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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委託研究計畫作業規定
民國 97 年 12 月 02 日

 一、 目的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加強委託研究

計畫之管理,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 定義

(一)   本規定所稱委託研究計畫係指本會暨會屬機構,依業務需要,動用

公務預算或其主管運用屬政府所有之基金作為研究經費,委託大專

院校、研究機構、團體或個人執行具研究性質之計畫。

(二)   本會研究發展作業規定第三點第三款所稱之合作研究,具有委託性

質者,準用本規定。
 

三、 範圍

以本會核心工作(就學、就業、就醫、就養及服務照顧等)為主要研

究範疇。
 

四、 計畫類別

(一)   行政及政策類:

研究成果可作為本會業務改進或政策研擬參考者(主管機關為行政

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

(二)   科學及技術類:

研究成果可提升國家科學技術者(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
 

五、 作業程序:

(一)   主題選定:

各委託單位(機構)應以符合施政計畫及業務發展需要為前提,並

參考「政府研究資訊系統(GRB)」,審慎選定委託研究主題。

(二)   先期審議:

1.  委託單位(機構)應就需求、計畫目標、執行急迫性與可行性、預

期成效、預算來源與編列之合理性、是否重複研究等,進行先期審議,並經權責長官核定後,據以編列預算。

2.  各會屬機構委託案,除依前目規定,並應送業管單位審核後,據以

編列預算。

3.  各委託單位(機構)將核定之委託研究計畫項目,於每年一月底前

填妥「年度委託研究計畫項目表」(如附表)報會備查。

(三)   預算編列:

1.  各項委託研究計畫經費,應以各該計畫所需經費總額覈實編列,不

得分列計畫,個別計算。

2.  各委託單位(機構)研究計畫經費總額未達新台幣五百萬元者,應

經權責長官核准後辦理。

3.  委託研究計畫經費(包括延續性計畫)總額達五百萬元以上者,應

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行政及政策類委託研究計畫先期作業實施

要點」,由各業管單位初審後,陳報行政院核定後辦理。

(四)   對象選定:

1.  各委託單位(機構)可參考「政府研究資訊系統(GRB)」相關資

訊,審慎選定委託對象及研究人員。

2.  委託對象於同一期間接受政府委託研究計畫達二項以上者(研究

期程重疊達四個月以上),應審慎衡酌其履約能力。

(五)   進度管控:

1.  由委託單位(機構)自行規劃作業期程管制,相關業管單位不定

期實施查核。

2.  對研究主持人於同一期間接受政府委託二項以上之研究計畫以及

連續三次以上委託同一單位或人員辦理之研究計畫,應列為查核

重點。

(六)   報告書格式:

1.  格式:

(1)   計畫摘要。

(2)   背景分析。

(3)   研究方法與步驟。

(4)   預定進度。

(5)   研究預期成果。

(6)   相關參考文獻。

(7)   研究人力配置。

(8)   研究人員學經歷。

(9)   研究經費。

2.  報告封面、提要表及內文等,均以橫式書寫。

(七)   登錄寄存作業:

1.  各委託單位(機構)除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限制公開或

不予提供之政府資訊)所定情形外,應於每年三月底前,將當年

度委託研究計畫項目、期程、經費等,登錄於「政府研究資訊系

統(GRB)」(網址:http://www.grb.gov.tw),如有增修異動時,應

即更新。

2.  各委託單位(機構)應於每年四月底前,登錄前一年度委託研究

報告全文於「政府研究資訊系統(GRB)」及本會網頁,以供公眾

查詢使用。

3.  各委託單位(機構)應於委託研究計畫結束後四個月內,分別將

委託研究報告二份及電子檔函送國家圖書館及國科會辦理寄存,

供公眾參考使用;另送本會一份備查。
 

六、 一般規定

(一)   委託研究計畫如須出國考察,應另提出國計畫書、併委託研究計

畫書審查;考察報告應列為研究報告附錄或由委託單位(機構)

存檔備查。

(二)   研究成果報告參考之書籍、論文或其他資料等,應說明出處,並

詳列目錄名稱於文後,如涉侵權行為,撰寫人自行負責。

(三)   有關委託研究計畫採購事項,應依照「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

理。

(四)   本會、研考會及國科會為瞭解為瞭解委託研究計畫管理情形,將

不定期進行書面或實地訪查。

(五)   委託單位(機構)之人員參與委託研究工作,不得支領研究計畫

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