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目的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供榮民(眷)、民眾優
質醫療服務,並提升國內醫學研究水準,依法編列醫學研究相關預算,
規劃、管考各單位研究發展議題與資源,以積極運用各類研發成果,特
訂定本原則。
二、
研究計畫範疇與課題
(一) 為提升研究品質 、 整合專業領域 、 以宏觀前瞻思維,配合國家政策及
本會核心任務 ,規劃醫學研究,各總院應編訂中長程研究計畫。
(二)
本會除補助個別型計畫,將優先補助多年延續性或整合型計畫。
(三)
為提升榮民 (眷) 照護品質,因應高齡化社會需求及疾病型態,三所榮總
應就高齡醫學、遺傳醫學、癌症醫學、基因醫學、心血管疾病、免疫學
及環境醫學等急、慢性疾病之病因、致病機轉、篩檢及診斷、治療、預
防及健康促進等範疇,進行分子、細胞 、動物與人體等基礎及臨床試
驗研究,以精進榮民醫療體系尖端醫學研究量能。
(四)
研究計畫課題區分如下:
1、
高齡醫學。
2、
精神及心理醫學。
3、
神經醫學。
4、
復健醫學。
5、
泌尿醫學。
6、
免疫醫學。
7、
基礎醫學。
8、
腫瘤醫學。
9、
放射醫學。
10、
其他提升榮民(眷)健康照護品質之研究計畫。
三、
計畫管考事項
(一)
依據本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研究發展作業規定」 各榮民總醫院
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該年度研究計畫報會備查。
(二)
為鼓勵計畫成果之發表,各院應將計畫主持人三年內之SCI、SSCI期刊發表
成果列入審查考量。
(三)
對年度內奉核執行之研究發展項目,各榮總每年至少召開二次審查會議,
進行審查與追蹤管制。
(四)
依據本會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研究發展作業規定」三所榮總須
於 次年二月中旬前將前一年度研究計畫項目成果報告報會備查。
(五)
醫學研究計畫之成果論文報告若進度嚴重落後及超過研發計畫完成期限
三個月以上而未提交期末報告者, 由各單位依權責議處後報本會管制,
並暫停該計畫主持人申請研究發展計畫資格一年。
(六)
研究計畫執行期間如有計畫主持人調 (離)
職、退休等情事,各單位應於
事前辦理計畫主持人轉移或變更; 經費用途變更應於計畫執行期限截止
前三個月以上完成變更程序並報本會備查,超過執行期限者,不得申請
變更。
(七)
各單位應確實核對所屬各申請案件與近五年獲公務預算 、醫療作業基金
或其他單位補助之計畫, 以防杜一案多投或一案多年重複申請補助之情
事發生 ; 如經檢舉或查獲上述情事,將依違失情節之嚴重度, 予以暫
停該計畫主持人一年以上之申請資格或其他懲罰之處分,請各單位管制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