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目的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加強委託研究
計畫之管理,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 定義
(一) 本規定所稱委託研究計畫係指本會暨會屬機構,依業務需要,動用
公務預算或其主管運用屬政府所有之基金作為研究經費,委託大專
院校、研究機構、團體或個人執行具研究性質之計畫。
(二) 本會研究發展作業規定第三點第三款所稱之合作研究,具有委託性
質者,準用本規定。
三、 範圍
以本會核心工作(就學、就業、就醫、就養及服務照顧等)為主要研
究範疇。
四、 計畫類別
(一) 行政及政策類:
研究成果可作為本會業務改進或政策研擬參考者(主管機關為行政
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
(二) 科學及技術類:
研究成果可提升國家科學技術者(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
五、 作業程序:
(一) 主題選定:
各委託單位(機構)應以符合施政計畫及業務發展需要為前提,並
參考「政府研究資訊系統(GRB)」,審慎選定委託研究主題。
(二) 先期審議:
1. 委託單位(機構)應就需求、計畫目標、執行急迫性與可行性、預
期成效、預算來源與編列之合理性、是否重複研究等,進行先期審議,並經權責長官核定後,據以編列預算。
2. 各會屬機構委託案,除依前目規定,並應送業管單位審核後,據以
編列預算。
3. 各委託單位(機構)將核定之委託研究計畫項目,於每年一月底前
填妥「年度委託研究計畫項目表」(如附表)報會備查。
(三) 預算編列:
1. 各項委託研究計畫經費,應以各該計畫所需經費總額覈實編列,不
得分列計畫,個別計算。
2. 各委託單位(機構)研究計畫經費總額未達新台幣五百萬元者,應
經權責長官核准後辦理。
3. 委託研究計畫經費(包括延續性計畫)總額達五百萬元以上者,應
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行政及政策類委託研究計畫先期作業實施
要點」,由各業管單位初審後,陳報行政院核定後辦理。
(四) 對象選定:
1. 各委託單位(機構)可參考「政府研究資訊系統(GRB)」相關資
訊,審慎選定委託對象及研究人員。
2. 委託對象於同一期間接受政府委託研究計畫達二項以上者(研究
期程重疊達四個月以上),應審慎衡酌其履約能力。
(五) 進度管控:
1. 由委託單位(機構)自行規劃作業期程管制,相關業管單位不定
期實施查核。
2. 對研究主持人於同一期間接受政府委託二項以上之研究計畫以及
連續三次以上委託同一單位或人員辦理之研究計畫,應列為查核
重點。
(六) 報告書格式:
1. 格式:
(1) 計畫摘要。
(2) 背景分析。
(3) 研究方法與步驟。
(4) 預定進度。
(5) 研究預期成果。
(6) 相關參考文獻。
(7) 研究人力配置。
(8) 研究人員學經歷。
(9) 研究經費。
2. 報告封面、提要表及內文等,均以橫式書寫。
(七) 登錄寄存作業:
1. 各委託單位(機構)除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限制公開或
不予提供之政府資訊)所定情形外,應於每年三月底前,將當年
度委託研究計畫項目、期程、經費等,登錄於「政府研究資訊系
統(GRB)」(網址:http://www.grb.gov.tw),如有增修異動時,應
即更新。
2. 各委託單位(機構)應於每年四月底前,登錄前一年度委託研究
報告全文於「政府研究資訊系統(GRB)」及本會網頁,以供公眾
查詢使用。
3. 各委託單位(機構)應於委託研究計畫結束後四個月內,分別將
委託研究報告二份及電子檔函送國家圖書館及國科會辦理寄存,
供公眾參考使用;另送本會一份備查。
六、 一般規定
(一) 委託研究計畫如須出國考察,應另提出國計畫書、併委託研究計
畫書審查;考察報告應列為研究報告附錄或由委託單位(機構)
存檔備查。
(二) 研究成果報告參考之書籍、論文或其他資料等,應說明出處,並
詳列目錄名稱於文後,如涉侵權行為,撰寫人自行負責。
(三) 有關委託研究計畫採購事項,應依照「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
理。
(四) 本會、研考會及國科會為瞭解為瞭解委託研究計畫管理情形,將
不定期進行書面或實地訪查。
(五) 委託單位(機構)之人員參與委託研究工作,不得支領研究計畫
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