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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6:29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會屬事業機構移轉民營財產(股權)標(出)售作業要點
民國 88 年 10 月 11 日
圖表附件:

一、目的:因應「政府採購法」施行暨「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

務稽察條例」廢止,為使本會執行會屬事業機構移轉民營財產(股權

)標(出)售有所準據,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據:

(一)依據「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施行細

則」、「本會會屬事業機構移轉民營實施計畫」、「本會會屬事業

機構移轉民營財產處理作業規定」。

(二)參照「政府採購法」、「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國有財產法」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售作業程序」等相關規定。
 

三、適用對象:

(一)奉行政院核定本會移轉民營之事業機構(含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二)奉行政院核准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十條規定辦理出售之

本會安置基金轉投資事業機構股權。
 

四、作業方式:辦理公告底價招標,惟若僅一家投標仍得開標,但其標價

須在底價以上方得決標;底價係採經由本會組織之評價委員會評定並

陳奉行政院核備之價格為底價。(註:榮工公司可依核定之民營化方

案辦理)。
 

五、作業程序:(會屬事業機構移轉民營作業流程圖,詳附表一、榮工公

司暨合營事業機構出售股權作業流程圖,詳附表二)

(一)確定標售財產範圍:事業機構(不含榮工公司)就現管用之財產實

施財產清點,並就民營化後營運所必需使用且已列為隨同移轉民營

之財產,為標售範圍。

(二)財產來源區分:事業機構(不含榮工公司)應就隨同移轉民營標售

之財產來源予以查核區分,屬非本會安置基金出資購置之財產,依

會屬事業機構移轉民營實施計畫財產處理原則,先循預算程序撥充

基金後,以資產投資方式,投資該事業機構,併安置基金購置之財

產,移轉至新組之民營公司。

(三)變更為非公用財產:隨同移轉民營之財產因原公用用途變更,爰據

國有財產法規定辦理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並依據「公營事業移轉民

營條例」第五條規定,辦理財產標售。

(四)財產(股權)鑑價:為期以公正方式鑑定財產(股權)價格,事業

機構以公開方式委託二家以上不動產專業鑑定機構(另會計師一家

)辦理財產鑑價及查核作業。榮工公司及安置基金轉投資之股權出

售價格查核評估,分別由該公司及本會,委由專業機構與會計師辦

理。

(五)財產(股權)評價: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規定,召開評價委員

會,評定移轉民營之財產(股權)價格(底價)。

(六)招標前投資說明會:由事業機構(含榮工公司)於公告招標前會同

顧問公司,以公開方式邀集潛在投資人舉辦投資說明會,俾藉溝通

、說明,以增進潛在投資人對機構民營化全盤狀況之瞭解及吸引其

投資意願。

(七)公告招標:公告採門首公告、刊登報紙與政府採購公報並上網等公

開資訊方式辦理。

(八)開標:原則採資格標及價格標二段方式開標。

(九)簽約:決標後由輔導會辦理簽約事宜。

(十)標售財產驗交(股權移轉):由事業機構(含榮工公司)辦理,輔

導會派員監辦。

(十一)結案作業:由事業機構(含榮工公司)辦理並報會結案。
 

六、作業權責:如附表三,本會會屬事業機構移轉民營財產(股權)標(

出)售作業權責劃分表。

(一)財產清點:由事業機構辦理。

(二)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由事業機構報輔導會轉陳行政院核定。

(三)財產(股權)價格(底價)評定:由輔導會組織之評價委員會評定

並陳報行政院核備。

(四)招標文件:由輔導會核定。

(五)開標:資格標初審由事業機構(含榮工公司)辦理。資格標複審及

價格標開標由輔導會辦理。

(六)簽約:由輔導會簽訂。

(七)財產驗交(股權移轉):事業機構(榮工公司)主辦,輔導會督導

並派員監辦。
 

七、作業編組:如附表四,本會會屬事業機構移轉民營財產(股權)標(

出)售執行小組編組人員名冊。
 

八、其他:

(一)本會安置基金轉投資事業機構股權出售作業由本會主辦。

(二)本作業要點未規定事項,參照採購法或其他現行法令辦理。

(三)本作業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補充之。

資料來源: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