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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6:59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會屬事業機構移轉民營財產標售作業要點
民國 88 年 06 月 14 日
圖表附件:

一、目的:因應「政府採購法」施行暨「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

物稽察條例」廢止,為使本會執行會屬事業機構移轉民營財物標售有

所準據,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據:

(一)依據「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施行細

則」、「本會會屬事業機構移轉民營實施計畫」、「本會會屬事業
    機
構移轉民營財產處理作業規定」。

(二)參照「政府採購法」、「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國有財產法」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售作業程序」等相關規定。
 

三、適用對象:奉行政院核定本會移轉民營之事業機構(含榮民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
 

四、作業方式:辦理公告底價招標,惟若僅一家投標仍得開標,但其標價

須在底價以上方得決標;底價係採經由本會組織之評價委員會評定並

陳奉行政院核備之價格為底價。
 

五、作業程序:(詳附表一-流程圖)

(一)確定標售財產範圍:事業機構就現管用之財產實施財產清點,並就

民營化後營運所必需使用且已列為隨同移轉民營之財產,為標售範

圍。

(二)財產來源區分:事業機構應就隨同移轉民營標售之財產來源予以查

核區分,屬非本會安置基金出資購置之財產,依會屬事業機構移轉

民營實施計畫財產處理原則,先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後併安置基金

購置之財產,以資產投資方式,投資該事業機構。

(三)變更為非公用財產:隨同移轉民營之財產因原公用用途變更,爰據

國有財產法規定辦理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並依據「公營事業移轉民

營條例」第五條規定,辦理財產標售。

(四)財產鑑價:為期以公正方式鑑定財產價格,由事業機構以公開方式

委託二家以上專業鑑價機構(另會計師一家)辦理財產鑑價及查核

作業。

(五)財產評價: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規定,召開評價委員會,評定

移轉民營財產價格(底價)。

(六)招標前說明會:由事業機構於公告招標前會同顧問公司,以公開方

式邀集潛在投資人舉辦說明會,俾藉溝通、說明,以增進潛在投資

人對機構民營化全盤狀況之瞭解及吸引其投資意願。

(七)公告招標:公告採門首公告、刊登報紙、政府採購公報並上網等公

開資訊方式辦理。

(八)開標:採資格標及價格標二段方式開標。

(九)簽約:決標後由輔導會辦理簽約事宜。

(十)標售財產驗交:由事業機構辦理,輔導會派員監辦。

(十一)結案作業:由事業機構辦理並報會結案。
 

六、作業權責:如附表二,本會會屬事業機構移轉民營財產標售作業權責

劃分表。

(一)財產清點:由事業機構辦理。

(二)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由事業機構報輔導會轉陳行政院核定。

(三)財產價格(底價)評定:由輔導會組織之評價委員會評定並陳報行

政院核備。

(四)招標文件:由輔導會核定。

(五)開標:資格標初審由事業機構辦理。資格標複審及價格標開標由輔

導會辦理。

(六)簽約:由輔導會簽訂。

(七)財產驗交:事業機構主辦,輔導會督導並派員監辦。
 

七、作業編組:如附表三,本會會屬事業機構移轉民營財產標售執行小組

編組人員名冊。
 

八、其他:

(一)本作業要點未規定事項,參照採購法或其他現行法令辦理。

(二)本作業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補充之。

資料來源: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