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
行政院八十八年二月十二日行政院台八十八研展字第OO八一二號令
修正發布之「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管理辦法」辦理。
二、 定義:
(一) 本規定所稱委託研究計畫係指本會所屬各機關(構),依業務需要
,動用公務預算或其主管運用屬政府所有之基金作為研究經費,委
託大專院校、研究機構、團體及個人執行其研究性質之計畫。
(二) 合作研究具有委託性質者,準用本規定辦理。
三、範圍:
(一) 行政及政策類研究:各機關(構)依業務需要辦理,其研究成果係
可作為本會業務工作改進或政策研擬參考者(主管機關為:行政院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二) 科學及技術類研究:各機關為提升國家科學技術而辦理者(主管機
關為: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四、辦理委託研究計畫作業程序:
(一) 擬定研究主題之選定:委託機關(構)於每年六月底前依業務需要
及發展重點,將委託研究主題、預期成果等資料,送本會(秘書室
)審查(如格式一)。
(二) 選定委託對象:應以符合施政計畫及業務發展需要為原則,委託機
關(構)所擬之研究主題應先參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各機關
(構)委託研究計畫基本資料檔」(GRB),以確定研究主題無重覆
者,再審慎選定委託對象及機關(構)同一期間(研究期程重疊達
四個月以上)接受政府委託研究計畫達二項以上者,應審慎衡酌考
量並報請核定。
(三) 選定委託研究人員及審查研究計畫書:委託機關(構)於每年八月
底前將選定之委託研究人員及申請計畫書,送本會審查(審查重點
如格式二)。
(四) 簽訂委託研究契約:由委託機關(構)依權責訂定委託研究契約,
其契約內容應載明:
1. 委託機構、受委託者、雙方代表人(或負責人)及計畫主持人。
2. 計畫名稱及執行期限。
3. 計畫之經費及其撥付、報銷及所得稅扣繳方式。
4. 計畫變更或終止之程序。
5. 圖書、儀器、設備之購用及處理。
6. 研究成果提送期限及成果獎勵之規定事項。
7. 智慧財產權之歸屬責任:(應注意依著作權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受
讓著作財產權,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取得著作人之授權;或依第十一
條但書之規定辦理,以避免侵害著作權。詳請參考:行政院八十二
年四月十日台(82)政參字第O九四六二號函暨所附說明)。
8. 研究資訊及成果公開之處理方式。
9. 保持委託契約內容及業務機密規定。
10. 計畫主持人未依約履行委託契約內容或成果有抄襲、剽竊之事實
或侵害第三人之專利、著作等智慧財產權時,受委託機關與計畫
主持人應負損害賠償之責任;該計畫主持人並應負其他法律及行
政責任。
11. 受委託者應配合委託機關查核計畫執行情形之義務。
12. 受委託者應接受研究成果驗收之義務。
13. 委託機構應訂定驗收規範及驗收研究成果,於驗收過程或應用之
時,對有危害人體健康、污染環境或公共危險之虞者,應注意防
範。
14. 違反約定事項之處理。
15. 委託研究計畫相關採購事項應依據「政府採購法」辦理。
16. 委託研究計畫由本會秘書室統籌管理。
17. 其他有關事項。
五、計畫格式:(如格式五)
(一) 封面各欄項應詳細填明,其相對人員部份係指委託機關(構)負責
該計畫之人員,機關(構)首長應與受委託機關(構)符合。
(二) 委託機關(構)對於受託者所提研究計畫書應嚴予審查後,再提報
本會,其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1. 計畫摘要。
2. 背景分析。
3. 研究方法與步驟。
4. 預定進度。
5. 研究預期成果。
6. 相關參考文獻。
7. 研究人力配置。
8. 研究人員學經歷:分主持人、共同主持人與協同主持人、專任助理
兩種格式填寫。
9. 研究經費:其細目說明如第六項。
(三) 各委託機關(構)應於委託研究契約簽訂後七日內(或連同計畫書
),填具政府部門研究計畫基本資料表,送本會秘書室彙集轉行政
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輸入「各機關(構)委託研究計畫基本資料檔」
(簡稱GRB表)。
(四) 委託研究計畫如須出國考察,應另提出國計畫書、併委託研究計畫
書審查;考察報告應列為研究報告附錄或由委託機關(構)存檔備
查。
六、委託研究計畫經費編列標準:
項目
|
計算方式
|
說明
|
一、研究費
|
(一)標準如下:
研究主持人:每月二
萬二千元。
協同主持人:每人每
月一萬八千元。
研究員:每人每月一
萬五千元。
研究助理(兼):每人
每月九千元。
專任研究助理:每人
每月一萬五千元。
(二)具特殊性質之研究計畫案,其研究補助費得另行簽陳首長核定,不受前述標準之限制。
|
(一)研究主持人及協同主持人須具副教授以上資格。
(二)研究員須具講師以上
資格或博士班研究生。
(三)研究助理須具助教以
上資格或碩士班研究
生,必要時得設專任研
究助理乙名。
(四)研究人員人數以不超
過五人為原則;但大型
研究計畫,經委託單位
同意者,得酌予增列。
|
二、旅運費
|
(一)國內旅運費依據行
政院規定標準核列。
1.副教授以上研究人員
比照簡任級。
2.講師級以下研究人員
比照荐任級。
(二)國外旅運費依據行
政院規定標準核列。
前述國內、外之旅運
費於簽訂委託契約
時,應提出概算數,
實際支出費用,則於
撥付各期研究補助
費時,由受委託者檢
據核實報銷。
|
(一)本項費用依調查訪問
所需時程核列。
(二)本埠地區依研究人員
(訪問者)居住所在地
之縣市為準。
(三)長途交通費用,以鐵、
公路票價核列。
(四)赴國外實地調查或蒐
集研究資料,編列國外
旅運費時,應付詳細之
出國計畫書,列明日
期、地點、人數、預定
工作內容及所需經費
概算,並事前報請委託
單位審查備案。
|
一、
依據:
行政院八十八年二月十二日行政院台八十八研展字第OO八一二號令
修正發布之「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管理辦法」辦理。
二、定義:
(一) 本規定所稱委託研究計畫係指本會所屬各機關(構),依業務需要
,動用公務預算或其主管運用屬政府所有之基金作為研究經費,委
託大專院校、研究機構、團體及個人執行其研究性質之計畫。
(二) 合作研究具有委託性質者,準用本規定辦理。
三、範圍:
(一) 行政及政策類研究:各機關(構)依業務需要辦理,其研究成果係
可作為本會業務工作改進或政策研擬參考者(主管機關為:行政院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二) 科學及技術類研究:各機關為提升國家科學技術而辦理者(主管機
關為: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四、辦理委託研究計畫作業程序:
(一) 擬定研究主題之選定:委託機關(構)於每年六月底前依業務需要
及發展重點,將委託研究主題、預期成果等資料,送本會(秘書室
)審查(如格式一)。
(二) 選定委託對象:應以符合施政計畫及業務發展需要為原則,委託機
關(構)所擬之研究主題應先參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各機關(構)委託研究計畫基本資料檔」(GRB),以確定研究主題無重覆
者,再審慎選定委託對象及機關(構)同一期間(研究期程重疊達
四個月以上)接受政府委託研究計畫達二項以上者,應審慎衡酌考
量並報請核定。
(三) 選定委託研究人員及審查研究計畫書:委託機關(構)於每年八月
底前將選定之委託研究人員及申請計畫書,送本會審查(審查重點
如格式二)。
(四) 簽訂委託研究契約:由委託機關(構)依權責訂定委託研究契約,
其契約內容應載明:
1. 委託機構、受委託者、雙方代表人(或負責人)及計畫主持人。
2. 計畫名稱及執行期限。
3. 計畫之經費及其撥付、報銷及所得稅扣繳方式。
4. 計畫變更或終止之程序。
5. 圖書、儀器、設備之購用及處理。
6. 研究成果提送期限及成果獎勵之規定事項。
7. 智慧財產權之歸屬責任:(應注意依著作權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受
讓著作財產權,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取得著作人之授權;或依第十一
條但書之規定辦理,以避免侵害著作權。詳請參考:行政院八十二
年四月十日台(82)政參字第O九四六二號函暨所附說明)。
8. 研究資訊及成果公開之處理方式。
9. 保持委託契約內容及業務機密規定。
10. 計畫主持人未依約履行委託契約內容或成果有抄襲、剽竊之事實
或侵害第三人之專利、著作等智慧財產權時,受委託機關與計畫
主持人應負損害賠償之責任;該計畫主持人並應負其他法律及行
政責任。
11. 受委託者應配合委託機關查核計畫執行情形之義務。
12. 受委託者應接受研究成果驗收之義務。
13. 委託機構應訂定驗收規範及驗收研究成果,於驗收過程或應用之
時,對有危害人體健康、污染環境或公共危險之虞者,應注意防
範。
14. 違反約定事項之處理。
15. 委託研究計畫相關採購事項應依據「政府採購法」辦理。
16. 委託研究計畫由本會秘書室統籌管理。
17. 其他有關事項。
(五) 管制研究進度:
1. 由委託研究單位自行管制細部作業期程,並於每年九月底前完成報
會審查。
2. 查核:於每年第四季(十至十二月)由本會相關業管單位實施查核
,委託機構應填報研究成果報告(如格式三)對研究主持人於同一
期間接受政府委託二項以上之研究計畫以及連續三次以上委託同一
單位或人員辦理之研究計畫,應予列為計畫成效查核重點。
(六) 研究成果驗收之獎勵:年度委託研究計畫之研究成果,由本會彙集
審查並陳報獎勵(詳細要點:依據本會之「研究發展實施作業規定
」)。
(七) 研究報告之印製格式:研究報告封面、提要表、報告格式、條目書
寫方式(如格式四)。
(八) 研究報告之陳核程序:委託研究需由機關(構)首長核可後報會,
並由相關業管處先行審核。
(九)
研究成果之運用:委託研究非屬限閱或機密性質者,應蒐集研究成
果摘要,於委託研究執行完成後送本會轉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資
料庫,供公眾查詢參考使用。
(十) 研究成果之公開:委託研究計畫主題及其研究重點,非屬限閱或機
密性質者,應於選定後刊登於機關(構)及本會網頁。
(十一)
研究報告之管理:委託研究報告非屬限閱或機密性質者,得予辦
理研究成果發表會,並應送國科會指定之圖書館寄存,供公眾參
考使用。
|
每人每次不得高於二千元。
|
(一)研究人員不得支領本
項費用。
(二)參加座談人數每場次
以不超過二十人次為
原則。
(三)座談會紀錄應列為研
究報告附錄資料。
|
四、問卷調查費
|
(一)問卷印刷費按實際
需要編列。
(二)郵資依郵寄問卷份
數核列。
(三)調查費每份五0元
至二五0元。
(四)問卷資料整理費用
依需要編列。
|
(一)研究人員不得支領本
項費用。
(二)調卷印刷費須預估暫
列,再檢據核銷。
(三)調查費依問卷內容繁
簡程度為準,再酌予增
減。
(四)資料整理費用依問卷
登錄、資料處理等項目
核計。
|
五、報告印製費
|
五萬元以內為原則,惟有特殊情況者,得先行簽陳機關首長核定後,按實際需要編列。
|
(一)本項費用係暫列,應檢
據核實報銷。
(二)報告應依「本會委託研
究計畫作業規定」所定
規格印製,並依委託單
位實際需要份數及時
程,準時交付報告。
|
六、資料蒐集費
|
編列五萬元以內為原則。
|
(一)本項費用係暫列,應檢
據核實報銷。
(二)本項費用以購置參考
書籍、期刊或影印必要
資料為限。
|
七、雜支費
|
依需要編列,並得以全部研究經費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核列。
|
提報本項費用時應詳細列出預定支用細目。
|
七、
委託機關(構)之人員參與委託研究工作,不得支領研究計畫經費。
八、
注意事項:
(一)
「研究主題、委託對象及研究人員之選定,應詳查行政院國家科學
委員會GRB檔,以了解計畫主持人接受政府委託研究計畫之項數,
掌握品質」。
(二)
各委託機關(構)之人員參與委託研究不得支領研究費或其他費用
。
(三)
各委託機關(構)年度所需經費應逐年納入年度計畫編列預算,送
本會審查,經核定後實施。
(四)
作業流程及期程應予管制。
九、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另行補充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