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因應「政府採購法」施行暨「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
務稽察條例」廢止,為使本會執行會屬事業機構移轉民營財產(股權
)標(出)售有所準據,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據:
(一)依據「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施行細
則」、「本會會屬事業機構移轉民營實施計畫」、「本會會屬事業
機構移轉民營財產處理作業規定」。
(二)參照「政府採購法」、「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國有財產法」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售作業程序」等相關規定。
三、適用對象:
(一)奉行政院核定本會移轉民營之事業機構(含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二)奉行政院核准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十條規定辦理出售之
本會安置基金轉投資事業機構股權。
四、作業方式:辦理公告底價招標,惟若僅一家投標仍得開標,但其標價
須在底價以上方得決標;底價係採經由本會組織之評價委員會評定並
陳奉行政院核備之價格為底價。(註:榮工公司可依核定之民營化方
案辦理)。
五、作業程序:(會屬事業機構移轉民營作業流程圖,詳附表一、榮工公
司暨合營事業機構出售股權作業流程圖,詳附表二)
(一)確定標售財產範圍:事業機構(不含榮工公司)就現管用之財產實
施財產清點,並就民營化後營運所必需使用且已列為隨同移轉民營
之財產,為標售範圍。
(二)財產來源區分:事業機構(不含榮工公司)應就隨同移轉民營標售
之財產來源予以查核區分,屬非本會安置基金出資購置之財產,依
會屬事業機構移轉民營實施計畫財產處理原則,先循預算程序撥充
基金後,以資產投資方式,投資該事業機構,併安置基金購置之財
產,移轉至新組之民營公司。
(三)變更為非公用財產:隨同移轉民營之財產因原公用用途變更,爰據
國有財產法規定辦理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並依據「公營事業移轉民
營條例」第五條規定,辦理財產標售。
(四)財產(股權)鑑價:為期以公正方式鑑定財產(股權)價格,事業
機構以公開方式委託二家以上不動產專業鑑定機構(另會計師一家
)辦理財產鑑價及查核作業。榮工公司及安置基金轉投資之股權出
售價格查核評估,分別由該公司及本會,委由專業機構與會計師辦
理。
(五)財產(股權)評價: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規定,召開評價委員
會,評定移轉民營之財產(股權)價格(底價)。
(六)招標前投資說明會:由事業機構(含榮工公司)於公告招標前會同
顧問公司,以公開方式邀集潛在投資人舉辦投資說明會,俾藉溝通
、說明,以增進潛在投資人對機構民營化全盤狀況之瞭解及吸引其
投資意願。
(七)公告招標:公告採門首公告、刊登報紙與政府採購公報並上網等公
開資訊方式辦理。
(八)開標:原則採資格標及價格標二段方式開標。
(九)簽約:決標後由輔導會辦理簽約事宜。
(十)標售財產驗交(股權移轉):由事業機構(含榮工公司)辦理,輔
導會派員監辦。
(十一)結案作業:由事業機構(含榮工公司)辦理並報會結案。
六、作業權責:如附表三,本會會屬事業機構移轉民營財產(股權)標(
出)售作業權責劃分表。
(一)財產清點:由事業機構辦理。
(二)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由事業機構報輔導會轉陳行政院核定。
(三)財產(股權)價格(底價)評定:由輔導會組織之評價委員會評定
並陳報行政院核備。
(四)招標文件:由輔導會核定。
(五)開標:資格標初審由事業機構(含榮工公司)辦理。資格標複審及
價格標開標由輔導會辦理。
(六)簽約:由輔導會簽訂。
(七)財產驗交(股權移轉):事業機構(榮工公司)主辦,輔導會督導
並派員監辦。
七、作業編組:如附表四,本會會屬事業機構移轉民營財產(股權)標(
出)售執行小組編組人員名冊。
八、其他:
(一)本會安置基金轉投資事業機構股權出售作業由本會主辦。
(二)本作業要點未規定事項,參照採購法或其他現行法令辦理。
(三)本作業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