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會「精進國內退伍軍人社團聯繫飛躍方案」,各榮服處應主動聯繫服務
區內退伍軍人社團(以下簡稱社團),保持良好互動關係,並參與社團辦理相
關重大節慶紀念活動。
二、旨案所需預算,編列於「海內外退伍軍人聯繫作業-一般事務費」項下,補助
本會及各榮服處,作為辦理我國海內外退伍軍人團體聯誼、國際交流、重要慶
典、紀念日及榮民節活動等有關社團聯繫運用作業經費。
三、經費使用對象:
榮服處服務區內全國性、地方性退伍軍人社團。
四、社團聯繫作業經費用途:
(一)民俗、紀念、慶典或特定節日,聯繫拜會服務區內各社團。
(二)服務區內社團辦理年會、會慶或有關全會會務之訓練、活動與會議時,以機
關名義派員出席參加,並視實際情況贊助彩品。
(三)服務區內社團其他特殊聯繫相關事宜。
五、經費支用項目:
(一)喜慶:花籃、盆花、水果禮盒、茶葉及其他應景禮品。
(二)特殊聯繫活動及其他足資表示祝賀、感謝等適當禮俗物品或彩品。
六、社團聯絡協調服務支用標準:
(一)花籃每對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為限。
(二)盆花每盆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為限。
(三)水果禮盒、茶葉每份新臺幣一千元為限。
(四)獎牌、感謝狀等每份新台幣一千五百元為限。
(五)其他時令、食品每份不逾新臺幣一千元為限。
(六)其他品項(彩品),每份均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元為限。
七、一般規定:
(一)僅限於社團聯繫運用作業支用,同一事由使用對象並不得與聯絡協調對象重
覆使用。
(二)各服務機構聯繫服務對象,應以所屬服務地區者為限,不得跨區辦理。
(三)社團聯絡協調服務致送物品,由辦理單位視致意對象實際之需要採購,並本
節約原則,慎重致送對象,每次同一事由所致贈禮品,以不超過2件為原
則。
八、本補助經費由年度預算「退除役官兵服務救助與照顧」費用項下支應,其經費
結報悉依現行會計作業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