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使本會對委託國防醫學院代訓醫學系、藥學系及護理學系公費畢業
學生派職服務作業有所準據,特訂定本作業規定,以資管制。
二、本規定依據「國防部令頒之國防醫學院代訓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
會,委訓學生辦法要點」及針對本會醫療機構現況需要而訂。
三、本會委託國防醫學院代訓各系畢業學生 (以下簡稱代訓生)派職服務,
除參照國防部之辦法要點,及有關人事法令辦理外,有關分發服務,
悉依本規定實施之。
四、代訓生畢業前六個月由國防醫學院造具名册,分送各榮民總醫院單獨
先期分科作業後報會依規定派職。
五、醫學系代訓生向本會報到後,派赴台北、台中以及高雄榮民總醫院服
務,並經榮民總醫院完成住院醫師訓練,並升任主治醫師後依各榮民
總醫院支援榮民醫院提升醫療作業水準之構想,輪調至有關榮民醫院
擔任主治醫師,或科主任職務兩年,期滿後調回原派職之榮民總醫院
服務,但對醫療行政具有能力、經驗及興趣者,列為榮民醫院副院長
或院長候選人擇優派職。
六、藥學系及護理學系代訓生向本會報到後,派赴台北、台中及高雄榮民
總醫院服務。
七、代訓生在未取得醫師執照以前,依法僅以實習醫師進用。
八、代訓生服務年限醫學系十五年,藥學系十年,護理學系四年。
九、本規定自函頒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