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目的:
為落實榮民醫療體系三級醫療,有效運用醫師人力及醫療資源,提昇
榮民(總)醫院及保健組醫療品質,強化老人長期照護一貫作業,特
訂定本會「榮民醫療體系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醫療體系:
(一) 第一級—十八所榮家(含自費安養中心)保健組。
(二) 第二級—十二所榮民醫院。
(三) 第三級—三所榮民總醫院。
三、責任區配置:
(一) 北區:台北市、台北縣、桃園縣、新竹縣、宜蘭縣、花蓮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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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榮民總醫院(醫學中心)支援轄區內榮民醫院(桃園、竹東、
蘇澳、員山、玉里、鳳林等六所榮院)。
2 桃園榮院支援:桃園榮家、板橋榮家、八德自費安養中心。
3 竹東榮院支援:台北、新竹榮家。
4 鳳林榮院支援花蓮榮家、志學自費安養中心。
(二) 中區:台中縣、南投縣、彰化縣、嘉義縣、雲林縣。
1 台中榮民總醫院(醫學中心)支援轄區內榮民醫院(嘉義、埔里、
灣橋等三所榮院)。
2 埔里榮院支援:彰化榮家、彰化自費安養中心。
3 灣橋榮院支援:雲林、白河榮家。
(三) 南區:台南縣、高雄縣、屏東縣、台東縣。
1 高雄榮民總醫院(醫學中心)支援轄區內榮民醫院(永康、龍泉、
台東等三所榮院)。
2 永康榮院支援:台南、佳里、岡山榮家。
3 龍泉榮院支援:屏東榮家、楠梓自費安養中心。
4 台東榮院支援:太平、馬蘭榮家。
(四) 榮總榮院得因需要相互支援,不受區域限制。
(五) 榮家得因需要就近由榮總支援。
四、支援方式:
(一) 門診支援:
1 各級榮院間,依榮民醫院實際需求,派遣專科醫師(含專科醫師證
書)或有獨立作業能力之住院醫師支援門診作業。
2 榮民醫院得派遣醫師支援保健組門診作業。
3 支援醫師派遣依支援單位人力及被支援單位需求協調辦理。
(二) 長期全職支援:
1 各級榮院間得視需要互派醫師前往支援及教學。
2 榮民醫院應提供相對醫師員額,由支援之總醫院代招代訓。
3 榮民醫院得派醫師支援保健組,保健組得提供醫師員額由榮民醫
院代招。
(三) 醫師之報到及離職,依公務人員出差之差旅費申報,由離職單位
負擔。
(四) 各榮民總醫院與榮民醫院間,得視需要相互支援專科醫師(含專科
醫師証書)執行服務工作及教學,並辦理執業登錄。所需作業程
序暨費用,應由被支援之醫院協助辦理。
(五) 各榮民總醫院支援榮民醫院,支援醫師之人事費用及服務獎勵金,
由榮民醫院支付。
五、經歷管制及作業考核:
(一) 榮總醫師支援榮院作業,列為經歷管制;公費醫師每次支援需滿一
個月,並累積滿三個月(含)以上,始得併計為下鄉服務資歷,未
滿一個月之年資不列入計算,總服務年限不變。
(二) 各榮民醫院被支援期間,其本身已獲得專科醫師時,經報備後支援
醫師得予歸建。
(三) 支援醫師於支援期間考核,由各榮民醫院參照現行相關作業程序辦
理。如有特殊事蹟需要,得檢證並詳列具體事實,函送支援單位參
考。
(四) 若發生醫療糾紛完全由被支援榮院負責處理。
(五) 代訓期間雙方醫院醫師工作績效之考核,由實際工作所在之醫院為
之。原醫院應尊重對方醫院之考核結果。
六、待遇:
(一) 各榮(總)院對支援醫師之待遇(含薪資、專業加給、主管加給、
服務績效獎金)及其他福利等,均應完全比照榮(總)院同等級醫
師給予。
(二) 各榮院對支援醫師待遇,依前項標準計算後,撥付支援醫院按規定
發放。
(三) 如短期或門診則「以次論計」另行協調。
(四) 支援榮家保健組醫師車馬費由保健組醫療基金健保給付内支付。
七、其他醫事人員因業務需要支援時,得比照本要點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