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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性騷擾及性侵犯事件處理要點
民國 95 年 08 月 25 日

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處理員工申

訴性騷擾及性侵犯事件,維護當事人之權益,特依兩性工作平等法第

十三條及性騷擾防治第七條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本會係指會本部及現有人員未滿三十人之附屬機構。
 

三、本要點所稱性騷擾及性侵犯行為,係指一切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不受歡

迎且令人感到不舒服、不自在、有被性侵犯感覺之言語、舉動或其它

行為。凡本會員工相互間及員工與洽公人員相互間發生下列行為時,

均屬之:

(一)展示具性意涵或性誘惑之圖片、文字或物品。

(二)與性有關之不適當、不悅、冒犯性質之語言、身體碰觸或性要求。

(三)以性行為或與性有關之行為為交換報償之要約者。

(四)有刑法之妨害性自主罪章所列行為者。

(五)其他與性或性別有關之騷擾行為。
 

四、為處理本會性騷擾及性侵犯事件,設性騷擾及性侵犯防治申訴處理委

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其設置要點由本會另訂之。
 

五、本會員工遭受性騷擾、性侵犯問題時,向委員會提出申訴;非本會員

工直接或間接對本會員工施以性騷擾、性侵犯,受害員工或單位相關

人員得向委員會提出申訴,必要時向警察機關報案處理。
 

六、本委員會受理申訴之程序如下:

(一)申訴應填具申訴書並具名為之。申訴人或法定代理人得親至本會申

訴處理委員會或以傳真、書信、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訴。必要時

,得以電話先行申訴,並於三日內以書面補正。

(二)書面申訴應載明事項:

1.申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服務單位及職稱、住所、聯絡電

話、申訴日期。

2.申訴事實及內容。

3.可取得之相關事證或人證。

(三)申訴人於案件處理期間撤回申訴者,應以書面為之,於送達申訴處

理委員會後即予結案,並不得就同一事由再行提出申訴。
 

七、本委員會處理申訴案件程序如下:

(一)本委員會接獲性騷擾、性侵犯申訴案件,應會同政風處之當然委員

,於三日內確認受理申訴後,並指派三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進行調

查,於調查之日起二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得予延長一個月,並應以

書面通知當事人。

(二)經確認不予受理案件,於下次召開委員會時提會備查,並通知雙方

當事人。本項處理一經確定,申訴人不得就同一事由,向本委員會

再提出申訴。

(三)專案小組調查時,得訪談雙方當事人,並得於其工作場所進行蒐證

及訪查。於訪查申訴人時,申訴人得經專案小組同意,由相關人員

陪同調查;被申訴人接受調查時,亦同。調查結果應作成書面報告

,並提委員會評議。

(四)專案小組完成書面調查報告,即召開委員會評議,評議原則如下:

1.委員會之召開以不公開為原則。

2.委員會作成之評議,應斟酌一般社會觀念及生活習慣,公正客觀評

定之。

3.委員會得採納調查委員之建議,請申訴人、被申訴人列席說明。

4.申訴人、被申訴人得申請於委員會召開時到場說明。

5.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

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五)評議成立,得作成懲處建議或責成被申訴人道歉或以口頭及書面保

證不得再有類似行為發生或其他之決議。

(六)前款之決議,被申訴人為本會員工,如作成懲處決議應移送本會考

績委員會審議,辦理情形應於一個月內告知申訴人,並副知本委員

會。

(七)評議不成立,亦應通知雙方當事人,並重申本會處理反對性騷擾之

嚴正立場。

(八)受理申訴之案件,應於調查日起二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一個

月,但以延長一次為限。
 

八、本委員會委員在調查與評議過程中,以及本會相關單位參與處理工作

人員,應保護申訴者及被申訴者之隱私權,謹守保密原則,以客觀公

平的態度處理性騷擾及性侵範事件,如有違反,經查屬實,則依相關

法令懲處之。
 

九、申訴事項涉及委員本身,或有其他事由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該委員應自行迴避,申訴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亦得聲請其迴避。迴

避與否,由本委員會決定之。本委員會委員不適任,得經委員會決議

,由秘書組簽請撤銷其委員資格。
 

十、本委員會於調查期間,發現申訴人有身心障礙問題者,得轉介專業機

構(會屬醫療單位)提供服務與治療。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委員會得決議暫緩調查:

(一)申訴人請求暫緩調查。

(二)性騷擾及性侵害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或已移送監察院調查或公務

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三)其他有暫緩調查必要者。
 

 

十二、本委員會應採取事後之追蹤考核監督,以確保決議措施之有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