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充分利用行政院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圖書暨視聽中心(以下稱本中心)圖書資
料(含圖書、期刊及視聽資料),增進使用效益,提升同仁學習環境
及生活品質,特訂定本中心使用管理要點(以下稱本要點)。
二、
開放時間及功能:
圖書暨視聽中心依功能區分為藏書室、閱覽視聽室及簡報視聽室,其
開放時間及功能如下:
(一)
藏書室:
1.
開放時間:除清點、交接及汰舊期間暫停開放外,週一至週五開放
時間與公務員上班時間同。
2.
功能:典藏本會史料、一般圖書及視聽資料。
(二)
閱覽視聽室:
1.
開放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午十二時三十分至十
七時三十分。
2.
功能:陳列期刊、報紙並提供電腦供同仁上網。
(三)
簡報視聽室:
1.
開放時間:
(1)
平時:同上班時間。
(2)
中午:十二時二十分至十三時二十分。
(3)
晚上:每週二、四晚上五時三十五分至七時十分。
2.
功能:
(1)
平時:各業管處如有播放簡報或教育訓練需求,應先簽會秘書
室並奉業管長官核可後,始得於上班時間使用。
(2)
中午:週一至週四每兩天放映一部公播版電影(依片長分次放
映),每週五播放有線電視頻道-DISCOVERY、國家地理頻道
,節目表每月十五日公告。
(3)
晚上:每個月參考亞藝或亞視達租片公司排行榜採購四部公播
版電影,輪流播放,節目表每月十五日公告
三、
服務對象:
(一)
本會職員(含約聘僱人員)、工級人員、駐衛警及替代役役男。
(二)
本會附屬機構到會受訓學員。
四、
借閱權限:各項圖書資料每人合計不得超過八冊(件)。
(一)
本會職員(含約聘僱人員)、工級人員、駐衛警及替代役役男:
區分
|
件數、借期、續借
|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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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及過期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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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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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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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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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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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借
|
十五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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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期雜誌
|
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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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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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限於借閱日之次日歸還,如遇假日,順延。
2.
逾期歸還,每逾一日,停止借閱當期雜誌二日。
|
借期
|
一天
|
續借
|
限制
|
視聽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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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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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集:二件
|
1.
電影:同一片名視為一件。
2.
連續劇:一套或一季視為一件。
|
連續劇:一件
|
借期
|
三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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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借
|
十五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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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網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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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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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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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於館內使用,不得攜出
|
借期
|
中午(開放期間)
|
(二)
本會附屬機構到會受訓學員僅得使用閱覽視聽室上網設備及閱讀書
報雜誌。
五、
禁止外借圖書資料如下:
(一)
參考工具書:含字典、辭典、百科全書、年鑑、地圖等。
(二)
公開放映未滿二個月之公播版視聽資料。
(三)
本會無複本之出版品。
六、
借閱流程:
(一)
借閱圖書資料應使用借書條碼,條碼申請規定如下:
1.
時間:週一至週五上班時間。
2.
流程:出示職員證或替代役役男身分證,填寫申請單及遵守本中心
相關規定同意書(如附件一),經承辦人審核無誤,始得開始借閱圖
書資料。
3.
遺失與補辦:
(1)
借書條碼限本人使用,遺失時需即時向本中心辦理掛失,並確認
借閱紀錄後,再重新申請,掛失前若遭人冒用,致本中心館藏遭
受損失,由該條碼申請人負責賠償。
(2)
借書條碼遺失可申請補辦,遺失二次(含)以上,每遺失一次停
權(停止借閱、續借及預約)二個月。
(二)
續借:
1.
借閱人所借圖書資料若無法於限期內閱畢,可在逾期前以電話續借
一次;若已逾期,須先持書辦理還書手續,始得再借;如續借期滿
仍未閱畢,應先歸還,十日後如無其他同仁借閱,始得再次借閱。
2.
借閱人所借圖書資料如不辦續借即歸還本中心,須間隔十日(含)
始得再再借閱。
(三)
預約:當借閱人所須圖書資料已外借,可申請預約,方式如下:
1.
親至本中心或以電話申請。
2.
承辦人利用資訊系統備註。
3.
當預約圖書資料回本中心時,本中心將以電子郵件通知。
4.
預約人應於本中心函發後三日(含)內前來辦理借閱手續,逾期將
取消預約,以利其他同仁借閱。
七、
催還作業:借閱人應於借閱期滿或離職前將所借圖書資料歸還,違者
本中心將進行催還,其作業流程如下:
(一)
第一次通知:借閱人所借圖書資料逾期未還時,本中心將以電子郵
件通知,借閱人應於郵件寄發之日起三日(含)內歸還。
(二)
第二次通知:借閱人經本中心第一次通知後未依限歸還時,本中心
將再次以電子郵件通知,借閱人應於郵件寄發之日起三日(含)內
歸還。
(三)
如經本中心二次催還,仍未依限歸還,本中心將行文借閱人所屬單
位協助催還。
(四)
行文後逾三十日(含)仍未歸還,本中心將於業務會報提報並視為
遺失,於其次月薪俸扣繳應賠償之金額,並代購所遺失之圖書資料
抵賠。
(五)
逾期未歸還者,依以下規定予以停權處分:
1.
逾期四至六日(含):停權十五日。
2.
逾期七日以上,十五日以下:停權三十日。
3.
逾期十六日以上,三十日以下:停權六十日。
4.
逾期三十一日以上:在職期間永久停權。
(六)
所借館藏,遇本中心清點、搬遷或裝訂時,本中心均得期前索回已
借出之圖書資料。
八、
圖書資料清點及汰舊作業:
(一)
每月清點:
1.
本中心於每月第一週週一及週二(如遇例假日順延)由承辦人會同
派赴該中心服務之替代役役男進行清點。為便於管理作業,是日停
止借閱及預約服務,惟還書照常服務。
2.
圖書依中國圖書十進分類法之類別,每月抽點一類;當期雜誌及視
聽資料每月抽點一次。
(二)
交接清點:派赴該中心服務之替代役役男應於退伍前半個月,會同
新進替代役役男清點資料,辦理交接,以釐清責任;為便於作業,
上述時間(另以公告函知)暫停借閱及預約服務,惟還書照常服務。
(三)
圖書資料汰舊作業:
1.
時間:每年十二月第一週,屆時暫停借閱及預約服務,惟還書照常
服務。
2.
依本中心圖書資料處理原則(詳附件二)辦理。
九、
圖書資料毀損與遺失賠償:
(一)
凡毀損(例如圈點、撕破、割頁、批註、污損及其他損壞)或遺失
由本中心借出之各項圖書、期刊及視聽資料時,借閱人應負責賠償。
(二)
賠償原則:
1.
以自購抵賠為原則,如受借閱人請託,本中心得代為採購。
2.
購賠之圖書、期刊及視聽資料均應以正版資料為限。
3.
如遺失之圖書資料已絕版,無法在市面上購得,應依本中心資料庫
登錄之書價,由本中心擬購書目中,選擇等於或高於遺失資料之新
書抵賠;若無法查得價格,以一頁二元計;若無頁數可循,以二0
0頁計;若遺失者為套書或連續影集中的一冊(一集),且無法零
購,應賠償全套,若已絕版,無法購得,應以單件定價之十倍購賠。
4.
當借閱人辦理賠償後,復尋獲遺失之圖書資料,若所賠圖書資料業
經本中心編目上架,借閱人不得要求索回。
5.
賠償時限:遺失之資料,原則上應於借閱期滿三十日內購賠。惟借
閱人於上述時間內離職(含退休或退伍),則應於離職(含退休或
退伍)前辦妥賠償事宜。
十、
繳還借書條碼:
(一)
本會職員(含約聘僱人員)、工級人員、駐衛警及替代役役男離職
(含退休及退伍)前,應將所借圖書資料全部歸還,經本中心確認
無誤,主管單位始可核發離(退)職證明或退伍令。
(二)
若權責主管單位因過失於借閱人未還清圖書資料前,即核發離(退
)職證明或退伍令,造成本中心財物損失,本中心將依行政作業程
序追究賠償責任並予處分。
(三)
權責主管單位:
1.
職員(含約聘僱人員)、駐衛警及替代役役男:人事處。
2.
工級人員:第九處。
十一、
接受贈書辦法:
(一)
本中心歡迎本會同仁及各界(含榮民)捐贈圖書資料,以豐富
本中心館藏。
(二)
下列情形圖書資料,本中心得不予受理,不受捐贈者個人意願
之限制。:
1.
內容已失時效性不具學術及參考價值者。
2.
盜版或有違著作權法規定之虞者。
3.
本中心已有複本者。
4.
破損不堪者。
5.
內有註記、眉批、劃線者。
6.
殘缺不全之套書。
7.
其他不符合本中心館藏發展政策者。
8.
不具圖書形式之書面資料(如:剪報或不滿五十頁以下小冊子)。
十二、
轉贈圖書期刊辦法:
凡依本中心圖書期刊處理原則簽報核可淘汰之圖書資料,應公告函
知本會同仁於限期內至本中心索取,逾期予以水銷。
十三、
一般規定:
(一) 本中心館藏不得任意損毀、剪裁、污損,閱畢請放回指定地點,未
經借閱不可擅自攜出中心外,違者若經查獲,送交所屬單位處理。
(二) 本中心不得攜帶飲料食品進入。
(三) 借閱人應保持本中心內安靜及維護清潔,不得在本中心內吸煙及飲
食。
(四) 離開本中心時,請將一切私人物品攜走,本中心不負保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