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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圖書暨視聽中心使用管理要點
民國 97 年 12 月 15 日

一、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充分利用行政院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圖書暨視聽中心(以下稱本中心)圖書資

料(含圖書、期刊及視聽資料),增進使用效益,提升同仁學習環境

及生活品質,特訂定本中心使用管理要點(以下稱本要點)。

 

二、    開放時間及功能:

圖書暨視聽中心依功能區分為藏書室、閱覽視聽室及簡報視聽室,其

開放時間及功能如下:

(一)      藏書室:

1. 開放時間:除清點、交接及汰舊期間暫停開放外,週一至週五開放

時間與公務員上班時間同。

2. 功能:典藏本會史料、一般圖書及視聽資料。

(二)      閱覽視聽室:

1. 開放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午十二時三十分至十

七時三十分。

2. 功能:陳列期刊、報紙並提供電腦供同仁上網。

(三)      簡報視聽室:

1. 開放時間:

(1)     平時:同上班時間。

(2)     中午:十二時二十分至十三時二十分。

(3)     晚上:每週二、四晚上五時三十五分至七時十分。

2. 功能:

(1)     平時:各業管處如有播放簡報或教育訓練需求,應先簽會秘書

室並奉業管長官核可後,始得於上班時間使用。

(2)     中午:週一至週四每兩天放映一部公播版電影(依片長分次放

映),每週五播放有線電視頻道-DISCOVERY、國家地理頻道

,節目表每月十五日公告。

(3)     晚上:每個月參考亞藝或亞視達租片公司排行榜採購四部公播

版電影,輪流播放,節目表每月十五日公告

 

三、    服務對象:

(一)      本會職員(含約聘僱人員)、工級人員、駐衛警及替代役役男。

(二)      本會附屬機構到會受訓學員。

 

四、    借閱權限:各項圖書資料每人合計不得超過八冊(件)。

(一)      本會職員(含約聘僱人員)、工級人員、駐衛警及替代役役男:

區分

件數、借期、續借

備註

圖書及過期雜誌

件數

五冊

 

借期

三十天

續借

十五天

當期雜誌

件數

一冊

1.      限於借閱日之次日歸還,如遇假日,順延。

2.      逾期歸還,每逾一日,停止借閱當期雜誌二日。

借期

一天

續借

限制

視聽資料

件數

單集:二件

1.      電影:同一片名視為一件。

2.      連續劇:一套或一季視為一件。

連續劇:一件

借期

三十天

續借

十五天

上網設備

件數

一台

限於館內使用,不得攜出

借期

中午(開放期間)

(二)      本會附屬機構到會受訓學員僅得使用閱覽視聽室上網設備及閱讀書

報雜誌。

 

五、    禁止外借圖書資料如下:

(一)      參考工具書:含字典、辭典、百科全書、年鑑、地圖等。

(二)      公開放映未滿二個月之公播版視聽資料。

(三)      本會無複本之出版品。

 

六、    借閱流程:

(一)      借閱圖書資料應使用借書條碼,條碼申請規定如下:

1.    時間:週一至週五上班時間。

2.    流程:出示職員證或替代役役男身分證,填寫申請單及遵守本中心

相關規定同意書(如附件一),經承辦人審核無誤,始得開始借閱圖

書資料。

3.    遺失與補辦:

(1)     借書條碼限本人使用,遺失時需即時向本中心辦理掛失,並確認

借閱紀錄後,再重新申請,掛失前若遭人冒用,致本中心館藏遭

受損失,由該條碼申請人負責賠償。

(2)     借書條碼遺失可申請補辦,遺失二次(含)以上,每遺失一次停

權(停止借閱、續借及預約)二個月。

(二)      續借:

1.    借閱人所借圖書資料若無法於限期內閱畢,可在逾期前以電話續借

一次;若已逾期,須先持書辦理還書手續,始得再借;如續借期滿

仍未閱畢,應先歸還,十日後如無其他同仁借閱,始得再次借閱。

2.    借閱人所借圖書資料如不辦續借即歸還本中心,須間隔十日(含)

始得再再借閱。

(三)      預約:當借閱人所須圖書資料已外借,可申請預約,方式如下:

1.    親至本中心或以電話申請。

2.    承辦人利用資訊系統備註。

3.    當預約圖書資料回本中心時,本中心將以電子郵件通知。

4.    預約人應於本中心函發後三日(含)內前來辦理借閱手續,逾期將

取消預約,以利其他同仁借閱。

 

七、    催還作業:借閱人應於借閱期滿或離職前將所借圖書資料歸還,違者

本中心將進行催還,其作業流程如下:

(一)      第一次通知:借閱人所借圖書資料逾期未還時,本中心將以電子郵

件通知,借閱人應於郵件寄發之日起三日(含)內歸還。

(二)      第二次通知:借閱人經本中心第一次通知後未依限歸還時,本中心

將再次以電子郵件通知,借閱人應於郵件寄發之日起三日(含)內

歸還。

(三)      如經本中心二次催還,仍未依限歸還,本中心將行文借閱人所屬單

位協助催還。

(四)      行文後逾三十日(含)仍未歸還,本中心將於業務會報提報並視為

遺失,於其次月薪俸扣繳應賠償之金額,並代購所遺失之圖書資料

抵賠。

(五)      逾期未歸還者,依以下規定予以停權處分:

1.    逾期四至六日(含):停權十五日。

2.    逾期七日以上,十五日以下:停權三十日。

3.    逾期十六日以上,三十日以下:停權六十日。

4.    逾期三十一日以上:在職期間永久停權。

(六)      所借館藏,遇本中心清點、搬遷或裝訂時,本中心均得期前索回已

借出之圖書資料。

 

八、    圖書資料清點及汰舊作業:

(一)      每月清點:

1.    本中心於每月第一週週一及週二(如遇例假日順延)由承辦人會同

派赴該中心服務之替代役役男進行清點。為便於管理作業,是日停

止借閱及預約服務,惟還書照常服務。

2.    圖書依中國圖書十進分類法之類別,每月抽點一類;當期雜誌及視

聽資料每月抽點一次。

(二)      交接清點:派赴該中心服務之替代役役男應於退伍前半個月,會同

新進替代役役男清點資料,辦理交接,以釐清責任;為便於作業,

上述時間(另以公告函知)暫停借閱及預約服務,惟還書照常服務。

(三)      圖書資料汰舊作業:

1.    時間:每年十二月第一週,屆時暫停借閱及預約服務,惟還書照常

服務。

2.    依本中心圖書資料處理原則(詳附件二)辦理。

 

九、    圖書資料毀損與遺失賠償:

(一)      凡毀損(例如圈點、撕破、割頁、批註、污損及其他損壞)或遺失

由本中心借出之各項圖書、期刊及視聽資料時,借閱人應負責賠償。

(二)      賠償原則:

1.    以自購抵賠為原則,如受借閱人請託,本中心得代為採購。

2.    購賠之圖書、期刊及視聽資料均應以正版資料為限。

3.    如遺失之圖書資料已絕版,無法在市面上購得,應依本中心資料庫

登錄之書價,由本中心擬購書目中,選擇等於或高於遺失資料之新

書抵賠;若無法查得價格,以一頁二元計;若無頁數可循,以二0

0頁計;若遺失者為套書或連續影集中的一冊(一集),且無法零

購,應賠償全套,若已絕版,無法購得,應以單件定價之十倍購賠。

4.    當借閱人辦理賠償後,復尋獲遺失之圖書資料,若所賠圖書資料業

經本中心編目上架,借閱人不得要求索回。

5.    賠償時限:遺失之資料,原則上應於借閱期滿三十日內購賠。惟借

閱人於上述時間內離職(含退休或退伍),則應於離職(含退休或

退伍)前辦妥賠償事宜。

 

十、    繳還借書條碼:

(一)      本會職員(含約聘僱人員)、工級人員、駐衛警及替代役役男離職

(含退休及退伍)前,應將所借圖書資料全部歸還,經本中心確認

無誤,主管單位始可核發離(退)職證明或退伍令。

(二)      若權責主管單位因過失於借閱人未還清圖書資料前,即核發離(退

)職證明或退伍令,造成本中心財物損失,本中心將依行政作業程

序追究賠償責任並予處分。

(三)      權責主管單位:

1.    職員(含約聘僱人員)、駐衛警及替代役役男:人事處。

2.    工級人員:第九處。

 

十一、      接受贈書辦法:

(一)      本中心歡迎本會同仁及各界(含榮民)捐贈圖書資料,以豐富

本中心館藏。

(二)      下列情形圖書資料,本中心得不予受理,不受捐贈者個人意願

之限制。:

1.    內容已失時效性不具學術及參考價值者。

2.    盜版或有違著作權法規定之虞者。

3.    本中心已有複本者。

4.    破損不堪者。

5.    內有註記、眉批、劃線者。

6.    殘缺不全之套書。

7.    其他不符合本中心館藏發展政策者。

8.    不具圖書形式之書面資料(如:剪報或不滿五十頁以下小冊子)。

 

十二、      轉贈圖書期刊辦法:

凡依本中心圖書期刊處理原則簽報核可淘汰之圖書資料,應公告函

知本會同仁於限期內至本中心索取,逾期予以水銷。

 

十三、      一般規定:

(一)   本中心館藏不得任意損毀、剪裁、污損,閱畢請放回指定地點,未

                                      經借閱不可擅自攜出中心外,違者若經查獲,送交所屬單位處理。

(二)   本中心不得攜帶飲料食品進入。

(三)   借閱人應保持本中心內安靜及維護清潔,不得在本中心內吸煙及飲

                                    食。

(四)   離開本中心時,請將一切私人物品攜走,本中心不負保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