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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圖書暨視聽中心使用管理要點
民國 98 年 08 月 05 日

一、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充分利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
官兵輔導委員會圖書暨視聽中心(以下稱本中心)圖書資料(含圖書、期刊及視
聽資料),增進使用效益,提升同仁學習環境及生活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中心分為藏書室、閱覽視聽室及簡報視聽室,其功能如下:

(一)      藏書室:典藏本會史料、一般圖書及視聽資料。

(二)      閱覽視聽室:陳列期刊、報紙並提供個人電腦供同仁上網。

(三)      簡報視聽室:播放公播版影片、電視頻道節目或簡報。
 

三、    開放時間:除國定假日及例假日不開放外,其餘開放時間如下:

(一)      藏書室: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

(二)      閱覽視聽室: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

(三)      簡報視聽室:週一至週五上午十二時至下午一時三十分。
 

四、    適用對象:

(一)      本會職員(含約、聘僱人員)、工級人員、駐衛警及替代役役男。

(二)      借調人員(含職員、契約人員及工級人員)。

(三)      本會退休職員(含約、聘僱人員)、工級人員及駐衛警。

(四)      本會投資事業機構會薦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及經理級
人員。

 

五、    借閱權限:

(一)      借期:

1.    印刷品(含圖書及期刊)

(1)     圖書及過期期刊:四週,得續借二週。

(2)     當期月刊(書到一週後):二日,不得續借。

2.    視聽資料(含電影、連續劇、影集、錄影帶及錄音帶等):

(1)   當季:二日,不得續借。

(2)   過季:四週,得續借二週。

3.    個人電腦:限午休期間於中心內使用,不得外借。

(二)      數量:

1.    印刷品(含圖書及過期期刊):合計不得超過四冊。

2.    視聽資料:

(1)     當季電影及連續劇(影集)得借閱一片。

(2)     過季電影或連續劇(影集):得借閱三片。

3.    個人電腦:1部。

(三)      限制借閱:

1.    參考工具書(含字典、辭典、百科全書、年鑑、地圖等):不外借。

2.    公播版視聽資料:公開放映二個月後始得外借。

3.    本會出版品:以不外借為原則,如有公務需求,應載明專案名稱、借閱理由
、書目、借期,簽奉單位主管核准,始得外借。

 

六、    借書程序:

(一)      申請借書條碼流程:

1.    出示證件:

(1)     本會職員(含約、聘僱人員)、工級人員、駐衛警、替代役役男及借調人
員(含職員、契約人員及工級人員)應出示職員證或替代役男身分證件。

(2)     本會退休職員(含約、聘僱人員)、工級人員、駐衛警、投資事業機構會
薦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及經理級人員應出示身分證。

2.    填寫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

3.    俟承辦人審核通過後核發借書條碼。

4.    申請人簽收。

(二)      借書:

1.    出示申請借書條碼時所需使用之證件。

2.    將擬借圖書資料及借書條碼交由管理員登錄。

(三)      續借:

1.    借閱人所借圖書資料(不含當期週刊、新到一週內月刊及當季視聽資料)不能
於借期內閱畢,可於逾期前以電話辦理續借;如已逾期,即開始停權(停止借
閱、續借及預約),不得辦理續借。

2.    圖書資料經第三人預約借閱者,不得辦理續借。

3.    續借以乙次為限。

4.    為提供其他同仁借閱機會,凡續借期滿仍未閱畢之圖書,應先辦理歸還,五日
後如無其他人員借閱,始得再次借閱。

(四)      預約:圖書資料已外借者,可申請預約:

1.    借閱人(含委託人)得親至本中心或以電話申請。

2.    本中心管理員利用資訊系統登錄。

3.    當借出之圖書歸還本中心後,即以電子郵件或電話通知預約人。

4.    預約人經本中心通知後,應於次日內辦理借閱手續,逾期將視同未辦理預約。

(五)      委託借書:

1.    本人因故無法親至本中心借閱圖書,可開具委託書(格式如附件二),並將
相關證件及借書條碼交由受託人代辦借閱手續。

2.    委託代借之圖書資料如有遺失或毀損,應由委託人負責賠償。
 

七、    借書條碼遺失與補辦:

(一)      借書條碼除委託借書外,限本人使用。

(二)      所持借書條碼遺失時,需即時向本中心辦理掛失,經確認借閱紀錄無誤後,重
新申辦;掛失前若遭人冒用,致本中心財物遭受損失,於賠償後始得申辦。

 

八、    圖書資料催還及停權:

(一)      本會職員(含約、聘僱人員)、工級人員、駐衛警、替代役男及借調人員:

1.    所借圖書資料,本中心將於逾期前二日或離職(含退休及退伍)前以電話或
電子郵件通知,借閱人應於逾期前辦理歸還或續借手續,如逾借期,即開始
停權。

2.    所借圖書資料,每逾期一日,相對停權一日。逾五十日,另以書面通知單位
主管協助催討;逾一百日,於公布欄公告並停權一年;逾半年,註銷借閱資
格,比照遺失辦理賠償,並於相關會議提報。

(二)      本會退休職員(含約、聘僱人員)、工級人員、駐衛警及投資事業機構會薦
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及經理級人員:

1.    所借圖書資料,本中心將於逾期前二日以電話或電子郵件提醒,借閱人應於
逾期前辦理歸還或續借手續,如逾借期,即開始停權。

2.    所借圖書資料,每逾期一日,相對停權一日。逾五十日,另以書面催討;逾
一百日,於公布欄公告並停權一年;逾半年,註銷借閱資格,比照遺失辦理
賠償,並於相關會議提報。

(三)      所借圖書資料,遇本中心盤點或搬遷時,均得提前要求返還。
 

九、    圖書資料清點及除帳:

(一)      清點:

1.    每月清點:本中心於每月一日(如遇國定假日或例假日順延)由承辦人會同派
赴本中心服務之替代役男,依中國圖書十進分類法分類原則,每月清點一至二
類。

2.    交接清點:派赴本中心服務之替代役男應於退伍前二週會同新進替代役男辦理
清點,以明責任。

3.    清點完成前,暫時停止借書,但得還書。

(二)      除帳:清點完成後,應將遺失圖書資料列冊,簽奉核可後辦理除帳。
 

十、    圖書資料汰舊作業:

(一)      時間:每年三、六、九、十二月的第二週(如遇國定假日或例假日順延),汰
舊作業完成前,暫時停止借書,但得還書。

(二)      處理方式:

1.    依「圖書暨視聽中心圖書資料處理原則」(附件三)所定保存原則及年限,將
預計淘汰之圖書資料詳列清單,簽奉核可後除帳。

2.    完成除帳之圖書資料水消前應公告開放索取,並陳放閱覽視聽室,如有二人以
上索取,以索取在先者優先取得。一週後,無人索取者,逕予水銷。

 

十一、      圖書資料賠償:

(一)      本中心借出之圖書資料如有毀損(如圈點、撕破、割頁、批註、污損及其他
損壞等)或遺失,借閱人應負責賠償。

(二)      賠償原則:

1.    以自購相同且正版之圖書資料抵賠為原則。

2.    遺失之圖書資料若未登錄價格,書籍類以一頁新臺幣二元計,查無頁數時,
以二百頁計;期刊依前後期定價計;非公播版視聽資料以一片新臺幣五百元
計,公播版視聽資料以一片新臺幣三千元計。

3.    賠償後始得註銷借閱紀錄。

4.    如賠償後尋獲該遺失圖書資料,不得要求換回。

(三)      賠償方式:

1.    單冊(片)圖書資料:

(1)     可購得:自購抵賠。

(2)     已絕版:以遺失圖書資料五倍定價之金額,自本中心擬購書目中選擇高於
或等值之圖書資料,於本中心簽奉核可後自購抵賠。

2.    套書(連續劇、影集等)資料:

(1)     可零購:針對遺失部分自購抵賠。

(2)     無法零購:自購全套抵賠。賠償後,得取回所借套書(連續劇及影集)剩
餘部分。

(3)     已絕版:以遺失套書(連續劇、影集等)資料單冊(片)定價之十倍金額
,自本中心擬購書目中選擇高於或等值之圖書資料,於本中心簽奉核可後
自購抵賠。賠償後,不得取回所借套書(連續劇、影集等)剩餘部分。

(四)      賠償時限:於借閱日起二個月內或逾期通知後一個月內完成。
 

十二、      繳還借書條碼:

(一)      第四點第一、二款人員離職(含退休、退伍)前需還清所借圖書資料並繳還借
書條碼,經本中心確認無誤後,始得離職(含退休及退伍)。

(二)      借調人員歸建前,借調函發文單位應於發文前三日通知本中心,俾便辦理圖書
資料稽催作業。

(三)      主管單位核發離職證明或退伍令前,應確認該員已還清所借圖書並繳還借書條
碼。

(四)      主管單位如未依前二款規定辦理,致本中心財物遭受損失,本中心將於相關會
議提報並依示追究行政責任。

(五)      主管單位:

1.    職員(含約、聘僱人員)、駐衛警、替代役男:人事處。

2.    借調職員、契約人員:借調函發文單位。

3.    工級人員(含借調工級人員):第九處。
 

十三、      接受贈書:

(一)      本中心接受同仁及外界捐贈圖書資料。

(二)      下列圖書資料,本中心得不予接受:

1.    內容已失時效性不具學術或參考價值者。

2.    盜版或有違著作權法規定之虞者。

3.    本中心已有複本者。

4.    破損不堪者。

5.    內有註記、眉批、劃線者。

6.    殘缺不全之套書者。

7.    不具圖書形式之書面資料:如剪報資料、照片或未滿五十頁之小冊子等。
 

十四、      一般規定:

(一)      期間之末日為國定假日或例假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

(二)      進入本中心藏書室不得攜帶大型皮(背)包或提袋。

(三)      本中心圖書資料不得任意毀損、剪裁、污損,閱畢請放回指定地點,未經借
閱不可擅自攜出。違者送交所屬單位或警察機關處理。

(四)      本中心內應保持安靜,維護環境清潔;藏書室、閱覽視聽室上網區及簡報視
聽室禁止飲食。

                            (五)              離開本中心時,應帶走所有私人物品,本中心不負保管責 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