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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各機構委託研究計畫作業規定
民國 85 年 01 月 09 日

 一、  依據:

行政院八十二年二月八日台八十二研展字第O四七O號令頒「行政院

所屬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管理辦法」辦理。

 

二、  定義:

本委託研究計畫係指本會所屬各機構基於專案研究業務需要委託大專

院校、研究機構、團體及個人研究之計畫。

 

三、  範圍:

專案委託研究計畫,除包括一般研究案外,並包括評估、規劃及調查

等計畫。

 

四、  辦理委託研究計畫作業程序:

(一)   擬定研究主題及重點:委託機構於每年一月底前依業務需要及發展

重點,將委託研究主題、預期成果等資料,送本會(秘書室)審查。
(格式如附件一)

(二)   選定委託對象:委託機構所擬之研究主題經審查核定後,逕依行政

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基本資料檔」,審慎選定

委託對象及研究人員。

(三)   審查研究計畫書:委託機構於每年三月底前將申請計畫書,送本會

審查。(審查重點及格式如附件二)

(四)   簽訂委託研究契約:由委託機構依權責訂定委託研究契約,其契約

內容應載明:

1.  委託機構、受委託者、雙方代表人(或負責人)及計畫主持人。

2.  計畫名稱及執行期限。

3.  計畫之經費及其撥付、報銷及所得稅扣繳方式。

4.  計畫變更或終止之程序。

5.  圖書、儀器、設備之購用及處理。

6.  研究成果提送期限及成果獎勵之規定事項。

7.  智慧財產權之歸屬。

8.  保守業務機密規定。

9.  計畫主持人未依約履行委託契約內容或成果有抄襲、剽竊之事實或

侵害第三人之專利、著作等智慧財產權時,受委託機關與計畫主持

人應負損害賠償之責任;該計畫主持人並應負其他法律及行政責任。

10.  委託機構應訂定驗收規範及驗收研究成果。於驗收過程或應用之

時,對有危害人體健康、污染環境或公共危險之虞者,應注意防

範。

11.  其他有關事項。

(五)   管制研究進度:

1. 各委託機構應於每季終了次月六日前,填具委託研究計畫執行進度

季報表及綜合統計表,(格式如附件三),送本會備查。

2. 查訪:於每年第四季(四-六月)由本會相關單位實施查訪,委託機

構應填報研究成果報告(格式如附件五)。

(六)   研究成果之獎勵:年度委託研究計畫之研究成果,由本會彙集審查

並陳報獎勵。(詳細要點,依據本會之「研究發展實施辦法」)。

 

五、 計畫書格式:(如附件六)

(一)   封面各欄項應詳細填明,其相對人員部分係指委託機構負責該計畫

之人員。機關首長應與受委託機關符合。

(二)   委託機構對於受託者所提研究計畫書應嚴予審查後,再提報本會,

其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1.  計畫摘要。

2.  背景分析。

3.  研究方法與步驟。

4.  預定進度。

5.  研究預期成果。

6.  相關參考文獻。

7.  研究人力配置。

8.  研究人員學經歷:分主持人、共同主持人與協同主持人、專任助理

兩種格式填寫。

9.  研究經費:其細目說明如第六項。

(三)   各委託機構應於委託研究契約簽訂後七日內(或連同計畫書),填

具政府部門研究計畫基本資料表,送本會秘書室彙集轉行政院國家

科學委員輸入「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基本資料檔」。(簡稱GRB表)。

 

六、 委託研究經費項目說明:

(一)   人事費:凡研究人員薪資或研究計畫所需酬勞性費用屬之,分專任

及兼任兩部分,包括主持人、共同主持人、協同主持人、兼任助理

、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及專任助理,其標準參考第七項。

(二)   業務費:凡實施研究計畫所需之事務費用屬之。

(三)   旅運費:凡實施研究計畫所需之國內外旅費及運費屬之。

(四)   維護費:凡由委託機構提供之研究計畫專用設備修繕或養護費用屬

之。

(五)   材料費:凡實施研究計畫專用之材料、物料、配件等費用屬之。

(六)   設備使用費:凡研究計畫專用由受委託單位供應之設備,依雙方議

定計費方式按實支付之設備使用費屬之。

(七)   設備費:凡研究計畫專用由委託機構提供之土地、建築設備、資訊

設備、機械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什項設備及他項權利屬之,本

項需注意財產歸屬問題。

(八)   管理費:凡分攤受委託單位支援研究計畫行政作業相關管理費屬之

,原則上為上述項目(除設備費外)之總經費的百分數,此百分數

由雙方議定之。

(九)   其他:凡實施研究計畫所需支付之費用無法歸列前述各款者屬之。

(十)   各委託機構可依研究計畫特性及相關規定訂定前項經費標準。(人

事研究費除外)

 

七、 人事研究費:

(一)   兼任部分:

1.  主持人、共同主持人、協同主持人或協同研究人員(均須副教授以上)。

級別

主持人

協同主持人或協同研究人員

酬金

12,000

10,000

2. 兼任助理:

級別

博士班

研究生

碩士班

研究生

講師

助教

大學生

(大三以上)

酬金

6,000

5,000

6,000

3,500

2,500

3.  專任助理:

    級別

年資

高中

(高職)

五專

(二專)

三專

學士

碩士

第三年

19,400

22,200

23,600

27,700

31,700

第二年

18,900

21,400

22,800

27,000

30,900

 

18,400

20,600

22,300

26,400

30,200

 

4.  上述之第一、二項由本會參考國科會之標準,適時調整核定後實施。

5.  專任助理之薪資,由本會依據行政院所核定公務員之調薪標準,同

時配合調整,核定後實施。

(二)   專任部分:(標準如附表)

() 調查研究類:

類別

每月酬勞

基本酬勞

特殊技術加給

領導加給

合計

一、    主持人

1.  由院長、副院長級擔任

2.  由研究員級擔任

 

99,980

 

75,160

 

19,996

 

15,032

 

7,998

 

6,012

 

127,974

 

96,240

二、    協同主持人

1.  由研究員級擔任

2.  由副研究員級擔任

 

75,160

 

61,790

 

15,032

 

12,358

 

3,006

 

2,472

 

93,198

 

76,620

三、    研究員級

75,160

15,032

–––

90,192

四、    副研究員級

61,790

12,358

–––

74,148

五、    助理研究員級

44,330

8,866

–––

53,196

() 研究發展類

類別

每月酬勞

基本酬勞

特殊技術加給

領導加給

合計

一、    主持人

1.  委辦經費五仟萬元()以上

2.  委辦經費五仟萬元以下

 

75,160

 

75,160

 

8,268

 

8,268

 

24,803

 

15,032

 

108,231

 

98,460

二、    協同主持人

75,160

7,516

15,032

97,708

三、    研究員級

75,160

8,268

–––

83,428

四、    副研究員級

61,790

6,179

–––

67,969

五、    助理研究員級

44,330

4,433

–––

48,763

備註

1.      院長、副院長級:依本部所訂之特聘講座級與諾貝爾級標準核定。

2.      研究員級:相當於大學教授。

3.      副研究員級:相當於大學副教授。

4.      副研究員級:相當於大學講師。

5.      研究發展類之主持人須研究員級以上,協同主持人須副研究員級以上。

6.      領導加給:主持人與協同主持人才能支領。

7.      專任研究助理比照兼任部分之()標準編列。

           

 

八、注意事項:

(一)   研究主持人接受委託研究計畫,同一期間以不超過兩項為原則,若超
過兩項(仍儘可避免),須敘明理由後送本會轉行政院研考會辦理。

(二)   各委託機構之人員參與委託研究工作不得支領研究費或其他費用。

(三)   各委託機構年度所需經費應逐年納入年度計畫編列預算送本會審查

,經核定後實施。

(四)   作業流程詳如附件六。

 

九、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另行補充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