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動研究發展
工作,並加強委託研究計畫之管理,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 定義:
(一) 本規定所稱委託研究計畫係指本會所屬各機關(構),依業務需要,
動用公務預算或其主管運用屬政府所有之基金作為研究經費,委託
大專院校、研究機構、團體及個人執行其研究性質之計畫。
(二) 合作研究具有委託性質者,準用本規定辦理。
三、 範圍:
(一) 行政及政策類研究:各機關(構)依業務需要辦理,其研究成果係
可作為本會業務工作改進或政策研擬參考者(主管機關為:行政院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二) 科學及技術類研究:各機關為提升國家科學技術而辦理者(主管機
關為: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四、 統籌管理單位:
本會以秘書室為妥託研究計畫之統籌管理單位。各單位辦理委託研究
計畫,應依本會委託研究計畫作業辦理。
五、 辦理委託研究計畫作業程序:
(一) 擬定研究主題之選定:委託機關(構)於每年一月底前依施政計畫
及業務需要選定研究主題,並將委託研究主題、預期成果等資料,
檢送本會(秘書室)審查(格式如附件一),奉核後於一週內刊登
本會網頁,需參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政府資訊系統(GRB確定
未重複後選定研究主題)之規定完成作業。
(二) 選定委託對象:應以符合施政計畫及業務發展需要為原則,委託機
關(構)所擬之研究主題應先參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政府研
究資訊系統」(GRB檔),以確定研究主題無重複者,再審慎選定委
託對象及機構。同一期間(研究期程重疊達四個月以上)接受政府
委託研究計畫達二項以上者,應審慎衡酌考量並報請核定。
(三) 選定委託研究人員及審查研究計畫書:委託機關(構)於每年二月
底前將選定之委託研究人員及申請計畫書,送本會審查(審查重點
及格式如附件二)。
(四) 簽訂委託研究契約:由委託機關(構)依權責訂定委託研究契約,
其契約內容應載明:
1. 委託機關、受委託者、雙方代表人(或負責人)及計畫主持人。
2. 計畫名稱及執行期限。
3. 計畫之經費及其撥付、報銷及所得稅扣繳方式。
4. 計畫變更或終止之程序。
5. 儀器、設備之「租用」及「處理」。
6. 研究成果提送期限及成果獎勵之規定事項。
7. 智慧財產權之歸屬責任:應於本會委託研究合約中明定悉歸委託單
位所有,研究報告或相關資料(含經驗性研究資料)之全部或一部
,未經本會事先書面同意,研究人員不得對外發表。
8. 研究資訊及成果公開之處理方式。
9. 保持委託契約內容及業務機密規定。
10. 計畫主持人未依約履行委託契約內容或成果有抄襲、剽竊之事實
或侵害第三人之專利、著作等智慧財產權時,受委託機關與計畫
主持人應負損害賠償之責任;該計畫主持人並應負其他法律及行
政責任。
11. 受委託者應配合委託機關查核計畫執行情形之義務。
12. 受委託者應接受研究成果驗收之義務。
13. 委託機構應訂定驗收規範及驗收研究成果,於驗收過程或應用之
時,對有危害人體健康、污染環境或公共危險之虞者,應注意防
範。
14. 違反約定事項之處理。
15. 委託研究計畫相關採購事項應依據「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
理。
16. 委託研究計畫由本會秘書室統籌管理。
17. 其他有關事項。
(五) 有關委託研究計畫(行政及政策類)先期作業規定:
1. 各單位於每年度三月底完成預(概)算編製作業,將委託研究計畫
全案經費,明列於該機關或基金實際執行年度概算中業務費之委辦
費或研究發展費之專業服務費項下;未依前項規定明列經費者,非
經專案核准,不得辦理。但具機密性質或行政院完成先期審議作業
後,遇重大社會議題或為應政策或業務規劃亟需辦理委託研究計畫
時,不在此限,上述機關計畫應先報請業務主管處核定,再由秘書
室統籌管理。
2. 各單位於擬編年度委託研究計畫概算前,應就計畫中需求及計畫目
標等詳加評估,所需金額未達五百萬元者,應經主任委員核准後辦
理;各項委託研究計畫經費(包括延續性計畫)所需總額在五百萬
元以上者,應依行政院所頒「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行政及政策類委託
研究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辦理,並經本會先行初審,報請行政
院核定後辦理。
3. 各單位於本會完成先期審議作業後,如遇重大社會議題或業務規劃
亟需辦理委託研究計畫時,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1) 所需經費未達新台幣五百萬元者,經機關首長核准後辦理。
(2) 所需經費在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上者,應填具新增委託研究計畫摘
要及審議表,報請本院核定後辦理(格式請參閱行政院所屬各機
關行政及政策類委託研究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
4. 各項委託研究計畫所定經費,應以各該計畫所需經費總額覈實編列
,不得分列計畫,個別計算。
(六) 管制研究進度:
1. 由委託研究單位自行管制細部作業期程,並於每季終了次月五日前
(即四、七、十、一月)填具委託研究計畫執行進度季報表報會(
如附件三)。
2. 查核:於每年第四季(十至十二月)由本會相關業管單位實施查核
,委託機構應填報研究成果報告(格式如附件四)對研究主持人於
同一期間接受政府委託二項以上之研究計畫以及連續三次以上委託
同一單位或人員辦理之研究計畫,應予列為計畫成效查核重點。
(七) 研究成果驗收之獎勵:年度委託研究計畫之研究成果,由本會彙集
審查並陳報獎勵(詳細要點:依據本會之「研究發展實施作業規定
」)。
(八) 研究報告之印製格式:研究報告封面、提要表、報告格式、條目書
寫方式應參考(如附件五)。
(九) 研究報告之陳核程序:委託研究需由機關(構)首長核可後報會,
並由相關業務主管管處先行審核,再由(或由)會外學者、專家評
審。
(十) 研究成果之運用:委託研究非屬限閱或機密性質者,應將研究成果
摘要刊登於機關(構)及本會網頁,並登錄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科學資料中心政府資訊研究系統(GRB檔),供公眾查詢參考使用。
(十一) 研究報告之管理:委託研究報告非屬限閱或機密性質者,得予辦
理研究成果發表會,並應送國家圖書館及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科學資料中心寄存,供公眾參考使用。
六、計畫格式:(如附件六)
(一) 封面各欄項應詳細填明,其相對人員部份係指委託機關(構)負責
該計畫之人員,機關(構)首長應與受委託機關(構)符合。
(二) 委託機關(構)對於受託者所提研究計畫書應嚴予審查後,再提報
本會,其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1. 計畫摘要。
2. 背景分析。
3. 研究方法與步驟。
4. 預定進度。
5. 研究預期成果。
6. 相關參考文獻。
7. 研究人力配置。
8. 研究人員學經歷:分主持人、共同主持人與協同主持人、專任助理
兩種格式填寫。
9. 研究經費:其細目說明如第六項。
(三) 各委託機關(構)應於委託研究契約簽訂後三日內(或連同計畫書
),應要求受委託者於簽約三日內將研究計畫基本資料登錄於「政
府研究資訊系統」(GRB表)內(如附件七)。
(四) 委託研究計畫如須出國考察,應另提出國計畫書、併委託研究計畫
書審查;考察報告應列為研究報告附錄或由委託機關(構)存檔備
查。
七、委託研究計畫經費編列標準:
項目
|
計算方式
|
說明
|
一、研究費
|
(一)標準如下:
研究主持人:最高每
月二萬元。
協同主持人:最高每
人每月一萬八千元。
研究員:最高每人每
月一萬五千元。
研究助理(兼):最高
每人每月九千元。
專任研究助理:比照
國科會補助專題研
究計畫助理人員工
作酬金支給標準。
(二)具特殊性質之研究計畫案,其研究補助費得另行簽陳首長核定,不受前述標準之限制。
|
(一)研究主持人及協同主持人須具副教授以上資格。
(二)研究員須具講師以上
資格或博士班研究生。
(三)研究助理須具助教以
上資格或碩士班研究
生,必要時得設專任研
究助理乙名。
(四)研究人員人數以不超
過五人為原則;但大型
研究計畫,經委託單位
同意者,得酌予增列。
|
二、航運費
|
(一)國內航運費依據行
政院規定標準核列:
1.副教授以上研究人員
比照簡任級。
2.講師級以下研究人員
比照荐任級。
(二)國外航運費依據行
政院規定標準核列:
前述國內、外之航運
費於簽訂委託契約
時,應提出概算數,
實際支出費用,則於
撥付各期研究補助
費時,由受委託者檢
據核實報銷。
|
(一)本項費用依調查訪問
所需時程核列。
(二)本埠地區依研究人員
(訪問者)居住所在地
之縣市為準。
(三)長途交通費用,以鐵、
公路票價核列。
(四)赴國外實地調查或蒐
集研究資料,編列國外
旅運費時,應附詳細之
出國計畫書,列明日
期、地點、人數、預定
工作內容及所需經費
概算,並事前報請委託
單位審查備案。
|
三、座談出席費
|
每人每月不得高於二千元。
|
(一)研究人員不得支領本
項費用。
(二)參加座談人數每場次
以不超過二十人次為
原則。
(三)座談會紀錄應列為研
究報告附錄資料。
|
四、問卷調查費
|
(一)問卷印刷費按實際
需要編列。
(二)郵資依郵寄問卷份
數核列。
(三)調查費每份五0元
至二五0元。
(四)問卷資料整理費用
依需要編列。
|
(一)研究人員不得支領本
項費用。
(二)調查印刷費須預估暫
列,再檢據核銷。
(三)調查費依問卷內容繁
簡程度為準,再酌予增
減。
(四)資料整理費用依問卷
登錄、資料處理等項目
核計。
|
五、報告印製費
|
五○一頁以上 十七萬元以內
四○一至五○○頁 十四萬元以內
三○一至四○○頁 十二萬元以內
二○一至三○○頁 十萬元以內
二○○頁以下 八萬元以內
|
(一)本項費用係暫列,應檢
據核實報銷。
(二)報告應依「本會委託研
究計畫作業規定」所定
規格印製,並依委託單
位實際需要份數及時
程,準時交付報告。
|
六、資料蒐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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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列五萬元以內為原則。
|
(一)本項費用係暫列,應檢
據核實報銷。
(二)本項費用以購置參考
書籍、期刊或影印必要
資料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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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雜支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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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需要編列,並得以全部研究經費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核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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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報本項費用時應詳列出預定支用細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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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行政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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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依上項金額總
和百分之十計列。
(二)簽約單位或學術團
體之規定超過此標
準者,得檢附相關資
料,由委託機關核定
後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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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支應共同性質事務費如水電費等研究計畫需要之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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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委託研究經費請請領及核銷方式:
(一) 各受委託者對研究款項之支付,應依「支出憑証處理要點」(如附
件八)規定辦理,並取得原始憑証(如發票、收據等),購買貨物
或勞務,對於金額達二千元以上者,應儘量取具統一發票核銷。
(二) 使用發票之技術顧問機構、法人或民間公益團體應以發票請款,惟
必要時應檢具原始憑証核銷。
(三) 委託大專院校、研究機構或團體者,每期研究經費,由受委託機構
以收據請款,並於提送期末報告修正本到會時,檢具經費支出報告
表(如附件九),送本會核銷。研究人員個人收據所得,由各該受
委託機構辦理代扣繳所得稅事宜。
(四) 受委託之大專院校為實施校務基金學校者,應依「國立大學校院校
務基金設置條例」第三點規定,其一切收支均應納入基金,依法辦
理。留存已支用之原始憑証,供本會及審計部就地查核,免送本會
核銷。提送期末報告修正到本會時,應檢具經費支出報告表,送本
會查核撥付尾款。
(五) 委託學者、專家個人者,每期研究經費應由主持人檢具收據支領,
並由本會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所得稅扣繳事宜,惟必要時得檢具原
始憑証核銷。
(六) 凡因計畫所發生之收支,應於計畫束時併同賸餘款解繳,不得坐抵
墊支。
九、 委託機關(構)之人員參與委託研究工作,不得支領研究計畫經費。
十、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應依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委託研究計
畫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