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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各機構政府出版品管理要點
民國 95 年 11 月 29 日

一、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建立出版品管

理制度、促進本會及所屬機構政府出版品普及流通,以落實資訊公開

及知識共享之目的,特依據「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

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出版品,係指以本會及所屬機構經費或名義印製或發行之

圖書、連續性出版品、電子出版品及其他非書資料。
 

三、  本會出版品管理單位為秘書室(研考科)。
 

四、  本會及附屬機構(以下簡稱各單位)應指定出版品管理專責人員辦理

出版品之編號、規格形制(應依「政府出版品基本制注意事項」規定

辦理)、分發寄存、銷售結帳、庫存管理、政府出版品網(GPNet
資料管理及書目維護等事項。                      

前項各單位專責人員名單,應知會本會秘書室,異動時亦同。
 

五、  各單位準備編印出版品時,應由業務承辦單位決定辦理方式、出版內

容、規格、數量、時程及交貨方式後,依程序辦理印製,並主動至

府出版品網http://open.nat.gov.tw/gpnetwork)依出版品種類申辦GPN

及辦理ISBNISSNISRCCIP等作業。

(一)   圖書類:申辦政府出版品統一編號(GPN),應依政府出版品統一

編號作業規定,將書目資料填妥傳真(包含書名頁、版權頁、序言

、目次等)至國家圖書館國際標準書號中心,申辦國際標準書號(

ISBN)、出版品預行編目(CIP)

(二)   連續出版品(期刊):申辦政府出版品統一編號(GPN),應依「
政府出版品統一編號作業」規定,將書目資料填妥傳真(包含書名
頁、版權頁、序言、目次等)至國家圖書館國際標準書號中心,申
辦國際標準期刊號(ISSN)。

(三)  電子出版品或非書資料記載事項,應依「政府出版品基本形制注意

事項」規定辦理。
 

六、  各單位出版品有下列情形者,得免編統一編號(GPN)且不須申請國

際標準書號(ISBN)、國際標準期刊號(ISSN)、出版品預行編目(
CIP)

(一)   未公開出版或發行者。

(二)   各級學校經費補助之學生或社團出版品。

(三)   短暫性印刷品,如明信片、行事曆、日曆、海報、廣告傳單、戲劇

和音樂會節目表。

(四)   以宣傳為主之單張、摺頁、散頁印刷品、如商品目錄、價目表、新

書簡介。

(五)  已申請GPN之出版品附件資料。
 

七、  出版品之封面、書脊、封底、書(刊)名頁、版權頁等記載之事項,

除特殊性出版品得視需要自行設計並簽奉核定外,應依「政府出
版品基本形制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八、  本會及所屬機構出版品,應於出版機關處加印會徽;所屬各機構出版

品之封面,應於出版機關處加印機構之標誌。
 

九、  各單位出版印製前,有關著作人之認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及著作之

授權利用應依著作權法相關規定約定之。
 

十、 出版品印製前應先就分發、銷售、寄存、庫存等所需數量妥為預估。

印製紙本時,除有特殊原因不宜採行電子檔儲存外,應同時要求承印

廠商提供編印排版之原始檔案(含原始內文檔及原始封面檔)及可攜

式文件檔(以下簡稱PDF檔,含瀏覽用全文檔及印製用內文檔)。

前項電子檔應依行政院研考會訂頒之「政府出版品電子檔繳交作業」

規定辦理。
 

十一、   出版品出版後,專責人員應依「政府出版品寄存服務作業規定」分
送:

(一)  指定分送(行政院研考會2冊、行政院秘書處1冊)。

(二)  寄存圖書館(完整及部分寄存類型)。

(三)  統籌展售門市(應送數量可酌予增、減)。

(四)  並得視需要另行選定分送對象。
 

十二、   出版品出版後,除依有關法令分送外,專責人員應辦理下列分送作
業:

(一)  送本會圖書室一份。

(二)  送本會秘書室研考科一份。
 

十三、  出版品除性質上不宜公開者外,應以定價銷售,並應依行政院研考

會訂頒之「政府出版品銷售作業規定」,自行定價銷售或委託代售,

並提供行政院研考會洽定之政府出版品展售門市統籌展售外,得自

行選擇出版品銷售通路。

前項代售酬金以不超過出版品定價之40%為限,銷售款項應悉數繳
庫。

 

十四、  出版品應視市場需求情形,適時自行重製或委外重製發行。
 

十五、  出版品之定價,以印製成本為計算基礎,得視版稅管銷費用、委託

代售費用、倉儲運費及特殊使用目的等因素考量增減之。出版品未

定價者亦應註記工本費,以作為未來轉作銷售時之定價參考。
 

十六、  各單位應就每種出版品自行控存至少五份,其原始檔案及PDF檔或

轉製成其他不同格式之電子檔應永久保存。控存量以外之出版品保

存期限為五年,逾期經簽准者,得減價出售、贈送或銷毀。
 

十七、  各單位出版品之執行成效,本會秘書室得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查核,

辦理績效優良者,酌予敘獎。
 

十八、  各單位如有委外出版發行者,亦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十九、  其他應辦事項依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