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使本會對委託國防醫學院代訓醫學系畢業學生派職服務廿五年作業
有所準據起見,特訂定本作業規定,以資管制。
二、本規定依據「國防部令頒之國防醫學院代訓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
會,委訓學生辦法要點」及針對本會醫療機構現況需要而訂。
三、本會委託國防醫學院代訓醫學系(以下簡稱代訓生)
畢業派職服務,除
參照國防部之辦法要點,及有關人事法令辦理外,有關分發服務,悉
依本規定實施之。
四、代訓生畢業前一個月由國防醫學院造具名册,送榮民總醫院先期作業
決定後報本會人事處依規定派職。
五、代訓生向本會報到後,一律先分發榮民總醫院完成住院醫師訓練五年
後,在內、外、胸腔、婦產、小兒等專科醫師任內,依各科整體支援
榮民醫院提升醫療作業水準之構想,輪調至有關榮民醫院擔任主治醫
師,或科主任二年,爾後調回榮總服務,但對醫療行政具有能力,經
驗及興趣者,列為榮民醫院副院長或院長候選人擇優派職。
六、代訓生四分之一以(即二人)應選修放射、核醫、癌病、復健、病理、
麻醉、精神等部服務者,不予輪調各榮民醫院服務。
七、代訓生選修內、外科、婦産科、小兒科等人員,完成住院醫師訓練五
年後,輪調各榮民醫院服務,其人選由榮民總醫院選報。
八、代訓生在榮民總醫院住院醫師訓練期間,得由榮民總醫院院長建議本
會,調至榮民醫院服務,其在各榮民醫院服務期間,亦得由各榮院院
長建議本會請求調整。
九、代訓生在未取得醫師執照以前,依法僅以實習醫師進用。
十、本規定自函發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