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為輔導退
除役官兵從事森林開發,並以其收益擴充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起
見,特依輔導會組織條例第十六條之規定,設森林開發處(以下
簡稱本處)。
第二條
本處置處長,綜理處務,副處長襄助之。
第三條
本處設左列各組、室:
一、企劃組。
二、生產組。
三、供銷組。
四、工務組。
五、森林遊樂組。
六、勞工安全衛生組。
七、輔導室。
八、秘書室。
第四條
本處置總技師、副總技師、秘書、組長、室主任、技師、專員、
編譯、醫師(內一人為主任醫師)、輔導員、副技師、組員、技
術員、保健員、藥劑員、護士、辦事員、技術助理員、護理佐理
員,並得酌用雇員分掌各項業務。
第五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組員、辦事員及雇員,依法辦理
人事管理業務。
第六條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組員,依法辦理政風業務。
第七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稽核、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
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第八條
本處為辦理木材加工得設木材加工廠其編制如左:
一、置廠長、技師、副技師、技術員、業務員、技術助理員,並
得酌用雇員分掌各項業務。
二、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業務。
三、置會計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
第九條
本處為對外承辦林業勞務,得設林業工作隊,其編制如左:
一、置隊長、技師、專員、副技師、輔導員、組員、技術員、辦
事員、技術助理員,並得酌用雇員分掌各項業務。
二、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業務。
三、置會計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
第十條
本處因業務需要得設工作區、貯木場、修理廠、工程隊、診所,
各置主任或隊長,均就編制員額內調派之。
第十一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
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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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森林開發處編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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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官 等│額 額│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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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 長│簡 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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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 處 長│簡 任│ 二│內一人得列簡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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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技 師│簡 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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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 總 技 師 │薦任至│ 一│ │
│ │簡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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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 書│薦 派│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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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 長│薦 任│ (六)│企劃、生產、供銷│
│ │ │ │、工務、森林遊樂│
│ │ │ │、勞工安全衛生六│
│ │ │ │組(由技師兼任)│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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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 主 任│薦 派│ 二│秘書、輔導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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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師│薦 任│ 九│內三人得列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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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 員│薦 派│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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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譯│薦 派│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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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 師│薦任或│ 四│其中一人為主任醫│
│ │委任 │ │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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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 導 員│薦 派│ 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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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 技 師│薦任或│ 一0│ │
│ │委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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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 員│委 派│ 一五│內五人得列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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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術 員│委 任│ 二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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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健 員│委 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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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 劑 員│委 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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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 士│委 任│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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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 事 員│委 派│ 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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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助理員 │委任或│ 五一│ │
│ │僱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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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佐理員 │委任或│ 二│ │
│ │僱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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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 員│僱 用│ 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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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主 任│薦 派│ 一│ │
│ ├────┼───┼───┼────────┤
│ │專 員│薦 派│ 一│ │
│ ├────┼───┼───┼────────┤
│事│組 員│委 派│ 二│ │
│ ├────┼───┼───┼────────┤
│ │辦 事 員│委 派│ 一│ │
│ ├────┼───┼───┼────────┤
│室│雇 員│僱 用│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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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主 任│薦 派│ 一│本職稱之職等,在│
│ │ │ │ │「辛、國軍退除役│
│ │ │ │ │官兵輔導委員會所│
│ │ │ │ │屬機關職務列等表│
│風│ │ │ │之七」未規定前,│
│ │ │ │ │暫以薦派第八至第│
│ │ │ │ │九職等辦理。 │
│ ├────┼───┼───┼────────┤
│室│組 員│委 派│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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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會計主任│薦 派│ 一│ │
│ ├────┼───┼───┼────────┤
│計│稽 核│薦 派│ 二│ │
│ ├────┼───┼───┼────────┤
│室│佐 理 員│委 派│ 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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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計│一六七│ │
│ │ (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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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廠 長│薦 任│ 一│ │
│ ├────┼───┼───┼────────┤
│木│技 師│薦 任│ 一│ │
│ ├────┼───┼───┼────────┤
│ │副 技 師│薦任或│ 二│ │
│ │ │委任 │ │ │
│林├────┼───┼───┼────────┤
│ │技 術 員│委 任│ 三│ │
│ ├────┼───┼───┼────────┤
│ │業 務 員│委 派│ 一│ │
│加├────┼───┼───┼────────┤
│ │技術助理│委任或│ 三│ │
│ │員 │僱用 │ │ │
│ ├────┼───┼───┼────────┤
│工│雇 員│僱 用│ 一│ │
│ ├────┼───┼───┼────────┤
│ │人事管理│委派至│ 一│ │
│ │員 │薦任 │ │ │
│廠├────┼───┼───┼────────┤
│ │會計主任│薦 派│ 一│ │
│ ├────┼───┼───┼────────┤
│ │會計佐理│委 派│ 一│ │
│ │員 │ │ │ │
│ ├────┴───┼───┼────────┤
│ │小 計│ 一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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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隊 長│薦 派│ 一│ │
│ ├────┼───┼───┼────────┤
│ │技 師│薦 任│ 二│ │
│林├────┼───┼───┼────────┤
│ │專 員│薦 派│ 一│ │
│ ├────┼───┼───┼────────┤
│ │副 技 師│薦任或│ 九│ │
│業│ │委任 │ │ │
│ ├────┼───┼───┼────────┤
│ │輔 導 員│委派至│ 二│ │
│ │ │薦派 │ │ │
│工├────┼───┼───┼────────┤
│ │組 員│委 派│ 二│ │
│ ├────┼───┼───┼────────┤
│ │技 術 員│委 任│ 八│ │
│作├────┼───┼───┼────────┤
│ │辦 事 員│委 派│ 三│ │
│ ├────┼───┼───┼────────┤
│ │技術助理│委任或│ 六│ │
│隊│員 │僱用 │ │ │
│ ├────┼───┼───┼────────┤
│ │雇 員│僱 用│ 二│ │
│ ├────┼───┼───┼────────┤
│ │人事管理│委派至│ 一│ │
│ │員 │薦派 │ │ │
│ ├────┼───┼───┼────────┤
│ │會計主任│薦 派│ 一│ │
│ ├────┼───┼───┼────────┤
│ │會計佐理│委 派│ 二│ │
│ │員 │ │ │ │
│ ├────┴───┼───┼────────┤
│ │小 計│ 四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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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二二二│ │
│ │ (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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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一、表內木材加工廠與林業工作隊員額係按一個│
│ │ 廠(隊)編列,每增一廠(隊)則照此編制│
│ │ 增加員額。 │
│ │二、所需技工、司機、工友及生產技術工人視需│
│ │ 要調配。 │
│ │三、木材加工廠輔導員視需要由本處調配。 │
│記│四、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辛、國軍│
│ │ 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機關職務列等表│
│ │ 之七」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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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本處各級職員之遴用,除技術專業人員,如退除役官兵中確無適
當人選,得另行遴派外,其餘悉以退除役官兵充任之。
第十三條
本處各級職員,應按實際業務需要,就本規程所定員額內報經輔
導會核准遴用之。
第十四條
本處為提高技術水準,擴展產銷業務,得經輔導會核准聘請專家
學者二至三人擔任顧問。
第十五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第十六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