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建立出版品管
理制度、促進本會及所屬機構出版品普及流通,以落實資訊公開及知
識共享之目的,特依據「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
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出版品,係指以本會及所屬機構經費或名義印製或發行之
圖書、連續性出版品、電子出版品及其他非書資料。其範圍規定如下:
(一) 圖書:指法規、概況、簡介、施政工作及成果報告、專論、研究報
告、會議報告、指南、名錄、目錄索引等出版品,但不包括機密性
圖書。
(二) 連續性出版品:指期刊、雜誌、叢刊、公報、年報、統計報告及其
他定期或不定期連續性出版之政令宣導、學術性研究成果報告或技
術推廣服務等刊物。
(三) 電子出版品及非書資料:
1. 電子出版品:指Disk、Audio-CD、CD-RON、LD、DVD、VCD等。
2. 非書資料:指地圖、樂譜、錄音帶、電影片、縮影片、幻燈片等出
版品。
三、 本會出版品管理單位為秘書室(研考科)。
四、 本會附屬機構(以下簡稱各單位)應指定出版品管理專責人員辦理出
版品之編號、規格形制、分發寄存、銷售結帳、庫存管理、政府出版
品網(GPNet)資料管理及書目維護等事項。
前項各單位專責人員名單,應知會本會秘書室,異動時亦同。
五、 各單位準備編印出版品時,應由業務承辦單位決定辦理方式、出版內
容、規格、數量、時程及交貨方式後,依程序辦理印製,並主動至政
府出版品網(http://gpnet.nat.gov.tw/work.htm)依出版品種類申辦 GPN
及辦理ISBN、ISSN、ISRC或CIP等作業。
(一) 圖書類:依國家圖書館相關規定,申辦政府出版品統一編號(GPN
),並下載國際標準書號(ISBN)、出版品預行編目(CIP)申請單
、書目資料(書名頁、版權頁、序言、目次等)各一份,傳真國家
圖書館國際標準書號中心申請ISBN及CIP。
(二) 連續出版品(期刊):申辦政府出版品統一編號(GPN),並得以電
話索取或下載國際標準期刊號(ISSN)申請單一式二份,連同書目
資料(封面、版權頁、目次等)一份,傳真至國家圖書館國際標準
書號中心代為申請國際標準期刊號(ISSN)。
(三) 電子出版品及非書資料:
1. 電子出版品:申辦政府出版品統一編號(GPN)。
2. 視聽類出版品:申辦政府出版品統一編號(GPN)、申辦及印製國
際標準錄音╱錄影資料代碼號(ISRC)。
六、 各單位出版品有下列情形者,得免編統一編號(GPN)且不須申請國
際標準書號(ISBN)、國際標準期刊號(ISSN)、出版品預行編目(CIP):
(一) 供特定對象使用或內部參考。
(二) 單張、摺頁、散頁。
(三) 重印本(延用原有之各項編號)。
(四) 短暫性出版品、明信片、行事曆、日曆、戲劇和音樂會結目表等。
(五) 印製數量三十冊以下者(如有參考價值,仍以編號為宜)。
(六) 頁數十五頁以下者(如有參考價值,仍以編號為宜)。
七、 出版品之封面、書脊、封底、書(刊)名頁、版權頁等記載之事項,
除特殊性出版品得視需要自行設計並簽奉核定外,應依「政府出版品
基本形制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八、 本會及所屬機構出版品,應於出版機關處加印會徽;所屬各機構出版
品之封面,應於出版機關處加印機構之標誌。
九、 各單位出版印製前,有關著作人之認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及著作之
授權利用應依著作權法相關規定約定之。
十、 出版品印製前應先就分發、銷售、寄存、庫存等所需數量妥為預估。
十一、 印製紙本時,除有特殊原因不宜採行電子檔儲存外,應同時要求
承印廠商提供編印排版之原始檔案(含原始內文檔及原始封面檔)及
可攜式文件檔(以下簡稱PDF檔,含瀏覽用全文檔及印製用內文檔)。
前項電子檔應依行政院研考會訂頒之政府出版品電子檔繳交作業規定
辦理。
十二、 出版品出版後,專責人員應依政府出版品寄存服務作業規定分送各
寄存圖書館一份,並使用政府出版品網登載寄存分送紀錄,以供查核。
十三、 出版品出版後,除依有關法令分送外,專責人員應辦理下列分送作業:
(一) 函送行政院研考會及國家圖書館各二份。
(二) 函送立法院國會圖書館一份。
(三) 函送行政院秘書處一份。
(四) 送本會圖書室一份。
(五) 送本會秘書室研考科一份。
十四、 出版品除性質上不宜公開者外,應儘量定價銷售,並應依行政院研
考會訂頒之政府出版品銷售作業規定,自行定價銷售或委託代售,
並提供行政院研考會洽定之政府出版品展售門市統籌展售。前項委
託代售之酬金不得超過出版品定價之百分之四十,銷售款項應悉數
繳庫。
十五、 出版品應視市場需求情形,適時自行重製或委外重製發行。
十六、 出版品之定價,以印製成本為計算基礎,得視版稅管銷費用、委託
代售費用、倉儲運費及特殊使用目的等因素考量增減之。出版品未
定價者亦應註記工本費,以作為未來轉作銷售時之定價參考。
十七、 各單位應就每種出版品自行控存至少五份,其原始檔案及
PDF檔
或轉製成其他不同格式之電子檔應永久保存。控存量以外之出版品
保存期限為五年,逾期經簽准者,得減價出售、贈送或銷毀。
十八、 各單位出版品之執行成效,本會秘書室得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查核,
辦理績效優良者,酌予敘獎。
十九、 各單位如有委外出版發行者,亦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二十、 其他應辦事項依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