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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防颱應變作業要點
民國 94 年 12 月 27 日
一、依據:
(一)本會83年10月1日修頒「災害防救手冊」及84年所訂「防災業務計。」
(二)本會89年8月22日(89)輔人字第09341號函,重申「各會屬機構緊
    急重大突發事件通報程序表及首長收假規定」。
(三)本會91年12月12日輔捌字第0910005721號函,頒發「災害防救及特
    殊事故緊急通報系統作業規定」。
(四)本會94年1月14日輔人字第0940000461號函及94年3月1日輔人字第0
    940001723號函,重申各會屬機構首長留守相關規定。
(五)災害防救法規「中央氣象局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氣象預報警報
    統一發佈辦法」。

二、目的:
加強防颱措施及緊急應變與災害救援工作,律定颱風期間,各單位需編
成防颱小組,留置必要人員適切處置,以期颱風侵襲時減少單位財產及
人員損傷。

三、防颱應變時機:
各機構依據中央氣象局發佈之颱風警報及狀況,採取相關應變措施。

四、防颱處置要領:
(一)颱風預警階段(颱風警報前):防範颱風準備依據中央氣象局發佈
    颱風消息或熱帶性低氣壓特報。若遇假日前夕(如星期五),則召
    開準備會議;否則至下一階段方召開準備會議。
(二)海上颱風警報階段(颱風來襲時):防颱指導與處置依中央氣象局
    即時發佈之海上警報(預測7級暴風(輕度)範圍可能侵襲臺灣或
    金馬100公里以內海域之前24小時),各單位應辦事項:
  1.防颱應變中心:蒐集颱風動向,召開準備會議獲颱風會議,彙整災
    情與應變中心保持通聯。
  2.各業管處:查察準備狀況、留守人員值勤情形、指導防颱作為,彙
    整所屬災情,報災指導與處置。
  3.會屬機構:依規定正(副)首長留守指揮救災作為,適切處置災情
    。召開防颱準備會議,成立防颱應變中心及編成設施(備)安全檢
    查小組,劃定責任分區指派任務,準備相關救援器材及日常用品,
    依單位特性先期完成各項防範措施。
  4.設施(備)安全檢查小組執行事項:
  (1)檢查單位所有房舍建物(含屋頂、門窗、牆壁、圍籬及排水系統等)
     、水電管線、通信設施、重要物資、檔案文件等設備有無安全顧慮
     ,並派員將損壞部分立即修復。
  (2)維護緊急發電機之堪用狀態,並保持零配件及油料供應正常,不虞
     匱乏。
  (3)懸掛在屋外的看板、招牌與電線應取下或釘牢,並修剪房舍周邊樹
     木,以免遭強風吹落(倒)傷及人員。
  (4)工地應加強安全措施,鷹架、圍籬應固定。
 5.救援器材及日常用品儲備要領:
  (1)準備手電筒、探照燈、電池及發電照明設備等。
  (2)消防滅火器財、無線通訊對講機、收音機、醫療急救用品、運輸車
     輛及搶救工具等救難(生)設備。
  (3)儲水存糧及備妥各類膳食物資,如罐頭、礦泉水等。
 6.加強防颱宣導,提高員工、榮民災害警覺與應變準備。
 7.疏離(遷)低漥地區之榮民及物資。
(三)海上陸上颱風颱風警報階段(颱風來襲時):防颱處置依中央氣象
    局及時發佈之海上陸上警報(預測颱風7級暴風(輕度)範圍可能
    侵襲臺灣或金馬路尚之前18小時),各單位應辦事項:
 1.防颱應變中心:密切蒐集颱風動向,召集颱風會議,彙整災情與應變
   中心保持通聯。(陸上警報發布後2小時內反部執勤,若遇夜間發佈
   ,則於次日上午8時返部。)
 2.各業管處:密切掌握所屬災情變化,指導防災與處置,彙整所屬災情,
   適時提出支援要求。
 3.會屬機構:留守正(副)首長指揮救災處置即時要求支援,彙報災害
   情形。(重點警戒區域內首長一律留守)
 4.本會相關各業管處處長或副處長及各機構首長一律留守坐鎮指揮防颱
   救災事宜。
 5.各機構防颱應變小組立即進駐防颱指揮中心,指揮督導檢查所屬單位
   人員行防災準備、災害搶救、醫療救護及各項行政支援事宜,並選定
   緊急避難收容場所。
 6.各機構是否上班,係以各縣市政府發佈新聞為依據,若為非上班時間,
   仍應留值必要之防颱編組作業人員。
 7.隨時與當地縣市政府防颱中心保持聯繫,並注意單位人員及財產安全
   處置。
 8.巡查營區內各項安全措施是否完成,辦公室門窗是否緊閉,並關閉不
   必要之電源及瓦斯。
 9.防颱中心之成員應日夜警戒,堅守崗位,隨時撥聽「一六六」、「一
   六七」氣象報告或注意電視、收音機播報之颱風最新消息,掌握颱風
   動態(向),並妥善處置及反映各種災害狀況。
 10.防範宵小趁隙偷竊單位財物及不良分子滋事。
(四)解除颱風警報階段(颱風過境後):救災復原依中央氣象局及時發
    佈之解除警報(颱風7級暴風(輕度)範圍離開臺灣或金馬陸上,解
    除陸上警報;離開近海、解除海上警報;轉向或消滅時直接解除颱風
    警報),各單位應辦事項:
 1.颱風應變中心:發布颱風解除警報,解散應變中心,彙整災損、會辦
   相關單位辦理。
 2.各業管處:立即彙報所屬災損,指導救災復原工作,並檢討支援預算
   修復並檢討原因。
 3.會屬機構:實施救災、消毒、就醫、慰問、復原工作,彙報災損並迅
   速完成修復。
 4.各機構應迅速調查災情,於二十四小時內將單位受損狀況,依附表格
   式電傳本會各業管處統計陳報主任委員,並即擬訂災害復舊計畫報會
   ,本會將視情況分赴各災損機構實地勘查,檢討預算支援,協助災後
   處理或重建。
 5.清除污泥、廢棄物與倒塌圍籬或樹木。
 6.先行搶修水電、通信等急用設施,並完成相關復舊工作。
 7.對於傾斜有倒塌之虞建物或危險設施,應即設置警告標誌。
 8.實施災區環境整理與消毒,盡快恢復單位正常作業。
 9.檢討防颱作業缺失,研(修)訂具體改善作法。
(五)各機構於防颱期間特別注意事項:
 1.服務機構:
  (1)海上颱風警報發佈後,應即動員責任區輔導暨服務體系人員,勸導
     居住低漥極危險地區(如:橋下、涵洞、河邊、危屋等)之榮民(
     眷)遷往安全地區,必要時協調地方政府防颱中心提供避風(難)
     設施,榮服處亦應準備緊急安置場所。
  (2)計畫勸導遷離之榮民(眷)應建立名冊與連絡地址、電話,適時報
     會備查。
  (3)對服務區榮民(眷)之災損情形,應照相存證盡速報會,並主動協
     助受災戶向地方政府申請救助。
  (4)各服務機構應主動與地區榮家保持連繫,以利疏散安置住在危險地
     區之榮民。
  (5)以榮服處為資源整合平臺,動員地區會屬機構,視需要成立聯合救
     災小組,俾適時支援人物力,執行防救災作業。
2.安養機構:
(1)轉知住家榮民不要外出以免發生危險,並請房、戶長加強關懷與注意
   特需照顧人員。
(2)完成颱風期間赴食供應計畫,並備妥安全存量。
(3)各堂隊之照明燈具請先充電備用,並專知所屬及住家榮民不可使用蠟
   燭或油燈,以免發生火災。
(4)主動與榮服處保持協調連繫,協助安置、收容散居受災榮民。
3.訓練機構:
(1)訓練中心主任應對教職員工及受訓學員,宣導防颱安全措施。
(2)颱風期間留宿中心受訓學員,均應登記並交由值勤人員管制,不得任
   意外出,如遇特殊事故需外出,應先向高勤人員完成請假手續。
(3)各實習廠房之車輛及機具應放置定位加強牢固,屬電器、瓦斯啟動類
   實習設備,應完成斷電、斷氣措施。
4.農林機構:
(1)加強疏濬排水設施、整理固定農作物防雨蓬架。
(2)修剪果樹冗枝並設立必要支柱;水蜜桃、水梨及瓜果蔬菜,必要時可
   考慮提前採收,以減少損失。
(3)強固生產設施之抗風能力,檢查自動化環控畜舍之發電機是否正查運
   轉。
(4)養殖漁塭應加強溫池堤防的修補維護,檢查備用發電機能否啟動並添
   足用由,加強巡視水閘門、保持操作正常,以利洪水排洩。
(5)各遊憩區應掌握遊客人數,勸導集中於較安全之房舍;儲存備妥膳食
   用品、急救包、手電筒及緊急發電機與油料等,並隨時掌握天氣及交通
   資訊,提供遊客參考。
5.生產事業、勞務機構:
(1)檢查生產機具儀器設備,關閉電源及儲水槽止水閥,並加強廠房設施
   安全措施。
(2)特殊機具、精密儀器或生產原料,應妥善安置固定,並注意防潮措施。
(3)榮工公司及臺北榮民技術勞務中心應加強各施工所及工地(區)安全
   檢查,尤應注意橋樑、建物等構造體之鷹(桁)架與支撐是否牢固,
   工地範圍內及附近排水溝是否疏通,施工機具、人員應疏散至安全場
   所。另施工區域內對於附近民宅或公共設施可能造成危害之情形者,
   應先採取防範措施,以免造成民怨。
(4)擔任一般勞務之工作人員,除配合業主單位納入編組執行任務外,應
   注意自身安全,並與勞務中心保持密切連繫。
(5)各工區之技術勞務工作人員應自行編成安全防護小組、加強工地安全
   維護,俾扁人員受傷,對於工地材料設備儲存場所亦應作好防護措施
   ,避免為安失竊事件發生;另各工務所對工區電源系統、瓦斯、門窗
   應注意巡查,防範意外。
6.醫療機構:
(1)成立大量傷患處裡小組,以因應處理各種意外事件發生之大量急診病
   患。
(2)確實檢查藥品、術材、氧氣及其他醫療用品之安全庫存量及緊急發電
   系統,以維持正常醫療作業。
(3)對住院病患之行動妥當管制,以免發生意外。
(4)對住院病患膳食供應需備妥安全存量。
(5)各醫療機構應密切注意相關訊息報導,於中央氣象局發佈陸上颱風警
   報後,警戒區內之單位應立即依內政部所訂之「災害防救法」、衛生
   署
訂定之「醫院緊急災害應變措施及檢查辦法」、本會函頒之「災害
   防救
及特殊事故緊急通報系統作業規定」及「值勤規定」加強各項防
   災措施、並成立相關之應變組織及指揮系統。

(6)颱風如影響醫院正常之門診作業,應預先於各新聞媒體及地區有線電
   視系統等,刊登門(急)診調整作業時間之相關訊息。
(7)警戒區內之各級榮民醫院於設置防颱小組後,應主動、立即將防颱緊
   急醫療小組名冊,及相關協調聯絡窗口等資料傳送至當地政府及本會
   設立之災害防救應變中心,並副知當地榮民服務處,以配合當地政府
   及本會任務調度。

五、通報聯繫:
(一)各機構防颱中心應定時向本會各業管處室回報安全狀況,若有緊急災
    情,則依本會「災害防救及特殊事故緊急通報系統」作業流程辦理。
(二)災害救援期間,有關請求援助或物資分配及人力派遣之指示、通報或
    報告,應善用既有聯絡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大哥大手機等各種通
    訊系統,迅速將災情訊息送本會及救(支)援單位。

六、本會各處室責任區分:
(一)一、二、三、四、五、六處:負責督導各業管機構之防颱作業執行情
    形。
(二)第九處:負責辦理會本部容光大樓及松柏新村等有關設施之防颱業務
    與行政支援事宜,並成立防颱中心蒐集颱風資訊,陳報主任委員及秘
    書長。
(三)政風處:負責本會安全防護,並協助重大災情通報及狀況處置。
(四)會計處:負責有關災後復原及重建之經費籌措與分配。
(五)人事處:負責督導各機構首長及值日人員之留守情況。
(六)第八處:負責綜裡本會防颱業務。

七、其他:
(一)颱風預警階段各業管處應發佈通報事項(如附件),指導所屬做好防颱
    準備。
(二)各機構防颱應變中心應設置於會議室或適當之辦公處所,並須有二線
    以上之連絡電話及大哥大備用手機,與緊急照明電源等相關設備。
(三)依據本會規定,所屬機構正(副)首長掌握颱風影響交通及安全狀況
    ,儘早就位指揮防颱。指揮應以災害應變指揮所(不含官舍)為指揮
    地點。
(四)陸上颱風警報發布後,「一般警戒區域」內之機構,其正副首長應有
    1人留守;「重點警戒區域」(暴風半徑範圍內)之機構首長應親自
    留守;首長於防颱期間如有特殊狀況(例如請假),需先行報會並經
    本會副秘書長以上長官核准後方可離開。(一般及重點警戒區域由本
    會視狀況發佈。)
(五)本會各業管處承辦人接獲下級單位災情反映後,須研擬應變方案,提
    供妥適之處置意見,並隨時彙整業管機構之災損情形,向單位主管(
    處長)報告;若有緊急狀況應即面報主任委員。
(六)防颱留守人員留值期間補休假依簽到名單,逕送人事部門辦理。(每
    次颱風已同一組人員留守為原則。)
(七)各機構應依據本案作業要點及單位特性,訂定防颱應變計畫,據以實
    施。
(八)獎懲:防災期間表現優異人員業管處提供名單,由防颱應變中心彙整
    簽核後,於年度辦理獎勵乙次(使用專案積點)。若個案情節重大者
    ,業管處得個別簽核。會屬機構依權責自行辦理。另防災期間有未盡
    職責者,依情形檢討議處。
(九)本作業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另案修正或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