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
行政院八十八年二月十二日行政院台八十八研展字第O八一四號函頒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管理辦法」辦理。
二、
定義:
(一) 規定所稱委託研究計畫係指本會所屬各機關,依業務需要,動用
公務預算或其主管運用屬政府所有之基金作為研究經費,委託大專
院校、研究機構、團體及個人執行其研究性質之計畫。
(二) 合作研究具有委託性質者,準用本規定辦理。
三、
範圍:
(一) 行政及政策類研究:各機關依業務需要辦理,其研究成果係可作為
本會業務工作改進或政策研擬參考者(主管機關為:行政院研究發
展考核委員會)。
(二) 科學及技術類研究:各機關為提升國家科學技術而辦理者(主管機
關為: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四、辦理委託研究計畫作業程序:
(一) 擬定研究主題之選定:委託機構於每年六月底前依業務需要及發展
重點,將委託研究主題、預期成果等資料,送本會(秘書室)審查
(格式如附件一)。
(二) 選定委託對象:應以符合施政計畫及業務發展需要為原則,委託機
構所擬之研究主題應先參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各機關委託研
究計畫基本資料檔」(GRB),以確定研究主題無重覆者,再審慎選
定委託對象及機構同一期間(研究期程重疊達四個月以上)接受政
府委託研究計畫達二項以上者,應審慎衡酌考量並報請核定。
(三) 選定委託研究人員及審查研究計畫書:委託機構於每年八月底前將
選定之委託研究人員及申請計畫書,送本會審查(審查重點及格式
如附件二)。
(四) 簽訂委託研究契約:由委託機構依權責訂定委託研究契約,其契約
內容應載明:
1. 委託機構、受委託者、雙方代表人(或負責人)及計畫主持人。
2. 計畫名稱及執行期限。
3. 計畫之經費及其撥付、報銷及所得稅扣繳方式。
4. 計畫變更或終止之程序。
5. 圖書、儀器、設備之購用及處理。
6. 研究成果提送期限及成果獎勵之規定事項。
7. 智慧財產權之歸屬責任:(應注意依著作權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受
讓著作財產權,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取得著作人之授權;或依第十一
條但書之規定辦理,以避免侵害著作權。詳情參考:行政院八十二
年四月十日台(82)政參字第O九四六二號函暨所附說明)。
8. 研究資訊及成果公開之處理方式。
9. 保持委託契約內容及業務機密規定。
10. 計畫主持人未依約履行委託契約內容或成果有抄襲、剽竊之事實
或侵害第三人之專利、著作等智慧財產權時,受委託機關與計畫
主持人應負損害賠償之責任;該計畫主持人並應負其他法律及行
政責任。
11. 受委託者應配合委託機關查核計畫執行情形之義務。
12. 受委託者應接受研究成果驗收之義務。
13. 委託機構應訂定驗收規範及驗收研究成果,於驗收過程或應用之
時,對有危害人體健康、污染環境或公共危險之虞者,應注意防
範。
14.
違反約定事項之處理。
15.
其他有關事項。
(五) 管制研究進度:
1. 由委託研究單位自行管制細部作業期程,並於每年九月底前完成報
會審查。
2. 查核:於每年第四季(十至十二月)由本會相關業管單位實施查核
,委託機構應填報研究成果報告(格式如附件三)對研究主持人
於同一期間接受政府委託二項以上之研究計畫以及連續三次以上委
託同一單位或人員辦理之研究計畫,應予列為計畫成效查核重點。
(六) 研究成果驗收之獎勵:年度委託研究計畫之研究成果,由本會彙集
審查並陳報獎勵(詳細要點:依據本會之「研究發展實施作業規定
」)。
(七) 研究報告之印製格式:研究報告封面、提要表、報告格式、條目書
寫方式(如附件四)。
(八) 研究報告之陳核程序:委託研究需由機關首長核可後報會,並由相
關業管處先行審核。
(九) 研究成果之運用:委託研究非屬限閱或機密性質者,應蒐集研究成
果摘要,於委託研究執行完成後送本會轉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資
料庫,供公眾查詢參考使用。
(十) 研究成果之公開:委託研究計畫主題及其研究重點,非屬限閱或機
密性質者,應於選定後刊登於機關網頁。
(十一) 研究報告之管理:委託研究報告非屬限閱或機密性質者,得予辦
理研究成果發表會,並應送國科會指定之圖書館寄存,供公眾參
考使用。
五、計畫格式:(如格式五)
(一) 封面各欄項應詳細填明,其相對人員部份係指委託機構負責該計畫
之人員,機關首長應與受委託機關符合。
(二) 委託機構對於受託者所提研究計畫書應嚴予審查後,再提報本會,
其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1.
計畫摘要。
2.
背景分析。
3.
研究方法與步驟。
4.
預定進度。
5.
研究預期成果。
6.
相關參考文獻。
7.
研究人力配置。
8.
研究人員學經歷:分主持人、共同主持人與協同主持人、專任助理
兩種格式填寫。
9.
研究經費:其細目說明如第六項。
(三) 各委託機構應於委託研究契約簽訂後七日內(或連同計畫書),填
具政府部門研究計畫基本資料表,送本會秘書室彙集轉行政院國家
科學委員會輸入「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基本資料檔」(簡稱GRB表
)。
(四) 委託研究計畫如須出國考察,應另提出國計畫書、併委託研究計畫
書審查;考察報告應列為研究報告附錄或由委託機關存檔備查。
六、委託研究經費項目說明:
(一) 人事費:凡研究人員薪資或研究計畫所需酬勞性費用屬之,分專任
及兼任兩部份,包括主持人、共同主持人、協同主持人、兼任助理
、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及專任助理,其標準參考第七項。
(二) 業務費:凡實施研究計畫所需之事務費用屬之。
(三) 旅運費:凡實施研究計畫所需之國內外旅費及運費屬之。
(四) 維護費:凡由委託機構提供之研究計畫專用設備修繕或養護費用屬
之。
(五) 材料費:凡實施研究計畫專用之材料、物料、配料等費用屬之。
(六) 設備使用費:凡研究計畫專用由委託單位供應之設備,依雙方議定
計費方式按實支付之設備使用費屬之。
(七) 設備費:凡研究計畫專用由委託機構提供之土地、建築設備、資訊
設備、機械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什項設備及他項權利屬之,本
項需注意財產權歸屬問題。
(八) 管理費:凡分攤受委託單位支援研究計畫行政作業相關管理費屬之
,原則上為上述項目(除設備費外)之總經費的百分數,此百分數
由雙方議定之。
(九) 其他:凡實施研究計畫所需支付之費用無法歸列前述各款者屬之。
(十) 委託機構可依研究計畫特性及相關規定訂定前項經費標準(人事
研究費除外)。
七、人事研究費:
(一) 兼任部份:
1. 主持人、共同主持人、協同主持人或協同研究人員(均須副教授以上)。
級別
|
主持人
|
協同主持人或協同研究人員
|
酬金
|
12,000
|
10,000
|
2. 兼任助理:
級別
|
博士班研究生
|
碩士班研究生
|
講師
|
助教
|
大學生
(大三以上)
|
酬金
|
6,000
|
5,000
|
6,000
|
5,000
|
3,000
|
3. 專任助理:
級別
年資
|
高中
(高職)
|
五專
(二專)
|
三專
|
學士
|
碩士
|
第三年
|
21,200
|
24,300
|
25,800
|
30,300
|
34,700
|
第二年
|
20,700
|
23,400
|
24,900
|
29,500
|
33,800
|
第一年
|
20,200
|
22,500
|
24,400
|
28,800
|
33,000
|
4. 上述之第一、二項由本會參考國科會之標準,適時調整核定後實施。
5. 專任助理之薪資,由本會依據行政院所核定公務人員之調薪標準,
同時配合調整,核定後實施。
(二) 專任部分:(標準如附表)
(一)
調查研究類:
|
類別
|
每月酬勞
|
基本酬勞
|
特殊技術加給
|
領導加給
|
合計
|
一、
主持人
1.
由院長、副院長級擔任
2.
由研究員級擔任
|
99,980
75,160
|
19,996
15,032
|
7,998
6,012
|
127,974
96,240
|
二、
協同主持人
1.
由研究員級擔任
2.
由副研究員級擔任
|
75,160
61,790
|
15,032
12,358
|
3,006
2,472
|
93,198
76,620
|
三、
研究員級
|
75,160
|
15,032
|
–––
|
90,192
|
四、
副研究員級
|
61,790
|
12,358
|
–––
|
74,148
|
五、
助理研究員級
|
44,330
|
8,866
|
–––
|
53,196
|
(二)
研究發展類
|
類別
|
每月酬勞
|
基本酬勞
|
特殊技術加給
|
領導加給
|
合計
|
一、
主持人
1.
委辦經費五仟萬元(含)以上
2.
委辦經費五仟萬元以下
|
75,160
75,160
|
8,268
8,268
|
24,803
15,032
|
108,231
98,460
|
二、
協同主持人
|
75,160
|
7,516
|
15,032
|
97,708
|
三、
研究員級
|
75,160
|
8,268
|
–––
|
83,428
|
四、
副研究員級
|
61,790
|
6,179
|
–––
|
67,969
|
五、
助理研究員級
|
44,330
|
4,433
|
–––
|
48,763
|
備註
|
1.
院長、副院長級:依本部所訂之特聘講座級與諾貝爾級標準核定。
2.
研究員級:相當於大學教授。
3.
副研究員級:相當於大學副教授。
4.
副研究員級:相當於大學講師。
5.
研究發展類之主持人須研究員級以上,協同主持人須副研究員級以上。
6.
領導加給:主持人與協同主持人才能支領。
7.
專任研究助理比照兼任部分之(三)標準編列。
|
|
|
|
|
|
|
八、委託機關之人員參與委託研究工作,不得支領研究計畫經費。
九、注意事項:
(一) 修訂委託研究計畫作業規定部份條文部份(如附件六)。
(二) 研究主持人接受委託研究計畫,同一期間以不超過兩項為原則,若
超過兩項(仍儘可避免)以上,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將利用GRB
檔發布,供各機關選定委託研究對象之參考。
(三) 各委託機構之人員參與委託研究不得支領研究費或其他費用。
(四) 各委託機構年度所需經費應逐年納入年度計畫編列預算,送本會審
查,經核定後實施。
(五) 作業流程及期程應予管制。
十、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另行補充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