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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公費醫師分發服務作業要點
民國 95 年 10 月 16 日
圖表附件:

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辦理大學及獨立學院醫學系畢業

    公費生(以下稱公費生)分發本會附屬醫療機構服務作業,特訂定本要

    點。

 

二、公費生分發本會附屬醫療機構應累計服務六年,其分發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公費生先分發榮民總醫院服務四年,期滿後分發至桃園榮民醫院、

      永康榮民醫院以外之榮民醫院或安養機構服務二年。但榮民醫院或

      安養機構供分發之員額不足時,得分發以上二榮民醫院服務。

(二)公費生得申請先分發至榮民醫院服務二年,期滿後再至榮民總醫院

      服務四年。其放棄至榮民總醫院服務者,得於榮民醫院繼續服務。

(三)公費生分發至灣橋榮民醫院、龍泉榮民醫院、鳳林榮民醫院、臺東

      榮民醫院、埔里榮民醫院服務者,服務期間得由個人向服務機構提

      出申請,函送至榮民總醫院接受訓練三至六個月,並副知本會,其

      訓練期間得併計公費服務年資。

(四)公費生於榮民總醫院服務四年期間,無法完成專科醫師訓練或取得

      專科醫師甄審資格者,得於書立切結書(附件)後,續留榮民總醫院

      訓練,申請延長訓練以一次為限,其延長訓練期間不予採計公費服

      務年資,且延長訓練期間以二年為限。

(五)公費生分發服務期間,得於書立切結書(附件)後,由服務機構依醫

      療業務需要選送接受次專科訓練,其訓練以一次為限,並不得超過

      二年,訓練期間不予採計公費服務年資。

 

三、公費生分發榮民總醫院服務二年後,該院得遴派支援離島地區醫院、

    臺東榮民醫院、鳳林榮民醫院、灣橋榮民醫院、龍泉榮民醫院及本會

    附屬安養機構。

 前項支援期間每次滿一個月,並累積滿三個月以上者,於報會備查後得折

抵榮民醫院服務年資,但不得重覆列計榮民總醫院服務年資。

 

四、公費生之分發服務,其作業程序如下:

(一)榮民總醫院應於年度內可招訓之住院醫師訓練員額控留百分之三十

      至百分之七十給公費生申請,並於九月三十日前將招訓之訓練員額

      報本會核定後,公告於各榮民總醫院人事室網頁。

(二)公費生應按各榮民總醫院或榮民醫院招訓住院醫師之公告日期,自

      行申請報名。受理報名之醫院應於完成招訓住院醫師甄選程序後,

      就錄取之公費生,依人事作業程序辦理,並副知本會。公費生完成

      報到後,應造冊報會列管。

(三)公費生分發榮民總醫院服務期滿,應至榮民醫院或安養機構繼續服

      務者,由榮民總醫院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調查公費生志願服務之榮

      民醫院或安養機構,(以三所為限並列優先順序)造冊送本會,辦理

      統一分發作業。

(四)公費生分榮民醫院服務期滿,應至榮民總醫院繼續服務者,榮民醫

      院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調查公費生志願服務之榮民總醫院及其科

      (以三科為限並列優先順序),造冊送會,經本會函轉榮民總醫院

      併其年度公費生申請分發作業辦理。

(五)九月三十日逾期未申請核定分發之公費生,由公費生個別就各榮民

      總醫院或榮民醫院公告缺額申請甄選,無意願者,依附屬醫療機構

      需求,逕行核定分發。
 

五、公費生申請院、轉科、轉系統,其規定如下:

(一)公費生分發榮民總醫院或榮民醫院服務滿一年,得申請轉調其他同

      級榮民醫療機構服務。申請轉院應經轉調之雙方醫院同意後,依人

      事程序辦理,並副知本會。

(二)轉院、轉科前之年資仍納入公費服務年資計算。

(三)公費生得申請轉系統,民國九十三年以前畢業之公費生,其轉系統

      前之服務年資不予採計。

 

六、公費生於畢業後,除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展期報到者外,應即依照

    規定之日期向分發之醫療機構報到服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展期報

    :

(一)兵役徵集。

(二)患重大疾病,經指定之公立醫院診斷屬實者。

 

七、公費生如有未報到、無故離職者,分發或服務機構應函報本會轉行政

    院衛生署處理。

 

八、公費生於服務期間,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展緩服務:

(一)考取國內研究所。

(二)公費出國留學或進修。

申請展緩服務,應經服務機構報會核定。其申請以一次為限,申請期間不

得延長。

展緩服務期間不計入公費服務年資。但第一項第一款考取國內研究所,經

服務機構認與服務性質有關准以帶職帶薪修業者,得計入公費服務年資。

 

九、公費生服務期滿,應由服務機構審核無誤後,檢附相關服務資料造冊,

    函報本會轉衛生署發給醫師證書正本及服務期滿證明書。

 

十、本要點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修正生效前已分發榮民總醫院免輪調

    榮民醫院科別之公費生,依修正生效前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