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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暨所屬機構政府出版品管理要點
民國 98 年 12 月 01 日

一、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建立出版品管

理制度、促進本會及所屬機構政府出版品普及流通,以落實資訊公開

及知識共享之目的,特依據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訂

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政府出版品,係指以本會暨所屬機構之經費、名義印製或

發行之圖書、連續性出版品、電子出版品及其他非書資料。
 

三、  本會出版品管理單位為秘書室(研考科)。
 

四、  本會暨所屬機構(以下簡稱各單位)應指定出版品管理專責人員辦理

出版品之編號、基本形制、分發寄存、銷售結帳、庫存管理、資料管

理及書目維護等事項(作業方式:應依研考會訂定之「政府出版品管

理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前項各單位專責人員異動及書刊出版,應先知會本會秘書室,俾便管

理及審查。
 

五、  各單位準備編印出版品時,應由業務承辦單位決定辦理方式、出版內

容、規格、數量、時程及交貨方式後,依程序辦理印製,並主動至政

府出版資料回應網政府出版品專區(http://open.nat.gov.tw/gpnetwork

依出版品種類申辦GPN及辦理ISBN、(或ISSN)、ISRCCIP等作業。

(一)   圖書類(示例如附件一):申辦政府出版品統一編號(GPN),應將

書目資料填妥傳真(包含書名頁、版權頁、序言、目次等)至國家

圖書館國際標準書號中心,申辦國際標準書號(ISBN)、出版品預

行編目(CIP),國家圖書館工作期程七天。

(二)   連續出版品(期刊)(示例如附件二):申辦政府出版品統一編號
GPN),將書目資料填妥傳真(包含書名頁、版權頁、序言、目

次等)至國家圖書館國際標準書號中心,首次申辦須至法國申請國

際標準期刊號(ISSN),國家圖書館工作期程三個月,爾後每年只

須至書目維護區(更新)作業。

(三)   電子出版品或非書資料(ISRC)記載事項(示例如附件三),應依

研考會訂定「政府出版品管理作業要點」之錄影節目帶、錄音資料

帶及電腦檔、資料庫、網頁等登載規定辦理。
 

六、  各單位出版品有下列情形者,得免編統一編號(GPN)且不須申請國

際標準書號(ISBN)、國際標準期刊號(ISSN)、出版品預行編目(CIP):

(一)   未公開出版或發行者。

(二)   各級學校經費補助之學生或社團出版品。

(三)   短暫性印刷品,如明信片、行事曆、日曆、海報、廣告傳單、戲劇

和音樂會節目表。

(四)   以宣傳為主之單張、摺頁、散頁印刷品、如商品目錄、價目表、新

書簡介。

(五)   已申請GPN之出版品附件資料。

(六)   文宣廣告性質之錄影、錄音資料。

(七)   各機構簡介。

(八)   未滿二十頁之小冊子。
 

七、  出版品之封面、書脊、封底、書(刊)名頁、版權頁等記載之事項,

除特殊性出版品得視需要自行設計並簽奉核定外,應依研考會訂定之

「政府出版品管理作業要點」規定,圖書、期刊、非書資料及電子出

版品應記載事項登載辦理。
 

八、  各單位出版品之封面,可考量出版機關處加印會徽或標誌。
 

九、  各單位出版印製前,有關著作人之認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及著作之

授權利用,請依著作權法及本會相關規定約定之。
 

十、  (刪除)。
 

十一、   出版品除性質上不宜公開者外,圖書及期刊一律以定價銷售或委託

代售,並提供行政院研考會洽定之政府出版品展售門市統籌展售外

,得自行開發出版品銷售通路,以拓展流通管道。

(一)   前項代售酬金以不超過出版品定價百分之四十為限,銷售款項應

悉數繳庫。

(二)   統籌展售應填具政府出版品統籌展售清單(示例如附件四)連同

一定數量之出版品送政府出版品展售門市。

十二、   出版品印製前應先就分發、銷售、寄存、庫存等所需數量妥為預估。
印製紙本時,除有特殊原因不宜採行電子檔儲存外,應同時要求承

印廠商提供編印排版之原始檔案(含封面定稿印製檔及內文定稿印

製檔)及封面印製用PDF檔及內文印製用PDF檔可攜式文件檔(以

下簡稱PDF檔,含瀏覽用全文檔及印製用內文檔),將同意函(示

例如附件五)及利用清單(示例如附件六)函送研考會(應依研考

會訂定「政府出版品管理作業要點」之授權利用作業)。
 

十三、   出版品出版後,專責人員應依研考會訂定「政府出版品管理作業要
點」之寄存作業分送:

(一)   指定分送(行政院研考會二冊、行政院秘書處一冊)。

(二)    寄存圖書館(完整寄存類型)。

(三)   統籌展售門市(應送數量可酌予增、減)。

(四)   並得視需要另行選定分送對象。
 

十四、   出版品出版後,除依有關法令分送外,專責人員應辦理下列分送作業:

(一)   送本會圖書室一份。

(二)   送本會秘書室研考科一份。
 

十五、   出版品應視市場需求情形,適時自行重製或委外重製發行;並得視

出版品之性質及需要,以贈送、大量發送及公開登錄於單位網路,

以流通出版品。
 

十六、   出版品之定價,以印製成本為計算基礎,得視版稅管銷費用、委託

代售費用、倉儲運費及特殊使用目的等因素考量增減之。
 

十七、    單位應就每種出版品自行控存至少五份,其原始檔案及 PDF檔最

低保存年限:

(一)   圖書:五年。

(二)   連續性出版品、非書資料及電子出版品:三年。

(三)   前項屬文宣資料或小冊子者,得僅保存一年。

(四)   逾期經簽准者,得減價出售、贈送或銷毀。
 

十八、   各單位出版品之執行成效,本會得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查核,辦理績

效優良,酌予敘獎。
 

十九、   各單位如有委外出版發行者,亦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二十、   其他應辦事項依政府出版品管理作業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