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辦理委託國防醫學院代訓醫學系
畢業生(以下稱代訓生)分發本會附屬醫療機構服務作業,特訂定本要
點。
二、代訓生應自畢業前一年之十月一日起,按各榮民總醫院或榮民醫院招
訓住院醫師之公告日期,自行申請報名。受理報名之醫院應於完成招
訓住院醫師甄選程序後,就錄取之代訓生,依人事作業程序辦理,並
副知本會。代訓生完成報到後,應造冊(附件一)
報會列管。
三、代訓生先分發榮民總醫院服務者,於取得專科醫師或升任主治醫師後
,分發至桃園榮民醫院、永康榮民醫院以外之其他榮民醫院或安養機
構服務,但榮民醫院或安養機構供分發之員額不足時,得分發至桃園
榮民醫院或永康榮民醫院。
榮民總醫院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調查代訓生志願服務之榮民醫院或
安養機構(以三所為限並列優先順序),造冊(附件二)送會,辦理統一分
發作業。
四、代訓生自願先分發榮民醫院服務者,服務滿二年,得申請至榮民總醫
院接受專科醫師訓練,並於完成訓練或取得專科甄試資格後,選擇回
任榮民醫院或調任其他榮民醫院、榮民總醫院或安養機構服務。
榮民醫院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調查代訓生志願服務之榮民總醫院科
別(以三科為限並列優先順序)或榮民醫院、安養機構,造冊(附件三
)送會,由本會函轉榮民總醫院併其年度代訓生申請分發作業辦理。
五、九月三十日前逾期未申請核定分發之代訓生,由代訓生個別就各榮民
總醫院或榮民醫院公告缺額申請甄選,無意願者列報本會依附屬醫療
機構需求,逕行核定分發。
六、代訓生九十三期以前之服務年限為十五年。自九十四期經本會分發服
務年限合計十年。前述服務年限應含至榮民醫院或安養機構服務二年。
七、本要點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修正生效前已分發榮民總醫院免輪
調榮民醫院科別之代訓生,依修正生效前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