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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0:3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對大學暨獨立學院醫學系公費畢業生分發服務作業規定
民國 89 年 05 月 23 日

一、   本規定依據「行政院衛生署公費醫師培育及分發服務實施簡則」,並

               針對本會醫療機構現況需要訂定。
 

二、 大學暨獨立學院醫學系公費畢業生(以下簡稱公費生),凡分發行政

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公費畢業生之分發
務,除依照行政院衛生署公費醫師培育及分發服務實施簡則暨有
關人
事法令辦理外,悉依本規定實施。

 

三、 公費生依照行政院衛生署規定,畢業分發本會應在本會醫療機構連

               服務六年,區分服務年限為榮民總醫院四年、榮民醫院二年。
公費生先分發榮民總醫院期間,經榮民總醫院遴派支援離島、偏遠
民醫院之時間,於報會備查可折抵榮民醫院服務年資。

 

四、  公費生分配本會後,其分發服務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分發本會醫學系公費生先分配榮民總醫院服務,期滿後分發榮民

醫院服務二年。

(二) 公費生自願先分發至榮民醫院服務者,得依榮民醫院缺額先分發

榮民醫院服務二年,期滿輪調榮民總醫院服務,放棄輪調榮民總

醫院者,得選送榮民總醫院接受專科醫師訓練,期滿後返回原送

訓榮民醫院服務,其年限不得少於進修年資,並由榮民醫院以保

證書規範之。

(三) 公費生先分發榮民總醫院服務期間,為完成住院總醫師訓練或取

得主專科醫師甄試資格,其輪調以下列方式辦理:

1.依各醫學會規定,公費生分發榮民總醫院於服務四年期間無法

完成住院總醫師訓練或取得主專科甄試資格者,得續留榮民總

醫院訓練,並立切結書於完成住院總醫師訓練或取得主專科甄

試資格後,輪調榮民醫院服務二年。

2.公費生由榮民總醫院輪調榮民醫院服務者,得依醫療業務需要

由榮民醫院陳報本會核定選送榮民總醫院進修一至二年,以取

得次專科資格,進修期間不視同公費服務年資,並由榮民醫院

以保證書規範之。

3.分發榮民總醫院核子醫學科、腫瘤科(含血液腫瘤科、小兒腫

        瘤科、小兒血液科),傳統醫學科、敦射腫瘤科及職業病學科

公費醫師,因榮院無此科設置,免予輪調。

(四) 上述公費生服務期滿,如欲繼續服務者,需經醫院依現行程序檢

討進用,並呈報本會核定。

(五) 本會對公費生辦理分發服務依下列各點作業:

1.分發本會各榮民總醫院,個人選科志願表填寫本會第六處,經彙整

後分送各榮民總醫院,由該院辦理分發(志願書表如附件)。

2.榮民總醫院服務期滿需輪調各榮民醫院服務者,由榮民總醫院調查

公費醫師志願服務榮民醫院三所造冊送本會第六處後依據本會調查

各榮民醫院專科缺額情形,由各榮民醫院視公費生志願圈選分發,

惟如一院公費生,申請人數過多時,則採評選方式俟各院需求辦理。

3.因體位變更申請補分發之公費生得依各級榮民醫院醫療業務需要分

發服務。

4.公費生自願先分發榮民醫院者,於服務期滿前十個月,由本會調查

公費生自選輪調榮民總醫院,並填三個志願科別(應屆及役畢比照

辦理),以為榮民總醫院分發安置,榮民總醫院收到公費生之志願

表後,應優先預留住院醫師百分之五十員額,並儘可能就公費生所

填志願分發,若同一選科人數超過榮民總醫院相關科員額時,則由

該院以甄試方式分發或改分配其他科安置,無意願者列報本會改分

配其他醫院。

5.公費生分發榮民總醫院或榮民醫院服務滿一年後得申請調其他同級

醫院服務,唯應取得雙方院長同意並報會核定。
 

五、 各有關醫院人事單位應配合分發作業規定辦理,俾公費生能如期
職,以利各醫院醫療業務之推展,惟對尚未具公職醫師任用資格

員,以實習醫師或約聘醫師進用。

 

六、  分發本會公費生,凡女性及無兵役之男性(役男役畢併當年應屆分

發),應於畢業典禮舉行之日(役男役畢)起,一個月內向分發服

務單位人事室報到,前述人員除因患重病經公立醫院診斷證明屬實

外,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展期報到。
 

七、  公費生考取教育部公費公費出國留學及各醫院專案預算選送出國進

修者,應由服務單位依規定報會核辦。
 

八、  公費生依規定生效日期向分發單位報到服務,如有未報到情形或無

故離職,或遭撤職處分者,應由服務單位報會轉行政院衛生署處理。
 

九、  本規定自函發日實施。


 
資料來源: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