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5:0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各附屬機構火災防制注意事項
民國 95 年 10 月 13 日
一、辦理依據:
依據主任委員9月27日會務會報指示事項「參考內政部於行政院院會提報
之火災防制成效專案,協助本會及各附屬機構做好防制工作,並定期辦理
火災防制演練」辦理。

二、參考法條:
參考內政部上述報告及爰引「消防法」、「消防法施行細則」及「各類
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等相關法規辦理。

三、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
本會及各附屬機構應依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2條,
按用途分類區分甲類、乙類、丙類、丁類、戊類、己類場所及其他經中
央消防主管機關核定之場所等七大類場所。並依該標準設置消防安全設
備。

四、消防安全設備之檢查:
本會及各附屬機構應依據「消防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2項規定,於各類
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之甲類場所(榮家、休閒農場、醫院),
每半年實施一次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甲類以外場所(榮光大樓、榮服處、
訓練中心、事業機構),每年實施一次。其方式為外觀檢查、性能檢查及
綜合檢查。另依據「消防法」第9條規定,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場所,其
管理權人應委託第8條所規定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定期檢修消防
安全設備,其檢修結果應依限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消防機關得視需要
派員複查。但高層建築物或地下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之定期檢修,其管理
權人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之專業機構辦理。

五、防火管理人及消防防護計畫:
本會及各附屬機構應依據「消防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一定規模以上供
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製定消防防護
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六、防火管理人之設置:
本會及各附屬機構應依據「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防火管理人應
為管理或監督層次幹部,並經省(市)、縣(市)消防機關或中央消防機
關認可之專業機構講習訓練(時間不得少於十六小時)合格領有證書始得
充任。且每二年至少應接受講習訓練一次,無正當理由不接受講習訓練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得通知管理權人限期改善。


七、消防防護計畫之制訂:
本會及各附屬機構應依據「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消防防護計畫
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自衛消防編組:員工在十人以上者,至少編組滅火班、通報班及避難
    引導班;員工在五十人以上者,應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
(二)防火避難設施之自行檢查:每月至少檢查一次,檢查結果遇有缺失,
    應報告管理權人立即改善。
(三)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
(四)火災及其他災害發生時之滅火行動、通報聯絡及避難引導等。
(五)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之實施;每半年至少應舉辦一次,每次不得少
    於四小時,並應事先通報當地消防機關。
(六)防災應變之教育訓練。
(七)用火、用電之監督管理。
(八)防止縱火措施。
(九)場所之位置圖、逃生避難圖及平面圖。
(十)其他防災應變上之必要事項。
    遇有增建、改建、修建、室內裝修施工時,應另定消防防護計畫,以
    監督施工單位用火、用電情形。

八、各附屬機構應辦事項:
(一)確實依據本注意事項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將「滅火、通報及避難訓
    練」之計畫及執行成果報會,由各所屬業管處審查及備查。
(二)主動與地方消防單位保持聯繫協調並推廣宣導防火觀念,注意用電用
    火安全,加強保安遏止縱火,強化自主救災能力,落實平時消防演練。

九、各業管處應辦事項:
(一)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及檢查:
 1.第二、四及六處,應督導所屬機構每半年實施一次消防安全設備檢修,
   並於每年6月及12月底前,填具「本會及各附屬機構火災防制注意事項
   執行成果統計表」。
 2.第一、三、五及九處,應督導所屬機構每年實施一次消防安全設備檢修,
   並於每年12月底前,填具「本會及各附屬機構火災防制注意事項執行成
   果統計表」。
(二)防火管理人及消防防護計畫執行:
 1.第一、二、三、四、五、六及九處,應督導所屬機構落實「防火管理人
   」制度,並定期接受講習訓練及依據「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
   制訂消防防護計畫。
 2.第一、二、三、四、五、六及九處,應督導所屬機構每月至少執行一次
   防火避難設施之自行檢查;每半年至少應舉辦一次滅火、通報及避難訓
   練,每次不得少於四小時,並應事先通報當地消防機關。審查所屬機構
   陳報之「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之計畫及執行成果。並依狀況及需求
   派員赴該機構指導相關作業。每年6月及12月底前,填具「本會及各
   附屬機構火災防制注意事項執行成果統計表」。
(三)各業管處赴所屬機構督導業務時,應將本注意事項執行情形列為重點考
   核項目,俾落實執行以維機構安全。
(四)第八處應於每年7月及1月底前,彙整分析各業管處填具之「本會及各
    附屬機構火災防制注意事項執行成果統計表」,俾檢討及調整相關因應
    措施,另得視需要派員督導。並於年底覈實辦理相關人員獎懲。

十、附件:
(一)本會及各附屬機構火災防制注意事項執行流程圖
(二)本會及各附屬機構火災防制注意事項執行成果統計表
 
資料來源: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