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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7:01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海外榮光聯誼會輔導辦法
民國 81 年 06 月 19 日

壹、依據: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十月十八日行政院臺(七八)防二六六二三

號函核准國軍退除役官兵第二階段輔導工作構想訂定。

 

貳、宗旨:中華民國退伍軍人海外榮光聯誼會,以聯繫僑居地國軍退除役

官兵及其眷屬,加強團結互助,發揚國民革命軍光榮傳統,奉行三民

主義,擁護中華民國政府,反對分裂國土,增進共同福祉及推展國民

外交為宗旨。  

        

參、榮光會之基本任務  

一、增進本地區國軍退除役官兵及其眷屬之團結及共同福利。

二、促進與地主國退伍軍人組織之聯誼及相互觀摩。

三、增進與地主國人民友誼。

四、配合本國重要節日舉辦慶祝紀念活動。

五、結合當地僑胞拓展國民外交。

 

肆、榮光聯誼會成立之要件:凡旅居國外之國軍退除役官兵,合乎下列要

件,經向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報備,得組織海外榮光聯

誼會(以下簡稱榮光會):

一、需經我駐外使(領)館或代表處之同意。

二、會員組成人數不得少於五0人。

三、組織海外榮光會,原則上以一地區一會為限,不另設分會。

         

伍、各海外榮光會定名為「XXX榮光聯誼會」,英文名稱為「JUNG KUANG
ASSOCIATION IN XXX
(地名)」,中英文名稱均須冠以所在地區或國
名稱,並須符合當地政府之法令及立案為原則,且其會址應設於所
地區域之內。  

        

陸、申請作業程序:  

一、發起人檢具申請書發起人名冊(發起人應有十五人以上)及組成會

員名冊,送陳駐外使(領)館或代表處加註意見後轉送本會知照。

二、經駐外使(領)館或代表處同意設立後,即通知申請人召開籌備會

議,並擇期召開成立大會,制定會章、選舉理、監事等。以上會議

召開時,應請駐該地使(領)館、代表處派員蒞臨指導,否則不具

備榮光聯誼會設立之要件。

三、依當地政府法令規定向當地政府申請立案。

四、榮光會正式成立後,應檢具會章、會員名冊、理、監事簡歷冊及大

會會議記錄等分送本會及僑務委員會核備。

 

柒、榮光會完成各項備案事宜後,由本會製發中、英文會戳。

 

捌、經費支援:
        一、各榮光會會務之推行應以自給自足為原則,無固定之經常性經費支援。  
         二、榮光會舉辦新春(春節)聯誼及慶祝榮民節活動時,本會依據其申請
                         
項目與計劃內容就預算能力酌予補助。其餘活動請盡量配合僑社實施
                        
,本會不另補助。          

 
玖、榮光會之活動:

一、各榮光會依所訂之會章按時召開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議,召開前述

會議時,應邀請所在地之使(領)館或代表處派員蒞臨指導。

二、各榮光會於辦理或配合僑社活動後,將活動概況(含相片)函本會

瞭解。

三、榮光會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本會酌予書面嘉勉或頒贈獎狀以示表揚:

()、促進團結,爭取會員福祉,服務績優者。   

()、辦理各項活動成效顯著者。   

()、會員個人對會務有特殊貢獻者。

四、榮光會如有違反設立宗旨,妨害公益,或無正當理由不召開理監事

會兩個會次者,本會酌予書面勸告改進,如未能改善者則予撤銷其

備案。  

 

拾、本會對各榮光會之輔導、支援、考核均透過駐在國(地)之我駐外使

(領)館、或代表處行之。

         

拾壹、各榮光會為擴大對袍澤服務及薪火傳承得設下列附屬組織:   

一、榮光青年團(榮光青年會、青少年聯誼社)將會員未成年及在學子女

納入組織,在榮光會指導下活動,俟其到達法定成年,或完成學業後

,得依申請為榮光會正式會員。   

二、眷屬聯誼社(榮光婦聯會):以榮光會眷屬為社員,該社(會)並為

榮光會團體會員,其負責人為所隸屬之榮光會理事會之當然理事,亦

可於理事會中分配若干理事名額。

 前項社團之組織及章程由各榮光會自行訂定之。

         

拾貳、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適時修正之。

         

拾參、本辦法自奉准之日起實施。

 
資料來源: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