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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性別平等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95 年 11 月 07 日

一、為推動性別平等業務,營造無性別歧視之環境,特設置性別平等專案

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性別平等業務之提供諮詢及指導規劃事項。

(二)性別平等觀念宣導及推動事宜。

(三)落實現職人員之性別主流化訓練事項。

(四)其它性別平等促進事宜。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督導之副主任委員兼任

,餘十人請秘書長、督導之副秘書長、人事處處長及秘書室、第一、

二、六、九處及統計處等六單位各推派代表一人擔任委員;另邀請性

別平等專家學者一人擔任外聘委員,以上女性委員代表不得低於全體

委員人數二分之一。 
 

四、本小組另設總幹事及幹事各一人,由人事處科長及承辦人擔任,以利

議事運作及辦理組織內部性別主流化課程、研習或性別主流化實施計

畫執行。 
 

五、本小組委員任期一屆三年,均為無給職,中途離職時由原單位推薦同

一性別人選遞補,任期屆滿得予續聘,非本會委員出席會議時得依規

定支領出席費,所需經費,由本會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六、本小組原則視需要召開定期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

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本小組開會須有過半數出席,決議事

項須由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七、經費: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會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八、其它:本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代表、學者或專家

列席。
 

九、本要點依現況得隨時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