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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醫療機構院外醫療支援作業原則
民國 105 年 08 月 18 日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督導所屬醫療機構,善
        用醫事人員之人力,結合社區資源,進行院外醫療支援,以落實公共
        衛生任務,提升全民健康照護品質,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所稱院外醫療支援,係指至本會所屬醫療機構以外之醫事機構
        、機關、團體或學校等(以下稱被支援單位)執行醫療支援。

三、本原則適用範圍:
(一)配合執行國家衛生政策及本會照顧榮民(眷)政策。
(二)經醫院政策評估,並簽陳醫療機構首長核定之院外醫療支援服務項
            目。

四、院外醫療支援應以配合國家政策及本會政策為優先,並應審慎評估、
        規劃醫療支援相關事宜。

五、除緊急醫療救護法所規範之醫療支援、配合執行國家衛生政策及本會
        照顧榮民(眷)政策外,本會所屬醫療機構應與被支援單位完成簽訂
        契約,始得執行院外醫療支援。

六、各榮民總醫院(以下稱總院)應訂定總院及所屬分院之院外醫療支援
        作業規定,並報本會備查。
        前項作業規定應包括支援人員遴派原則、支援醫事人員資格、支援時
        數、給假、特約醫師聘用原則、契約範本、履約管理機制、爭議處理
        、效益評估、督導管理機制、應收之報酬及院內分配原則等事項,並
        應訂定標準作業程序及指定專責單位辦理。

七、本會所屬醫療機構之醫事人員執行院外醫療支援時,應依各該醫事人
        員法律規定,報經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並依相關
        人事規定,完成請假程序,始得為之。

八、醫療支援報酬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支援公立醫療院所,應依行政院頒訂規定收取支援報酬。
(二)政府機關(構)專案計畫之醫療支援報酬,得依該專案計畫規定辦
            理。
(三)支援私立醫療院所,應依作業成本、市場行情及審酌醫院政策等因
            素訂定支援報酬。
(四)院外醫療支援之應收報酬及院內分配原則,應召開會議審議並簽陳
           醫療機構首長核定。
           依前項第四款院內分配之支援報酬,應依相關規定辦理支用。

九、本會所屬醫療機構院外醫療支援履約管理機制,應納入內部控制,有
        效監督、管理風險與因應,持續檢討並改善對外醫療支援執行成效。
        前項成效檢討至少每年一次,並作為爾後簽約、續約及醫療支援政策
        之參考。

十、本會所屬醫療機構與被支援單位進行醫療支援期間,不得違反醫療廣
        告之相關規定。醫療支援終止或解除時,應即撤除相關醫療廣告。

十一、本會所屬醫療機構之院外醫療支援相關資訊應落實行政透明,於醫
            療機構網站公布被支援單位名稱。

十二、本會所屬醫療機構人員未經核准逕行院外醫療支援者,由專責單位
            檢討,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職員獎懲作業規定議處。如涉
            違法情事,移送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