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使本會對委託國防醫學院代訓醫學系畢業公費生派職服務作業有所
準據,特訂定本作業規定,以資管制。
二、本規定依據「國防部令頒之國防醫學院代訓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
會 委訓學生作業規定」及針對本會醫療機構現況需要而訂。
三、本會委託國防醫學院代訓醫學系畢業公費生 (以下簡稱代訓生)派職服
務,除參照國防部頒之作業規定,及有關人事法令辦理外,有關分發
服務,悉依本規定實施之。
四、代訓生畢業前十個月由國防醫學院調查代訓生自選服務榮民總醫院或
榮民醫院並填三個志願科別(自願先到榮民醫院者免填科別)名册送會,
由本會核轉分送各榮民總醫院以為分發安置,並儘可能就代訓生所填
志願分發後報會依規定派職,自願先到榮民醫院服務者,由本會依榮
民醫院醫療需求分發。
五、代訓生向分發服務之榮民總醫院報到後,經榮民總醫院完成住院醫師
訓練,並取得專科醫師或升任主治醫師後依各榮民總醫院支援榮民醫
院提升醫療作業水準之構想,輪調至有關榮民醫院擔任專科醫師或主
治醫師,或科主任職務兩年,期滿後留任或調回榮民總醫院服務,由
醫院依現行程序辦理,但對醫療行政具有能力、經驗者,列為榮民醫
院副院長或院長候選人擇優派職。
六、代訓生在未取得醫師執照以前,依法僅以實習醫師進用。
七、代訓生九十三期以前之服務年限合計十五年,自九十四期(九十年畢業
)經本會分發服務年限合計十年,服務期限內因故離職依保證書條款應
賠償在校全部代訓之費用。
八、本規定自函頒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