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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暨所屬機構政府出版品管理要點
民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一、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建立出版品管

理制度、促進本會及所屬機構政府出版品普及流通,以落實資訊公開

及知識共享之目的,特依「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訂

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政府出版品,係指以本會暨所屬機構之經費、名義印製或

發行之圖書、連續性出版品、電子出版品及其他非書資料。
 

三、  本會出版品管理單位為秘書室(研考科)。
 

四、  本會暨所屬機構(以下簡稱各單位)應指定出版品管理專責人員辦理

出版品之編號、基本形制、分發寄存、銷售結帳、庫存管理、資料管

理及書目維護等事項(作業方式:應依研考會訂定之「政府出版品管

理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前項各單位專責人員異動及書刊出版,應先知會本會秘書室,俾便管

理及審查。
 

五、  各單位準備編印出版品時,應由業務承辦單位決定辦理方式、出版內

容、規格、數量、時程及交貨方式後,依程序辦理印製,並主動至政

府出版資料回應網政府出版品專區(http://open.nat.gov.tw/gpne-twork

依出版品種類申辦GPN及辦理ISBN、(或ISSN)、ISRCCIP等作業。

(一)   圖書類(示例如附件一):申辦政府出版品統一編號(GPN),應將

書目資料填妥傳真(包含書名頁、版權頁、序言、目次等)至國家

圖書館國際標準書號中心,申辦國際標準書號(ISBN)、出版品預

行編目(CIP),國家圖書館工作期程 7天。

(二)   連續出版品(期刊)(示例如附件二):申辦政府出版品統一編號
GPN),將書目資料填妥傳真(包含書名頁、版權頁、序言、目

次等)至國家圖書館國際標準書號中心,首次申辦須至法國申請國

際標準期刊號(ISSN),國家圖書館工作期程3個月,爾後每年只

須至書目維護區(更新)作業。

(三)   電子出版品或非書資料(ISRC)記載事項(示例如附件三),應依

研考會訂定「政府出版品管理作業要點」之錄影節目帶、錄音資料

帶及電腦檔、資料庫、網頁等登載規定辦理。
 

六、  各單位出版品有下列情形者,得免編統一編號(GPN)且不須申請國

際標準書號(ISBN)、國際標準期刊號(ISSN)、出版品預行編目CIP

):

(一)   未公開出版或發行者。

(二)   各級學校經費補助之學生或社團出版品。

(三)   短暫性印刷品,如明信片、行事曆、日曆、海報、廣告傳單、戲劇

和音樂會節目表。

(四)   以宣傳為主之單張、摺頁、散頁印刷品、如商品目錄、價目表、新

書簡介。

(五)   已申請GPN之出版品附件資料。

(六)   文宣廣告性質之錄影、錄音資料。

(七)   各機構簡介。

(八)   未滿20頁之小冊子。
 

七、  出版品之封面、書脊、封底、書(刊)名頁、版權頁等記載之事項,

除特殊性出版品得視需要自行設計並簽奉核定外,應依研考會訂定之

「政府出版品管理作業要點」規定,圖書、期刊、非書資料及電子出

版品應記載事項登載辦理。
 

八、  各單位出版品之封面,可考量出版機關處加印會徽或標誌。
 

九、  各單位出版印製前,有關著作人之認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及著作之

授權利用,請依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有關著作權法相關規定約定之。
 

十、  辦理出版品授權方式得採下列方式:

(一)   全部授權:授權他人得以各種方法,不限地域、時間、內容利用該

出版品及再授權他人利用。

(二)   部分授權:得視利用目的、地域、時間、內容、方法,選擇適當者

辦理授權。
 

十一、   出版品除性質上不宜公開者外,圖書及期刊一律以定價銷售或委託

代售,並提供行政院研考會洽定之政府出版品展售門市統籌展售外

,得自行開發出版品銷售通路,以拓展流通管道。

(一)   前項代售酬金以不超過出版品定價之40%為限,銷售款項應悉數

繳庫。

(二)   統籌展售應填具政府出版品統籌展售清單(示例如附件四)連同

一定數量之出版品送政府出版品展售門市。
 

十二、   出版品印製前應先就分發、銷售、寄存、庫存等所需數量妥為預估。
印製紙本時,除有特殊原因不宜採行電子檔儲存外,應同時要求承

印廠商提供編印排版之原始檔案(含封面定稿印製檔及內文定稿印

製檔)及封面印製用PDF檔及內文印製用PDF檔可攜式文件檔(以

下簡稱PDF檔,含瀏覽用全文檔及印製用內文檔),將同意函(示

例如附件五)及利用清單(示例如附件六)函送研考會(應依研考

會訂定「政府出版品管理作業要點」之授權利用作業)。
 

十三、   出版品出版後,專責人員應依研考會訂定「政府出版品管理作業要
點」之寄存作業分送:

(一)   指定分送(行政院研考會2冊、行政院秘書處1冊)。

(二)   寄存圖書館(完整寄存類型)。

(三)   統籌展售門市(應送數量可酌予增、減)。

(四)   並得視需要另行選定分送對象。
 

十四、  出版品出版後,除依有關法令分送外,專責人員應辦理下列分送作業:

(一)   送本會圖書室一份。

(二)   送本會秘書室研考科一份。
 

十五、   出版品應視市場需求情形,適時自行重製或委外重製發行;並得視

出版品之性質及需要,以贈送、大量發送及公開登錄於單位網路,

以流通出版品。
 

十六、   出版品之定價,以印製成本為計算基礎,得視版稅管銷費用、委託

代售費用、倉儲運費及特殊使用目的等因素考量增減之。
 

十七、   各單位應就每種出版品自行控存至少5份,其原始檔案及PDF檔最

低保存年限:

(一)   圖書:5年。

(二)   連續性出版品、非書資料及電子出版品:3年。

(三)   前項屬文宣資料或小冊子者,得僅保存1年。

(四)   逾期經簽准者,得減價出售、贈送或銷毀。
 

十八、   各單位出版品之執行成效,本會得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查核,辦理績

效優良者,酌予敘獎。
 

十九、   各單位如有委外出版發行者,亦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二十、   其他應辦事項依政府出版品管理作業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