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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各機關(構)委託研究計畫作業規定
民國 88 年 08 月 06 日

一、 依據:

行政院八十八年二月十二日行政院台八十八研展字第OO八一二號令

修正發布之「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管理辦法」辦理。

 

 

二、 定義:

(一)   本規定所稱委託研究計畫係指本會所屬各機關(構),依業務需要

,動用公務預算或其主管運用屬政府所有之基金作為研究經費,委

託大專院校、研究機構、團體及個人執行其研究性質之計畫。

(二)   合作研究具有委託性質者,準用本規定辦理。

 

 

三、範圍:

(一)   行政及政策類研究:各機關(構)依業務需要辦理,其研究成果係

可作為本會業務工作改進或政策研擬參考者(主管機關為:行政院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二)   科學及技術類研究:各機關為提升國家科學技術而辦理者(主管機

關為: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四、辦理委託研究計畫作業程序:

(一)   擬定研究主題之選定:委託機關(構)於每年六月底前依業務需要

及發展重點,將委託研究主題、預期成果等資料,送本會(秘書室

)審查(如格式一)。

(二)   選定委託對象:應以符合施政計畫及業務發展需要為原則,委託機

關(構)所擬之研究主題應先參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各機關

   (構)委託研究計畫基本資料檔」(GRB),以確定研究主題無重覆

者,再審慎選定委託對象及機關(構)同一期間(研究期程重疊達

四個月以上)接受政府委託研究計畫達二項以上者,應審慎衡酌考

量並報請核定。

(三)   選定委託研究人員及審查研究計畫書:委託機關(構)於每年八月

底前將選定之委託研究人員及申請計畫書,送本會審查(審查重點

如格式二)。

(四)   簽訂委託研究契約:由委託機關(構)依權責訂定委託研究契約,

其契約內容應載明:

1.  委託機構、受委託者、雙方代表人(或負責人)及計畫主持人。

2.  計畫名稱及執行期限。

3.  計畫之經費及其撥付、報銷及所得稅扣繳方式。

4.  計畫變更或終止之程序。

5.  圖書、儀器、設備之購用及處理。

6.  研究成果提送期限及成果獎勵之規定事項。

7.  智慧財產權之歸屬責任:(應注意依著作權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受

讓著作財產權,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取得著作人之授權;或依第十一

條但書之規定辦理,以避免侵害著作權。詳請參考:行政院八十二

年四月十日台(82)政參字第O九四六二號函暨所附說明)。

8.  研究資訊及成果公開之處理方式。

9.  保持委託契約內容及業務機密規定。

10.  計畫主持人未依約履行委託契約內容或成果有抄襲、剽竊之事實

或侵害第三人之專利、著作等智慧財產權時,受委託機關與計畫

主持人應負損害賠償之責任;該計畫主持人並應負其他法律及行

政責任。

11.  受委託者應配合委託機關查核計畫執行情形之義務。

12.  受委託者應接受研究成果驗收之義務。

13.  委託機構應訂定驗收規範及驗收研究成果,於驗收過程或應用之

時,對有危害人體健康、污染環境或公共危險之虞者,應注意防

範。

14.  違反約定事項之處理。

15.  委託研究計畫相關採購事項應依據「政府採購法」辦理。

16.  委託研究計畫由本會秘書室統籌管理。

17.  其他有關事項。
 

五、計畫格式:(如格式五)

(一)  封面各欄項應詳細填明,其相對人員部份係指委託機關(構)負責

該計畫之人員,機關(構)首長應與受委託機關(構)符合。

(二)   委託機關(構)對於受託者所提研究計畫書應嚴予審查後,再提報

本會,其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1. 計畫摘要。

2. 背景分析。

3. 研究方法與步驟。

4. 預定進度。

5. 研究預期成果。

6. 相關參考文獻。

7. 研究人力配置。

8. 研究人員學經歷:分主持人、共同主持人與協同主持人、專任助理
兩種格式填寫。

9. 研究經費:其細目說明如第六項。

(三)   各委託機關(構)應於委託研究契約簽訂後七日內(或連同計畫書

),填具政府部門研究計畫基本資料表,送本會秘書室彙集轉行政

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輸入「各機關(構)委託研究計畫基本資料檔」

(簡稱GRB表)。

(四)   委託研究計畫如須出國考察,應另提出國計畫書、併委託研究計畫

書審查;考察報告應列為研究報告附錄或由委託機關(構)存檔備

查。 

        

六、委託研究計畫經費編列標準:

項目

計算方式

說明

一、研究費

()標準如下:

    研究主持人:每月二

    萬二千元。

    協同主持人:每人每

    月一萬八千元。

    研究員:每人每月一

    萬五千元。

    研究助理():每人

    每月九千元。

    專任研究助理:每人

    每月一萬五千元。

()具特殊性質之研究計畫案,其研究補助費得另行簽陳首長核定,不受前述標準之限制。

()研究主持人及協同主持人須具副教授以上資格。

()研究員須具講師以上

    資格或博士班研究生。

()研究助理須具助教以

    上資格或碩士班研究

    生,必要時得設專任研

    究助理乙名。

()研究人員人數以不超

    過五人為原則;但大型

    研究計畫,經委託單位

    同意者,得酌予增列。

二、旅運費

()國內旅運費依據行

    政院規定標準核列。

 1.副教授以上研究人員

   比照簡任級。

 2.講師級以下研究人員

   比照荐任級。

()國外旅運費依據行

    政院規定標準核列。

    前述國內、外之旅運

    費於簽訂委託契約

    時,應提出概算數,

    實際支出費用,則於

    撥付各期研究補助

    費時,由受委託者檢

    據核實報銷。

()本項費用依調查訪問

    所需時程核列。

()區依研究人員

     (訪問者)居住所在地

    之縣市為準。

()長途交通費用,以鐵、

    公路票價核列。

()赴國外實地調查或蒐

    集研究資料,編列國外

    旅運費時,應付詳細之

    出國計畫書,列明日

    期、地點、人數、預定

    工作內容及所需經費

    概算,並事前報請委託

    單位審查備案。

 

一、   依據:

行政院八十八年二月十二日行政院台八十八研展字第OO八一二號令

修正發布之「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管理辦法」辦理。

 

 

二、定義:

(一)   本規定所稱委託研究計畫係指本會所屬各機關(構),依業務需要
,動用公務預算或其主管運用屬政府所有之基金作為研究經費,委

託大專院校、研究機構、團體及個人執行其研究性質之計畫。

(二)   合作研究具有委託性質者,準用本規定辦理。

 

 

三、範圍:

(一)   行政及政策類研究:各機關(構)依業務需要辦理,其研究成果係

可作為本會業務工作改進或政策研擬參考者(主管機關為:行政院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二)   科學及技術類研究:各機關為提升國家科學技術而辦理者(主管機

關為: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四、辦理委託研究計畫作業程序:

(一)   擬定研究主題之選定:委託機關(構)於每年六月底前依業務需要

及發展重點,將委託研究主題、預期成果等資料,送本會(秘書室

)審查(如格式一)。

(二)   選定委託對象:應以符合施政計畫及業務發展需要為原則,委託機

關(構)所擬之研究主題應先參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各機關(構)委託研究計畫基本資料檔」(GRB),以確定研究主題無重覆

者,再審慎選定委託對象及機關(構)同一期間(研究期程重疊達

四個月以上)接受政府委託研究計畫達二項以上者,應審慎衡酌考

量並報請核定。

(三)   選定委託研究人員及審查研究計畫書:委託機關(構)於每年八月

底前將選定之委託研究人員及申請計畫書,送本會審查(審查重點

如格式二)。

(四)   簽訂委託研究契約:由委託機關(構)依權責訂定委託研究契約,

其契約內容應載明:

1.  委託機構、受委託者、雙方代表人(或負責人)及計畫主持人。

2.  計畫名稱及執行期限。

3.  計畫之經費及其撥付、報銷及所得稅扣繳方式。

4.   計畫變更或終止之程序。

5.  圖書、儀器、設備之購用及處理。

6.  研究成果提送期限及成果獎勵之規定事項。

7.  智慧財產權之歸屬責任:(應注意依著作權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受

讓著作財產權,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取得著作人之授權;或依第十一

條但書之規定辦理,以避免侵害著作權。詳請參考:行政院八十二

年四月十日台(82)政參字第O九四六二號函暨所附說明)。

8.  研究資訊及成果公開之處理方式。

9.  保持委託契約內容及業務機密規定。

10.  計畫主持人未依約履行委託契約內容或成果有抄襲、剽竊之事實

或侵害第三人之專利、著作等智慧財產權時,受委託機關與計畫

主持人應負損害賠償之責任;該計畫主持人並應負其他法律及行

政責任。

11.  受委託者應配合委託機關查核計畫執行情形之義務。

12.  受委託者應接受研究成果驗收之義務。

13.  委託機構應訂定驗收規範及驗收研究成果,於驗收過程或應用之

時,對有危害人體健康、污染環境或公共危險之虞者,應注意防

範。

14.  違反約定事項之處理。

15.  委託研究計畫相關採購事項應依據「政府採購法」辦理。

16.  委託研究計畫由本會秘書室統籌管理。

17.  其他有關事項。

(五)   管制研究進度:

1.  由委託研究單位自行管制細部作業期程,並於每年九月底前完成報

會審查。

2.  查核:於每年第四季(十至十二月)由本會相關業管單位實施查核

,委託機構應填報研究成果報告(如格式三)對研究主持人於同一

期間接受政府委託二項以上之研究計畫以及連續三次以上委託同一

單位或人員辦理之研究計畫,應予列為計畫成效查核重點。

(六)   研究成果驗收之獎勵:年度委託研究計畫之研究成果,由本會彙集

審查並陳報獎勵(詳細要點:依據本會之「研究發展實施作業規定

」)。

(七)   研究報告之印製格式:研究報告封面、提要表、報告格式、條目書

寫方式(如格式四)。

(八)   研究報告之陳核程序:委託研究需由機關(構)首長核可後報會,

並由相關業管處先行審核。

(九)      研究成果之運用:委託研究非屬限閱或機密性質者,應蒐集研究成

果摘要,於委託研究執行完成後送本會轉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資

料庫,供公眾查詢參考使用。

(十)   研究成果之公開:委託研究計畫主題及其研究重點,非屬限閱或機

密性質者,應於選定後刊登於機關(構)及本會網頁。

(十一)        研究報告之管理:委託研究報告非屬限閱或機密性質者,得予辦

理研究成果發表會,並應送國科會指定之圖書館寄存,供公眾參

考使用。

 

 

三、座談出席費

 

 

每人每次不得高於二千元。

()研究人員不得支領本

    項費用。

()參加座談人數每場次

    以不超過二十人次為

    原則。

()座談會紀錄應列為研

    究報告附錄資料。

四、問卷調查費

()問卷印刷費按實際

    需要編列。

()郵資依郵寄問卷份

    數核列。

()調查費每份五0元

    至二五0元。

()問卷資料整理費用

    依需要編列。

()研究人員不得支領本

    項費用。

()調卷印刷費須預估暫

    列,再檢據核銷。

()調查費依問卷內容繁

    簡程度為準,再酌予增

    減。

()資料整理費用依問卷

    登錄、資料處理等項目

    核計。

五、報告印製費

五萬元以內為原則,惟有特殊情況者,得先行簽陳機關首長核定後,按實際需要編列。

()本項費用係暫列,應檢

    據核實報銷。

()報告應依「本會委託研

    究計畫作業規定」所定

    規格印製,並依委託單

    位實際需要份數及時

    程,準時交付報告。

六、資料蒐集費

編列五萬元以內為原則。

()本項費用係暫列,應檢

    據核實報銷。

()本項費用以購置參考

    書籍、期刊或影印必要

    資料為限。

七、雜支費

依需要編列,並得以全部研究經費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核列。

提報本項費用時應詳細列出預定支用細目。

 

 

七、   委託機關(構)之人員參與委託研究工作,不得支領研究計畫經費。

 

 

八、   注意事項:

(一)      「研究主題、委託對象及研究人員之選定,應詳查行政院國家科學

委員會GRB檔,以了解計畫主持人接受政府委託研究計畫之項數,

掌握品質」。

(二)      各委託機關(構)之人員參與委託研究不得支領研究費或其他費用

(三)      各委託機關(構)年度所需經費應逐年納入年度計畫編列預算,送

本會審查,經核定後實施。

(四)      作業流程及期程應予管制。

 

 

九、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另行補充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