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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森林開發處組織規程
民國 82 年 10 月 06 日

第一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為輔導退

除役官兵從事森林開發,並以其收益擴充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起

見,特依輔導會組織條例第十六條之規定,設森林開發處(以下

簡稱本處)。
 

第二條    本處置處長,綜理處務,副處長襄助之。
 

第三條    本處設左列各組、室:

一、企劃組。

二、生產組。

三、供銷組。

四、工務組。

五、森林遊樂組。

六、勞工安全衛生組。

七、輔導室。

八、秘書室。
 

第四條    本處置總技師、副總技師、秘書、組長、室主任、技師、專員、

編譯、醫師(內一人為主任醫師)、輔導員、副技師、組員、技

術員、保健員、藥劑員、護士、辦事員、技術助理員、護理佐理

員,並得酌用雇員分掌各項業務。
 

第五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組員、辦事員及雇員,依法辦理

人事管理業務。
 

第六條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組員,依法辦理政風業務。
 

第七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稽核、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

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第八條    本處為辦理木材加工得設木材加工廠其編制如左:

一、置廠長、技師、副技師、技術員、業務員、技術助理員,並

得酌用雇員分掌各項業務。

二、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業務。

三、置會計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
 

第九條    本處為對外承辦林業勞務,得設林業工作隊,其編制如左:

一、置隊長、技師、專員、副技師、輔導員、組員、技術員、辦

事員、技術助理員,並得酌用雇員分掌各項業務。

二、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業務。

三、置會計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
 

第十條    本處因業務需要得設工作區、貯木場、修理廠、工程隊、診所,

各置主任或隊長,均就編制員額內調派之。
 

第十一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

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森林開發處編制表│

 ├──────┬───┬───┬────────┤

 │職    稱│官 等│額 額│備      註│

 ├──────┼───┼───┼────────┤

 │處    長│簡 任│  一│        │

 ├──────┼───┼───┼────────┤

 │副  處  長│簡 任│  二│內一人得列簡派。│

 ├──────┼───┼───┼────────┤

 │總  技  師│簡 任│  一│        │

 ├──────┼───┼───┼────────┤

 │副 總 技 師 │薦任至│  一│        │

 │      │簡任 │   │        │

 ├──────┼───┼───┼────────┤

 │秘    書│薦 派│  一│        │

 ├──────┼───┼───┼────────┤

 │組    長│薦 任│ ()│企劃、生產、供銷│

 │      │   │   │、工務、森林遊樂│

 │      │   │   │、勞工安全衛生六│

 │      │   │   │組(由技師兼任)│

 │      │   │   │。       │

 ├──────┼───┼───┼────────┤

 │室  主  任│薦 派│  二│秘書、輔導室。 │

 ├──────┼───┼───┼────────┤

 │技    師│薦 任│  九│內三人得列簡任。│

 ├──────┼───┼───┼────────┤

 │專    員│薦 派│  一│        │

 ├──────┼───┼───┼────────┤

 │編    譯│薦 派│  一│        │

 ├──────┼───┼───┼────────┤

 │醫    師│薦任或│  四│其中一人為主任醫│

 │      │委任 │   │師。      │

 ├──────┼───┼───┼────────┤

 │輔  導  員│薦 派│  八│        │

 ├──────┼───┼───┼────────┤

 │副  技  師│薦任或│ 一0│        │

 │      │委任 │   │        │

 ├──────┼───┼───┼────────┤

 │組    員│委 派│ 一五│內五人得列薦派。│

 ├──────┼───┼───┼────────┤

 │技  術  員│委 任│ 二二│        │

 ├──────┼───┼───┼────────┤

 │保  健  員│委 任│  一│        │

 ├──────┼───┼───┼────────┤

 │藥  劑  員│委 任│  一│        │

 ├──────┼───┼───┼────────┤

 │護    士│委 任│  二│        │

 ├──────┼───┼───┼────────┤

 │辦  事  員│委 派│  六│        │

 ├──────┼───┼───┼────────┤

 │技術助理員 │委任或│ 五一│        │

 │      │僱用 │   │        │

 ├──────┼───┼───┼────────┤

 │護理佐理員 │委任或│  二│        │

 │      │僱用 │   │        │

 ├──────┼───┼───┼────────┤

 │雇    員│僱 用│  八│        │

 ├─┬────┼───┼───┼────────┤

 │人│主  任│薦 派│  一│        │

 │ ├────┼───┼───┼────────┤

 │ │專  員│薦 派│  一│        │

 │ ├────┼───┼───┼────────┤

 │事│組  員│委 派│  二│        │

 │ ├────┼───┼───┼────────┤

 │ │辦 事 員│委 派│  一│        │

 │ ├────┼───┼───┼────────┤

 │室│雇  員│僱 用│  一│        │

 ├─┼────┼───┼───┼────────┤

 │政│主  任│薦 派│  一│本職稱之職等,在│

 │ │    │   │   │「辛、國軍退除役│

 │ │    │   │   │官兵輔導委員會所│

 │ │    │   │   │屬機關職務列等表│

 │風│    │   │   │之七」未規定前,│

 │ │    │   │   │暫以薦派第八至第│

 │ │    │   │   │九職等辦理。  │

 │ ├────┼───┼───┼────────┤

 │室│組  員│委 派│  一│        │

 ├─┼────┼───┼───┼────────┤

 │會│會計主任│薦 派│  一│        │

 │ ├────┼───┼───┼────────┤

 │計│稽  核│薦 派│  二│        │

 │ ├────┼───┼───┼────────┤

 │室│佐 理 員│委 派│  七│        │

 ├─┴────┴───┼───┼────────┤

 │小        計│一六七│        │

 │          │ ()│        │

 ├─┬────┬───┼───┼────────┤

 │ │廠  長│薦 任│  一│        │

 │ ├────┼───┼───┼────────┤

 │木│技  師│薦 任│  一│        │

 │ ├────┼───┼───┼────────┤

 │ │副 技 師│薦任或│  二│        │

 │ │    │委任 │   │        │

 │林├────┼───┼───┼────────┤

 │ │技 術 員│委 任│  三│        │

 │ ├────┼───┼───┼────────┤

 │ │業 務 員│委 派│  一│        │

 │加├────┼───┼───┼────────┤

 │ │技術助理│委任或│  三│        │

 │ │員   │僱用 │   │        │

 │ ├────┼───┼───┼────────┤

 │工│雇  員│僱 用│  一│        │

 │ ├────┼───┼───┼────────┤

 │ │人事管理│委派至│  一│        │

 │ │員   │薦任 │   │        │

 │廠├────┼───┼───┼────────┤

 │ │會計主任│薦 派│  一│        │

 │ ├────┼───┼───┼────────┤

 │ │會計佐理│委 派│  一│        │

 │ │員   │   │   │        │

 │ ├────┴───┼───┼────────┤

 │ │小      計│ 一五│        │

 ├─┼────┬───┼───┼────────┤

 │ │隊  長│薦 派│  一│        │

 │ ├────┼───┼───┼────────┤

 │ │技  師│薦 任│  二│        │

 │林├────┼───┼───┼────────┤

 │ │專  員│薦 派│  一│        │

 │ ├────┼───┼───┼────────┤

 │ │副 技 師│薦任或│  九│        │

 │業│    │委任 │   │        │

 │ ├────┼───┼───┼────────┤

 │ │輔 導 員│委派至│  二│        │

 │ │    │薦派 │   │        │

 │工├────┼───┼───┼────────┤

 │ │組  員│委 派│  二│        │

 │ ├────┼───┼───┼────────┤

 │ │技 術 員│委 任│  八│        │

 │作├────┼───┼───┼────────┤

 │ │辦 事 員│委 派│  三│        │

 │ ├────┼───┼───┼────────┤

 │ │技術助理│委任或│  六│        │

 │隊│員   │僱用 │   │        │

 │ ├────┼───┼───┼────────┤

 │ │雇  員│僱 用│  二│        │

 │ ├────┼───┼───┼────────┤

 │ │人事管理│委派至│  一│        │

 │ │員   │薦派 │   │        │

 │ ├────┼───┼───┼────────┤

 │ │會計主任│薦 派│  一│        │

 │ ├────┼───┼───┼────────┤

 │ │會計佐理│委 派│  二│        │

 │ │員   │   │   │        │

 │ ├────┴───┼───┼────────┤

 │ │小      計│ 四0│        │

 ├─┴────────┼───┼────────┤

 │合        計│二二二│        │

 │          │ ()│        │

 ├─┬────────┴───┴────────┤

 │附│一、表內木材加工廠與林業工作隊員額係按一個│

 │ │  廠(隊)編列,每增一廠(隊)則照此編制│

 │ │  增加員額。              │

 │ │二、所需技工、司機、工友及生產技術工人視需│

 │ │  要調配。               │

 │ │三、木材加工廠輔導員視需要由本處調配。  │

 │記│四、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辛、國軍│

 │ │  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機關職務列等表│

 │ │  之七」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

 

 

第十二條  本處各級職員之遴用,除技術專業人員,如退除役官兵中確無適

當人選,得另行遴派外,其餘悉以退除役官兵充任之。
 

第十三條  本處各級職員,應按實際業務需要,就本規程所定員額內報經輔

導會核准遴用之。
 

第十四條  本處為提高技術水準,擴展產銷業務,得經輔導會核准聘請專家

學者二至三人擔任顧問。
 

第十五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第十六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