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秉持「榮民(
眷)在哪裡,服務就到哪裡」之宗旨,結合民間社福團體(機構)及
個人力量,透過本會組織網絡,提供榮民(眷)即時、適切之服務照
顧,特訂定本要點。
二、聯絡協調服務對象,指本會與附屬機構員工、約聘僱人員以外之下列
團體、法人或自然人:
(一)榮民、眷屬、遺眷。
(二)授證志工。
(三)以本會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社會團體。
(四)對榮民(眷)、遺眷有特殊服務與照顧事實之社福團體(機構)、
法人及個人。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本會、附屬機構首長或其指派人員前往祝賀
、慰問或弔唁致意:
(一)聯絡協調服務對象或其主要負責人、重要幹部之婚喪喜慶。
(二)聯絡協調服務對象或其主要負責人、重要幹部罹病住院。
(三)團體(機構)及法人之集會、慶典活動。
(四)百歲榮民之年節、生日祝壽慶賀。
(五) 榮民、授證志工著有特殊貢獻,堪為全體榮民表率。
四、各服務機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第二點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定團體(機構
)及法人之聯絡事宜,因而所生費用,核實結報:
(一)各服務機構應對服務地區內所有往來社福團體(機構),建立聯
絡名冊,訂定聯絡訪問期程,每月至少協調聯繫乙次,以提昇服
務照顧工作能量。
(二)各服務機關辦理單位慶典紀念活動、集會座談時,得視實際情況
,酌邀社福團體(機構)共同参與,俾增進相互瞭解舆情誼。
(三)各服務機構應將執行聯絡協調服務工作成效,納入每月服務會報
檢討。
五、一般規定:
(一)本節約原則,慎重致送對象,支用範圍與標準,如附錄。
(二)各服務機構應依「服務機構加強外住榮民暨遺眷訪查及督導考評
要點」,辦理榮民(眷)聯絡訪視作業。
(三)聯絡協調服務致送物品,由辦理單位視致意對象實際之需要採購。
(四)同一病因之住院慰問,三個月內不得重複。
(五)各服務機構聯絡協調服務對象,應以設籍所屬服務地區者為限,
不得跨區辦理。
附錄
本會聯絡協調服務作業支用項目及基準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准由本經費項下核銷:
(一)符合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聯絡協調服務作業要點(以下簡
稱本要點)第三點所列情形者。
(二)本會及附屬機構辦理單位慶典紀念活動、集會座談,因工作需要,邀請
社福團體(機構)共同参與者。
(三)榮民(眷)急病接送、因案遣送、或其他特殊、緊急情況,需要本會聯
絡、協調(助)、服務時,所需必要相關支出費用。
(四)執行本項工作之相關人員差旅費。
二、使用範圍:
(一) 喜慶:喜幛、花籃、中堂、壽屏、盆花、生日蛋糕、雞精、水果禮盒及
其他應景禮品。
(二) 喪葬:輓聯、花籃、花圈、盆花及其他殯葬禮儀物品。
(三) 住院:盆花、雞精、水果禮盒及其他營養食品。
(四) 訪視:餐盒、日用食品與清潔品。
(五) 其他足資表示祝賀、慰問或弔唁之適當禮俗物品。
三、支用標準:
(一) 喜幛(185公分x120
公分)每幅五百元為限。
(二) 花籃(高約150公分)每對一千五百元為限。
(三) 中堂(裱框、捲軸)每幅八百元為限。
(四) 壽屏每個五千元為限。
(五) 盆花(高約90公分)每盆一千五百元為限。
(六) 生日蛋糕(10时)、水果禮盒(8個裝)每盒一千元為限。
(七) 雞精(兩盒裝,每盒12瓶)每盒一千元為限。
(八) 其他時令、營養食品每份不逾一千元為限。
(九) 輓聯(208
公分×93 公分)每幅三百元為限。
(十) 花圈每對五百元為限。
(十一)
救助送餐每份以一百元計。
(十二)
祝賀榮民百歲誕辰紀念金牌每只重量以3兩為限。
(十三)
其他品項,每份均以一千元為限。
四、權責劃分:
(一) 執行本工作所需採購品項,由第一處簽擬。
(二) 本會聯絡協調服務與工作所需物品,由第九處辦理。
(三) 各服務機構由辦理服務工作部門負責執行全般工作,並協助會本部
執行對散居榮民(遺眷)之聯絡服務工作。
五、作業程序:
(一) 聯絡協調服務之對象,由第一處簽奉核准後,由主任委員或派員親
往祝賀、慰問、弔唁致意。
(二) 各服務機構對榮民聯絡服務工作,依據現行「服務機構加強外住榮
民暨遺眷訪查及督導考評要點」辦理,將訪視所見情形,簽陳機關
首長核示後執行。
(三) 經費結報於辦理完畢後二週內,於作業經費項下核銷。各服務機構
應於次月五日前,綜整報會審查,如有不符支用部分,將逕予剔除
,不予核銷。
(四) 各支用經費與差旅費結報,悉依現行會計作業規定辦理。
(五) 各服務機構應積極要求各責任區輔導、服務人員,發掘服務區內符
合本作業要點之服務對象,主動聯絡服務。
六、 如屬首長特別費性質者,不得適用本作業要點。
七、凡末列項目,參照當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所訂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