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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7:2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醫院公務預算病床收住管理作業規定
民國 94 年 12 月 27 日
圖表附件:

一、目的:

為健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所屬各榮民醫

(以下簡稱榮院)公務預算病床之管理機制,以提昇榮民長期照護

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規定。

二、適用對象: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退除役官兵(以下稱就養榮民)。

三、權責區分:

(一)會本部:

1.第一處:

  督導榮民服務處(以下稱榮服處)辦理外住就養榮民之

  轉介、送醫相關事宜。

2.第二處:

  督導榮譽國民之家(以下稱榮家)辦理內住就養榮民之

  轉介、送醫相關事宜。

3.第六處:

  督導榮民醫院(以下稱榮院)辦理就養榮民之就醫相關

  事宜。

(二)會屬機構:

1.榮家:

  協助填具委託照護同意書、協助內住就養榮民送醫與轉

  診、每月自就養給付中扣繳伙食費用並於出院時清繳所

有費用、內住就養榮民就養給付之發放、定期進行入住

榮民關懷慰問、協助退住(出院)榮民返回榮家。

2.榮服處:

  協助填具委託照護同意書、協助外住就養榮民送醫與轉

診、每月與榮院結算伙食費用進行扣繳或通知家屬繳交

費用、外住就養榮民就養給付之發放、定期進行住院榮

民關懷慰問、協助退住(出院)榮民返家或轉介至附設

自費護理之家。

3.榮院:

  協助說明填寫委託照護同意書、醫師進行入住與退住條

件之評估、安排床位、協助辦理入住手續、每月五日至

八日蒞各病房發放伙食欠繳通知單,直接交付病患或通

知病患家屬繳交、配合榮家或榮服處進行伙食費用扣繳

、通知榮家、榮服處與家屬接回及協助安置。

四、入住條件:

未具傳染性疾病,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入住:

(一)罹患慢性病經醫師診斷需要長期醫療護理。

(二)生活活動功能經巴氏量表(Barthel's Index)評估為六十分以

下。

(三)醫院出院後經醫師診斷需持續照護。

五、退住或轉出條件:

經醫師評估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應辦理退住或轉出:

(一)病情不穩定需急性住院醫療。

(二)生活活動功能提升至巴氏量表(Barthel's Index)八十分以上

。但氣切管、鼻胃管未拔除者,不在此限。

(三)病癒。

六、作業流程:

(一)入住:

1.就養榮民經醫師評估,符合進住公務預算病床條件時,榮院

即通知家屬、親友或其所屬榮家、榮服處到院辦理入院事宜。

2.入住前應先由本人填寫「委託照護同意書」如附件一,再辦

理入住手續。

3.本人無法書寫時,得由其指定家屬或聯絡人或所屬榮家、榮

服處人員填寫「委託照護同意書」。

(二)退住或轉出:

      經醫師於每月診察,符合退住或轉出條件者,即應辦理退

住或轉出。

(三)轉介:

      經醫師診察符合退住或轉出條件,內住就養榮民則由榮家

接回或協助安置、外住就養榮民由榮服處或榮民親友協助

返家、單身榮民轉介至會屬榮院附設自費護理之家。

(四)入住、退住、轉介流程及說明:如附表。

七、伙食費:

(一)入住公務預算病床之就養榮民應每月按規定繳交伙食費。

(二)內住就養榮民住院期間,榮家每月自就養給付中扣繳伙食

費用,並於該榮民出院時清繳所有伙食費用。

(三)外住就養榮民住院期間,榮民醫院應於每月五日至八日蒞

 

各病房發放伙食欠繳通知單直接交付病患或通知病患家屬

繳交,仍未繳交者,由榮服處每月自就養給付中扣繳伙食

費用,並於該榮民出院時清繳所有伙食費用。

八、照顧服務員(以下稱照服員):

(一)各公務預算病床所需照服員之甄選、訓練、督導、考核、

獎懲、福利與權益等,悉依本會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輔

陸字第○○九二○○○一八一七號函頒「榮民醫院暨榮譽

國民之家照顧服務員管理規定」辦理。

(二)各公務預算病床以僱用團體照服員服務照顧榮民為原則,

不鼓勵自費僱用一對一之照服員。

(三)入住公務預算病床之就養榮民,如擬自請照服員看護,限

由其本人或家屬提出申請,需經醫護人員評估病情後,內住

就養榮民經轉知榮家同意、外住榮民經家屬或榮服處同意由

輔導人員簽證,並簽具自願書如附件二,其費用由申請人負

擔。

(四)自費照服員其收費標準於評選時由簽約廠商視地區自行決

定(收費標準合約期間不得變更)。

(五)團體照服員不得與自費照服員相互流用,擔任團體照服員

至少三個月,始得擔任自費照服員)。

(六)團體照服員之照顧服務費,由本會公務預算補助。

九、權益保障:

(一)各榮院應建立及提供各種管道接受意見反應與建言(如設

立意見箱、書面意見反應處、申訴電話、傳真、網路郵址)

,並由權責單位負責處理。

(二)本規定生效前,現有內、外住就養榮民中,不符入住或達

退住、轉介條件者,應採個案勸導處理方式,改住自費護理

之家或返(榮)家居住,並將處理情形每季報會。

十、一般規定:

(一)符合入住條件而榮院公務預算病床皆無空床時,可先行協

助安置附設自費護理之家,由本會公務預算補助。

(二)符合退住條件,不願配合退住或轉出時,應予收費,收費

標準得視榮院財務狀況予以優惠。

(三)現有入住公務預算病床的榮民中尚未填具「委託照護同意

書」者,宜利用適當時機,協助其完成填具。

(四)各榮院應將入住公務預算病床榮民名冊如附件三,於每月

六日前報會備查。

(五)精神病經醫師診斷其精神症狀穩定,或因失智需長期療養

,或肺結核需住院者,以安排入住玉里或灣橋榮院或榮家

失智專區為主。

(六)醫護同仁不得鼓勵榮民自僱照服員,違者嚴辦

資料來源: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