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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6:2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各機構委託研究計畫作業規定
民國 88 年 03 月 29 日

 一、 依據:

行政院八十八年二月十二日行政院台八十八研展字O八一四號函頒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管理辦法」辦理。

 

二、   定義:

(一)   規定所稱委託研究計畫係指本會所屬各機關,依業務需要,動用

公務預算或其主管運用屬政府所有之基金作為研究經費,委託大專

院校、研究機構、團體及個人執行其研究性質之計畫。

(二)   合作研究具有委託性質者,準用本規定辦理。

 

三、   範圍:

(一)   行政及政策類研究:各機關依業務需要辦理,其研究成果係可作為

本會業務工作改進或政策研擬參考者(主管機關為:行政院研究發

展考核委員會)。

(二)   科學及技術類研究:各機關為提升國家科學技術而辦理者(主管機

關為: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四、辦理委託研究計畫作業程序:

(一)   擬定研究主題之選定:委託機構於每年六月底前依業務需要及發展

重點,將委託研究主題、預期成果等資料,送本會(秘書室)審查

(格式如附件一)。

(二)   選定委託對象:應以符合施政計畫及業務發展需要為原則,委託機

構所擬之研究主題應先參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各機關委託研

究計畫基本資料檔」(GRB),以確定研究主題無重覆者,再審慎選

定委託對象及機構同一期間(研究期程重疊達四個月以上)接受政

府委託研究計畫達二項以上者,應審慎衡酌考量並報請核定。

(三)   選定委託研究人員及審查研究計畫書:委託機構於每年八月底前將

選定之委託研究人員及申請計畫書,送本會審查(審查重點及格式

如附件二)。

(四)   簽訂委託研究契約:由委託機構依權責訂定委託研究契約,其契約

內容應載明:

1.  委託機構、受委託者、雙方代表人(或負責人)及計畫主持人。

2.  計畫名稱及執行期限。

3.  計畫之經費及其撥付、報銷及所得稅扣繳方式。

4.  計畫變更或終止之程序。

5.  圖書、儀器、設備之購用及處理。

6.  研究成果提送期限及成果獎勵之規定事項。

7.  智慧財產權之歸屬責任:(應注意依著作權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受

讓著作財產權,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取得著作人之授權;或依第十一

條但書之規定辦理,以避免侵害著作權。詳情參考:行政院八十二

年四月十日台(82)政參字第九四六二號函暨所附說明)。

8.   研究資訊及成果公開之處理方式。

9.   保持委託契約內容及業務機密規定。

10.  計畫主持人未依約履行委託契約內容或成果有抄襲、剽竊之事實

或侵害第三人之專利、著作等智慧財產權時,受委託機關與計畫

主持人應負損害賠償之責任;該計畫主持人並應負其他法律及行

  政責任。

11.  受委託者應配合委託機關查核計畫執行情形之義務。

12.  受委託者應接受研究成果驗收之義務。

13.  委託機構應訂定驗收規範及驗收研究成果,於驗收過程或應用之

時,對有危害人體健康、污染環境或公共危險之虞者,應注意防

範。

14.    違反約定事項之處理。

15.    其他有關事項。

(五)   管制研究進度:

1.  由委託研究單位自行管制細部作業期程,並於每年九月底前完成報

會審查。

2.  查核:於每年第四季(十至十二月)由本會相關業管單位實施查核

,委託機構應填報研究成果報告(格式如附件三)對研究主持人

於同一期間接受政府委託二項以上之研究計畫以及連續三次以上委

託同一單位或人員辦理之研究計畫,應予列為計畫成效查核重點。

(六)   研究成果驗收之獎勵:年度委託研究計畫之研究成果,由本會彙集

審查並陳報獎勵(詳細要點:依據本會之「研究發展實施作業規定

」)。

(七)   研究報告之印製格式:研究報告封面、提要表、報告格式、條目書

寫方式(如附件四)。

(八)   研究報告之陳核程序:委託研究需由機關首長核可後報會,並由相

關業管處先行審核。

(九)   研究成果之運用:委託研究非屬限閱或機密性質者,應蒐集研究成

果摘要,於委託研究執行完成後送本會轉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資

料庫,供公眾查詢參考使用。

(十)   研究成果之公開:委託研究計畫主題及其研究重點,非屬限閱或機

密性質者,應於選定後刊登於機關網頁。

(十一)    研究報告之管理:委託研究報告非屬限閱或機密性質者,得予辦

理研究成果發表會,並應送國科會指定之圖書館寄存,供公眾參

考使用。

 

五、計畫格式:(如格式五)

(一)   封面各欄項應詳細填明,其相對人員部份係指委託機構負責該計畫

之人員,機關首長應與受委託機關符合。

(二)   委託機構對於受託者所提研究計畫書應嚴予審查後,再提報本會,

其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1.  計畫摘要。

2.  背景分析。

3.  研究方法與步驟。

4.  預定進度。

5.  研究預期成果。

6.  相關參考文獻。

7.  研究人力配置。

8.  研究人員學經歷:分主持人、共同主持人與協同主持人、專任助理

兩種格式填寫。

9.  研究經費:其細目說明如第六項。

(三)   各委託機構應於委託研究契約簽訂後七日內(或連同計畫書),填

具政府部門研究計畫基本資料表,送本會秘書室彙集轉行政院國家

科學委員會輸入「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基本資料檔」(簡稱GRB

)。

(四)   委託研究計畫如須出國考察,應另提出國計畫書、併委託研究計畫

書審查;考察報告應列為研究報告附錄或由委託機關存檔備查。

         

六、委託研究經費項目說明:

(一)   人事費:凡研究人員薪資或研究計畫所需酬勞性費用屬之,分專任

及兼任兩部份,包括主持人、共同主持人、協同主持人、兼任助理

、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及專任助理,其標準參考第七項。

(二)    業務費:凡實施研究計畫所需之事務費用屬之。

(三)    旅運費:凡實施研究計畫所需之國內外旅費及運費屬之。

(四)    維護費:凡由委託機構提供之研究計畫專用設備修繕或養護費用屬

之。

(五)    材料費:凡實施研究計畫專用之材料、物料、配料等費用屬之。

(六)    設備使用費:凡研究計畫專用由委託單位供應之設備,依雙方議定

計費方式按實支付之設備使用費屬之。

(七)   設備費:凡研究計畫專用由委託機構提供之土地、建築設備、資訊

設備、機械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什項設備及他項權利屬之,本

項需注意財產權歸屬問題。

(八)   管理費:凡分攤受委託單位支援研究計畫行政作業相關管理費屬之

,原則上為上述項目(除設備費外)之總經費的百分數,此百分數

由雙方議定之。

(九)   其他:凡實施研究計畫所需支付之費用無法歸列前述各款者屬之。

(十)    委託機構可依研究計畫特性及相關規定訂定前項經費標準(人事

研究費除外)。

 

七、人事研究費:

(一)   兼任部份:

1.  主持人、共同主持人、協同主持人或協同研究人員(均須副教授以上)。

級別

主持人

協同主持人或協同研究人員

酬金

12,000

10,000

2.  兼任助理:

級別

博士班研究生

碩士班研究生

講師

助教

大學生

(大三以上)

酬金

6,000

5,000

6,000

5,000

3,000

3.  專任助理:

  級別

 

年資

高中

(高職)

五專

(二專)

三專

學士

碩士

第三年

21,200

24,300

25,800

30,300

34,700

第二年

20,700

23,400

24,900

29,500

33,800

第一年

20,200

22,500

24,400

28,800

33,000

4.  上述之第一、二項由本會參考國科會之標準,適時調整核定後實施。

5.  專任助理之薪資,由本會依據行政院所核定公務人員之調薪標準,

同時配合調整,核定後實施。

(二)   專任部分:(標準如附表)

() 調查研究類:

類別

每月酬勞

基本酬勞

特殊技術加給

領導加給

合計

一、    主持人

1.  由院長、副院長級擔任

2.  由研究員級擔任

 

99,980

 

75,160

 

19,996

 

15,032

 

7,998

 

6,012

 

127,974

 

96,240

二、    協同主持人

1.  由研究員級擔任

2.  由副研究員級擔任

 

75,160

 

61,790

 

15,032

 

12,358

 

3,006

 

2,472

 

93,198

 

76,620

三、    研究員級

75,160

15,032

–––

90,192

四、    副研究員級

61,790

12,358

–––

74,148

五、    助理研究員級

44,330

8,866

–––

53,196

() 研究發展類

類別

每月酬勞

基本酬勞

特殊技術加給

領導加給

合計

一、   主持人

1.  委辦經費五仟萬元()以上

2.  委辦經費五仟萬元以下

 

75,160

 

75,160

 

8,268

 

8,268

 

24,803

 

15,032

 

108,231

 

98,460

二、   協同主持人

75,160

7,516

15,032

97,708

三、   研究員級

75,160

8,268

–––

83,428

四、   副研究員級

61,790

6,179

–––

67,969

五、   助理研究員級

44,330

4,433

–––

48,763

備註

1.      院長、副院長級:依本部所訂之特聘講座級與諾貝爾級標準核定。

2.      研究員級:相當於大學教授。

3.      副研究員級:相當於大學副教授。

4.      副研究員級:相當於大學講師。

5.      研究發展類之主持人須研究員級以上,協同主持人須副研究員級以上。

6.      領導加給:主持人與協同主持人才能支領。

7.      專任研究助理比照兼任部分之()標準編列。

           

 

八、委託機關之人員參與委託研究工作,不得支領研究計畫經費。

 

九、注意事項:

(一)   修訂委託研究計畫作業規定部份條文部份(如附件六)。

(二)   研究主持人接受委託研究計畫,同一期間以不超過兩項為原則,若

超過兩項(仍儘可避免)以上,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將利用GRB

檔發布,供各機關選定委託研究對象之參考。

(三)   各委託機構之人員參與委託研究不得支領研究費或其他費用。

(四)   各委託機構年度所需經費應逐年納入年度計畫編列預算,送本會審

查,經核定後實施。

(五)   作業流程及期程應予管制。

 

十、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另行補充修正。

 
資料來源: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