後蓋章(格式為附件五)三份。二份報會核結(其中一份檢附申請文

    件,一份按名冊順序裝訂),另一份附申請文件存核發單位。

 

三、本規定自七十五年元月一日起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