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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各機構委託研究計畫作業規定
民國 92 年 03 月 14 日

 一、 依據: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動研究發展

工作,並加強委託研究計畫之管理,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 定義:

(一)   本規定所稱委託研究計畫係指本會所屬各機關(構),依業務需要,

動用公務預算或其主管運用屬政府所有之基金作為研究經費,委託

大專院校、研究機構、團體及個人執行其研究性質之計畫。

(二)   合作研究具有委託性質者,準用本規定辦理。
 

三、 範圍:

(一)   行政及政策類研究:各機關(構)依業務需要辦理,其研究成果係

可作為本會業務工作改進或政策研擬參考者(主管機關為:行政院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二)   科學及技術類研究:各機關為提升國家科學技術而辦理者(主管機

關為: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四、 統籌管理單位:

本會以秘書室為妥託研究計畫之統籌管理單位。各單位辦理委託研究

計畫,應依本會委託研究計畫作業辦理。
 

五、 辦理委託研究計畫作業程序:

(一)   擬定研究主題之選定:委託機關(構)於每年一月底前依施政計畫

及業務需要選定研究主題,並將委託研究主題、預期成果等資料,

檢送本會(秘書室)審查(格式如附件一),奉核後於一週內刊登

本會網頁,需參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政府資訊系統(GRB確定

未重複後選定研究主題)之規定完成作業。

(二)   選定委託對象:應以符合施政計畫及業務發展需要為原則,委託機

關(構)所擬之研究主題應先參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政府研

究資訊系統」(GRB檔),以確定研究主題無重複者,再審慎選定委

託對象及機構。同一期間(研究期程重疊達四個月以上)接受政府

委託研究計畫達二項以上者,應審慎衡酌考量並報請核定。

(三)   選定委託研究人員及審查研究計畫書:委託機關(構)於每年二月

底前將選定之委託研究人員及申請計畫書,送本會審查(審查重點

及格式如附件二)。

(四)   簽訂委託研究契約:由委託機關(構)依權責訂定委託研究契約,

其契約內容應載明:

1.  委託機關、受委託者、雙方代表人(或負責人)及計畫主持人。

2.  計畫名稱及執行期限。

3.  計畫之經費及其撥付、報銷及所得稅扣繳方式。

4.  計畫變更或終止之程序。

5.  儀器、設備之「租用」及「處理」。

6.  研究成果提送期限及成果獎勵之規定事項。

7.  智慧財產權之歸屬責任:應於本會委託研究合約中明定悉歸委託單

位所有,研究報告或相關資料(含經驗性研究資料)之全部或一部

,未經本會事先書面同意,研究人員不得對外發表。

8.  研究資訊及成果公開之處理方式。

9.  保持委託契約內容及業務機密規定。

10.  計畫主持人未依約履行委託契約內容或成果有抄襲、剽竊之事實

或侵害第三人之專利、著作等智慧財產權時,受委託機關與計畫

主持人應負損害賠償之責任;該計畫主持人並應負其他法律及行

政責任。

11.  受委託者應配合委託機關查核計畫執行情形之義務。

12.  受委託者應接受研究成果驗收之義務。

13.  委託機構應訂定驗收規範及驗收研究成果,於驗收過程或應用之

時,對有危害人體健康、污染環境或公共危險之虞者,應注意防

範。

14.  違反約定事項之處理。

15.  委託研究計畫相關採購事項應依據「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

理。

16.  委託研究計畫由本會秘書室統籌管理。

17.  其他有關事項。

(五)    有關委託研究計畫(行政及政策類)先期作業規定:

1.  各單位於每年度三月底完成預(概)算編製作業,將委託研究計畫

全案經費,明列於該機關或基金實際執行年度概算中業務費之委辦

費或研究發展費之專業服務費項下;未依前項規定明列經費者,非

經專案核准,不得辦理。但具機密性質或行政院完成先期審議作業

後,遇重大社會議題或為應政策或業務規劃亟需辦理委託研究計畫

時,不在此限,上述機關計畫應先報請業務主管處核定,再由秘書

室統籌管理。

2.  各單位於擬編年度委託研究計畫概算前,應就計畫中需求及計畫目

標等詳加評估,所需金額未達五百萬元者,應經主任委員核准後辦

理;各項委託研究計畫經費(包括延續性計畫)所需總額在五百萬

元以上者,應依行政院所頒「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行政及政策類委託

研究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辦理,並經本會先行初審,報請行政

院核定後辦理。

3.  各單位於本會完成先期審議作業後,如遇重大社會議題或業務規劃

亟需辦理委託研究計畫時,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1)   所需經費未達新台幣五百萬元者,經機關首長核准後辦理。

(2)   所需經費在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上者,應填具新增委託研究計畫摘

要及審議表,報請本院核定後辦理(格式請參閱行政院所屬各機

關行政及政策類委託研究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

4.  各項委託研究計畫所定經費,應以各該計畫所需經費總額覈實編列

,不得分列計畫,個別計算。

(六)   管制研究進度:

1.  由委託研究單位自行管制細部作業期程,並於每季終了次月五日前

(即四、七、十、一月)填具委託研究計畫執行進度季報表報會(

如附件三)。

2.  查核:於每年第四季(十至十二月)由本會相關業管單位實施查核

,委託機構應填報研究成果報告(格式如附件四)對研究主持人於

同一期間接受政府委託二項以上之研究計畫以及連續三次以上委託

同一單位或人員辦理之研究計畫,應予列為計畫成效查核重點。

(七)   研究成果驗收之獎勵:年度委託研究計畫之研究成果,由本會彙集

審查並陳報獎勵(詳細要點:依據本會之「研究發展實施作業規定

」)。

(八)   研究報告之印製格式:研究報告封面、提要表、報告格式、條目書

寫方式應參考(如附件五)。

(九)   研究報告之陳核程序:委託研究需由機關(構)首長核可後報會,

並由相關業務主管管處先行審核,再由(或由)會外學者、專家評

審。

(十)   研究成果之運用:委託研究非屬限閱或機密性質者,應將研究成果

摘要刊登於機關(構)及本會網頁,並登錄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科學資料中心政府資訊研究系統(GRB檔),供公眾查詢參考使用。

(十一)    研究報告之管理:委託研究報告非屬限閱或機密性質者,得予辦

理研究成果發表會,並應送國家圖書館及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科學資料中心寄存,供公眾參考使用。

 

六、計畫格式:(如附件六)

(一)   封面各欄項應詳細填明,其相對人員部份係指委託機關(構)負責

該計畫之人員,機關(構)首長應與受委託機關(構)符合。

(二)   委託機關(構)對於受託者所提研究計畫書應嚴予審查後,再提報

本會,其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1.  計畫摘要。

2.  背景分析。

3.  研究方法與步驟。

4.  預定進度。

5.  研究預期成果。

6.  相關參考文獻。

7.  研究人力配置。

8.  研究人員學經歷:分主持人、共同主持人與協同主持人、專任助理

兩種格式填寫。

9.  研究經費:其細目說明如第六項。

(三)   各委託機關(構)應於委託研究契約簽訂後三日內(或連同計畫書

),應要求受委託者於簽約三日內將研究計畫基本資料登錄於「政

府研究資訊系統」(GRB表)內(如附件七)。

(四)   委託研究計畫如須出國考察,應另提出國計畫書、併委託研究計畫

書審查;考察報告應列為研究報告附錄或由委託機關(構)存檔備

查。

 

七、委託研究計畫經費編列標準:

項目

計算方式

說明

一、研究費

()標準如下:

    研究主持人:最高每

    月二萬元。

    協同主持人:最高每

    人每月一萬八千元。

    研究員:最高每人每

    月一萬五千元。

    研究助理():最高

    每人每月九千元。

    專任研究助理:比照

    國科會補助專題研

    究計畫助理人員工

    作酬金支給標準。

()具特殊性質之研究計畫案,其研究補助費得另行簽陳首長核定,不受前述標準之限制。

()研究主持人及協同主持人須具副教授以上資格。

()研究員須具講師以上

    資格或博士班研究生。

()研究助理須具助教以

    上資格或碩士班研究

    生,必要時得設專任研

    究助理乙名。

()研究人員人數以不超

    過五人為原則;但大型

    研究計畫,經委託單位

    同意者,得酌予增列。

二、航運費

()國內航運費依據行

    政院規定標準核列:

 1.副教授以上研究人員

   比照簡任級。

 2.講師級以下研究人員

   比照荐任級。

()國外航運費依據行

    政院規定標準核列:

    前述國內、外之航運

    費於簽訂委託契約

    時,應提出概算數,

    實際支出費用,則於

    撥付各期研究補助

    費時,由受委託者檢

    據核實報銷。

()本項費用依調查訪問

    所需時程核列。

()區依研究人員

     (訪問者)居住所在地

    之縣市為準。

()長途交通費用,以鐵、

    公路票價核列。

()赴國外實地調查或蒐

    集研究資料,編列國外

    旅運費時,應附詳細之

    出國計畫書,列明日

    期、地點、人數、預定

    工作內容及所需經費

    概算,並事前報請委託

    單位審查備案。

 

三、座談出席費

 

每人每月不得高於二千元。

()研究人員不得支領本

    項費用。

()參加座談人數每場次

    以不超過二十人次為

    原則。

()座談會紀錄應列為研

    究報告附錄資料。

四、問卷調查費

()問卷印刷費按實際

    需要編列。

()郵資依郵寄問卷份

    數核列。

()調查費每份五0元

    至二五0元。

()問卷資料整理費用

    依需要編列。

()研究人員不得支領本

    項費用。

()調查印刷費須預估暫

    列,再檢據核銷。

()調查費依問卷內容繁

    簡程度為準,再酌予增

    減。

()資料整理費用依問卷

    登錄、資料處理等項目

    核計。

五、報告印製費

五○一頁以上 十七萬元以內

四○一至五○○頁 十四萬元以內

三○一至四○○頁 十二萬元以內

二○一至三○○頁 十萬元以內

二○○頁以下 八萬元以內

()本項費用係暫列,應檢

    據核實報銷。

()報告應依「本會委託研

    究計畫作業規定」所定

    規格印製,並依委託單

    位實際需要份數及時

    程,準時交付報告。

六、資料蒐集費

編列五萬元以內為原則。

()本項費用係暫列,應檢

    據核實報銷。

()本項費用以購置參考

    書籍、期刊或影印必要

    資料為限。

七、雜支費

依需要編列,並得以全部研究經費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核列。

提報本項費用時應詳列出預定支用細目。

八、行政管理費

()最高依上項金額總

    和百分之十計列。

()簽約單位或學術團

    體之規定超過此標

    準者,得檢附相關資

    料,由委託機關核定

    後編列

為支應共同性質事務費如水電費等研究計畫需要之支出。

 

八、委託研究經費請請領及核銷方式:

(一)   各受委託者對研究款項之支付,應依「支出憑証處理要點」(如附
件八)規定辦理,並取得原始憑証(如發票、收據等),購買貨物
或勞務,對於金額達二千元以上者,應儘量取具統一發票核銷。

(二)   使用發票之技術顧問機構、法人或民間公益團體應以發票請款,惟

必要時應檢具原始憑証核銷。

(三)   委託大專院校、研究機構或團體者,每期研究經費,由受委託機構

以收據請款,並於提送期末報告修正本到會時,檢具經費支出報告

表(如附件九),送本會核銷。研究人員個人收據所得,由各該受

委託機構辦理代扣繳所得稅事宜。

(四)   受委託之大專院校為實施校務基金學校者,應依「國立大學校院校

務基金設置條例」第三點規定,其一切收支均應納入基金,依法辦

理。留存已支用之原始憑証,供本會及審計部就地查核,免送本會

核銷。提送期末報告修正到本會時,應檢具經費支出報告表,送本

會查核撥付尾款。

(五)   委託學者、專家個人者,每期研究經費應由主持人檢具收據支領,

並由本會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所得稅扣繳事宜,惟必要時得檢具原

始憑証核銷。

(六)   凡因計畫所發生之收支,應於計畫束時併同賸餘款解繳,不得坐抵

墊支。
 

九、 委託機關(構)之人員參與委託研究工作,不得支領研究計畫經費。
 

十、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應依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委託研究計

                  畫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