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
行政院七十年二月三日(行政院台七十防字第一三六七號函),核定本會
組織條例第二條辦理。
貳、目的:
為強化外住榮民暨遺眷訪查聯繫及服務工作,增進服務效能,應全面動加
強訪查,故修訂「服務機構外住榮民暨遺眷訪查及督導考評要點」,俾能
貫徹執行,以防範各類不幸事故發生。
參、訪查對象:
一、 一般外住榮民暨遺眷:
各服務機構應劃分責任區,動員可用人力,對所有外住榮民暨遺眷,
全面訪查掌握聯繫,每一至二年訪問聯繫乙次(每服務區榮民數一千
人以下每年訪一次,一千人至一千五百人每一年半訪一次,一千五百
人以上每二年訪一次)。(採親訪、電話聯繫方式實施)
二、較需照顧榮民暨遺眷:對單身獨居、群居及有眷獨居者,至少每一至二
月訪問聯繫乙次(每服務區較需照顧數一百人以下每月訪一次,一百人
至一百五十人每一個半月訪一次,一百五十人以上每二月訪一次)。但
需委託鄰居、村里鄰長、警察、志工等,商請定期探視,並完成託付工
作,如發現重大狀況,請即通知榮服處處理。
三、特需照顧榮民暨遺眷者:對單身榮民、遺眷具下列情形者,為防止意外
發生,至少每隔二至三天須訪問聯繫乙次:
1、 年長行動不便或身體狀況欠佳者
2、 重大傷病不易行動者
3、 有精神異常現象者
4、 有失智、弱智現象者
5、 有飼養惡犬者
6、 個性孤僻不易溝通,與鄰居較少往來者
7、 地屬偏僻、獨居(無鄰舍)年長者
8、 其他有高危險因子之榮民(眷)
肆、訪查作法:
一、策頒計畫:各服務機構應依本會實施要點,訂定相關作法,並於每年
年終前研訂下年度訪查計畫,並依單位人力彈性律定一般榮民暨遺眷
及較需照顧榮民暨遺眷訪查時隔,提經全體服務人員討論後訂頒實施
,依現有榮民暨遺眷數,律訂年度訪查統計分析表(附件一),以明
責任,並嚴格遵行。
二、明確制度:服務照顧榮民榮眷係本務工作,全體職員除依職掌業務執
行公務外,亦請明確劃分責任區塊,避免服務人員重覆訪查(處理問
題及探詢榮民眷動態除外),要求定期定時抽查,遇有疏失或服務不
週之處,嚴予追究責任,以防堵服務漏洞,區塊之分配應明定於訪查
計畫內。
三、排定時間:專責服務人員(責任區輔導員、社區服務組長、社區服務
員),依職責每月或每週律定「外訪行程表」(如:市區以上午辦公
、下午訪問,外鄉鎮以隔日訪問、偏遠地區可隔夜訪問),各榮民服
務處依實況照表遂行訪問工作,遇公務或臨時突發事故由代理人以電
話聯繫方式替代;另各榮服處應針對訪視人力不足現象,檢討非專責
服務之業務承辦人員,安排以電話電訪一般外住榮民暨遺眷,發現無
法聯繫,再通知專責服務人員親訪。
四、訪查原則:因考量單位人力不足,於參、訪查對象中對一般外住榮民
暨遺眷及較需照顧榮民暨遺眷,分別彈性律訂每一至二年及每一至二
月訪問聯繫一次,但至少仍應達以下訪查原則所律定之基本人數。
(一)處長、副處長、總幹事每週親訪查核驗證服務體系訪查情形。
(二)輔導(服務)組長:每週親訪榮民(含遺眷)至少五至十人,並查
核驗證服務體系訪查情形。
(三)責任區輔導員:每週訪問榮民(含遺眷)二至三次,每次至少八至
十人,(偏遠地區自行訂定次數與人數);兼辦業務依其兼辦業務
量由各榮服處酌予調整。
(四)社區服務組長:每週訪問榮民(含遺眷)卅至四十人。
(五)社區服務員:每週至少訪問榮民(含遺眷)五至十人。
(六)榮欣志工:協助訪查、探視榮民、遺眷外,並以住家或工作場所附
近,由榮服處安排一至二員較需及特需照顧者,實施重點照顧。
(七)每月第一週召開服務體系會報時,應提報上一個月各區執行訪查情
形。另由輔導員製成每月訪查目標值分析統計表(附件二)中特需
照顧榮民暨遺眷、較需照顧榮民暨遺眷及一般榮民暨遺眷人員應訪
數,由資訊人員每月提供實訪數,俾利主管查核。
五、設置訪問卡:特需照顧榮民暨遺眷於住處設置「訪問記錄卡」(如附
件三),服務人員訪問後於卡內簽名備查,於每月初由處長、副處長
、總幹事、組長應針對特需照顧榮民暨遺眷查驗服務體系訪視狀況,
製作查核紀錄表(如附件四)
六、陳核訪查記錄:各榮服處訂定訪查記錄表(如附件五)(如單位已全
面實施電腦化作業,應於單位年度計畫中訂定訪查紀錄陳核及輸入電
腦等事宜),訪查人員於訪查後登載於記錄表內,律訂時隔陳核(至
少每週陳核),可依單位分層負責規定核閱(主管以上),以掌握訪
查情形,對特殊狀況之訪視資料應於當日陳閱首長。另每月首長應抽
閱訪查記錄,以瞭解服務體系執行狀況。
七、善用資源:單身榮民暨遺眷(含特別需要照顧者)除應按規定之週期
訪問外,並對偏遠地區服務人力不足者,請妥善運用轄區內公共行政
資源(社會單位社工人員、村里鄰長、警政、戶政、義警、郵政及水
電公司查錶員)及社會善心人士(鄰居、宗教、慈善、志工及老人福
利團體),商請定期探視,並完成託付工作(請各服務機構自行建立
託付人名冊及聯繫電話),建立緊急通報制度,俾緊急事故時,服務
機構首長獲報,於第一時間趕赴現場妥善處理。
八、各榮服處對參加各類集會(如分區座談會、就養驗證,娶大陸配偶生
活輔導座談會等)之榮民,應列入訪問成效並鍵入「榮民資料系統」
。
九、加強敦親睦鄰:早年來台資深榮民礙於鄉音、習性等緣故,不易融入
周遭社群,請各服務機構利用訪問時機,順道拜訪單身(獨居)榮民
暨遺眷週邊鄰居,委託協助探視並告知緊急聯繫電話。
十、加強媒體公關:各服務機構處理榮民眷重大或突發事件時,務請於媒
體記者採訪前,完成現場掌握,並由機關發言人主動說明服務照顧工
作執行情形,避免片面不實報導,若於事後發現不實報導,應主動聯
繫媒體記者平衡報導或澄清更正;平時即應加強媒體公關工作,爭取
記者做正面報導,對單位內重要工作(如就業活動、榮民節、榮欣志
工活動等),應適時撰寫新聞稿向媒體投稿爭取刊登,展現工作成效
,塑造良好形象。
十一、與社福單位建立協調整合機制:為做好服務照顧榮民(眷)工作,
各榮服處應主動與各縣市社政單位建立制度化之協調整合機制(如
參加地方政府主辦之「老人福利會議」、「志工聯繫會報」等),
對老人服務、社會福利、社工服務、社會救助等議題參加縣市政府
相關會議,各單位有相關之服務照顧座談會議,亦可邀請地方政府
社政單位相關人員出席,以做到資源連結,並能避免資源重疊浪費
。各榮服處於每月五日前,將上月運用社福資源及單位相關人力對
榮民(眷)之服務照顧,依附件六|社區服務統計表報會。
十二、服務體系教育訓練:各榮服處新聘服務人員時辦理職前講習,以榮
服處各項工作之法令依據、作業規定等為原則,課程至少為半天(
課程表如附件七)。專業訓練對象為全體服務人員,至少安排七小
時課程,其中「社工專業」佔四小時(可配合志工訓練),榮服處
相關規定及法令佔三小時,於年度第二季前實施完畢。
伍、落實分層負責:
一、 處長:
(一)統合運用地區會屬安養、醫療及事業機構資源,協助照顧榮民暨遺眷
做好訪查服務工作。
(二)綜理轄區榮民暨遺眷訪查工作,要求所屬貫徹執行,並負服務照顧成
敗責任。
(三)每週查核驗證服務體系訪查轄區內榮民、遺眷情形,以落實考核職責。
(四)拜訪轄區內地方機關首長、金融機構、媒體、民意代表暨相關社會資
源負責人,協商並感謝服務照顧榮民榮眷事宜,保持良好互動。
(五)主持服務機構榮民(眷)訪查工作相關會議(含座談)。
(六)親臨榮民或遺眷重大突發事故現場指導與處理。
二、副處長:
(一) 每週查核驗證服務體系訪查轄區內榮民、遺眷情形,以落實考核職責。
(二) 督導擬定年度訪查計畫。
(三) 負責督導、抽訪、考核服務人員落實訪查工作情形。
(四) 負責媒體公關工作,擔任機關新聞發言人。
(五)代理並執行首長交付之訪查任務及榮民(遺眷)突發事件處理工作。
三、總幹事(含組長):
(一)負責全處同仁、服務體系服務人員及榮欣志工定期訪(抽)查週期表。
(二)負責督導、抽訪、考核責任區輔導員、服務體系服務人員、榮欣志工
訪查工作執行情形及訪查審核工作。
(三)管制各服務區「特別需要照顧」之榮民暨遺眷名冊及人員更新事宜。
(四)調配訪查工作各項行政支援事項。
(五)推舉訪問暨服務照顧績優服務人員。
四、責任區輔導員:
(一)依每週分配人數訪問轄區內榮民、遺眷。
(二)全面掌握責任區內榮民暨遺眷生活動態、資料更新,並負責訪查、聯
繫、做好協助就學、就業、就養、就醫工作及救助、慰問、善後等全
般服務照顧工作事宜。
(三)指導並考核責任區內社區服務組長、服務員、榮欣志工之訪問工作。
(四)拜訪並聯繫責任區內社政機關暨慈善機構等社會資源相關人員,商請
協助服務照顧榮民暨遺眷工作,遇有狀況能即時反映通報榮服處人員
處理。
(五)對責任區內榮民暨遺眷發生重大突發事故時,於第一時間內趕赴現場
處理。
五、社區服務組長:
(一)依每週分配人數訪問轄區內榮民、遺眷。
(二)全面掌握服務區內榮民暨遺眷生活動態、資料更新,並負責訪查、聯
繫、慰問等服務照顧工作事宜。
(三)指導服務區內社區服務員、榮欣志工訪問工作。
(四)拜訪並聯繫責任區內社政機關暨慈善機構等社會資源相關人員,商請
協助服務照顧榮民暨遺眷工作,遇有狀況能即時反映通報榮服處人員
處理。
(五〕負責服務區內榮民暨遺眷發生重大突發事故緊急通報,並於第一時間
內趕赴現場處理。
六、社區服務員:
(一)依每週分配人數訪問轄區內榮民、遺眷。
(二)協助服務區內榮民暨遺眷生活動態、資料更新,並負責訪查、聯繫、
慰問等服務照顧工作事宜。
(三)指導服務區內榮欣志工訪問工作。
(四)反映提供責任區內社政機關暨慈善機構等社會資源相關人員及資訊。
(五)負責責任區內特殊或意外事故之反映、通報或協助處理。
陸、跨區服務權責:
一、外住榮民暨遺眷之訪問、慰問、救助、照顧等服務工作,若發現戶籍地
與通訊地不同者,以通訊地之服務機構為主、若戶籍地、通訊地及現住
址均不同者,以現住址之服務機構為原則。
二、榮民意外事故(含亡故)之緊急處理,應由意外地點或案發現場所屬服
務機構派人於第一時間趕赴現場處理;並及時通知戶籍地服務機構接續
處理,嚴禁因「本位主義」拖延處理時效,若由案發當地警察機關通知
戶籍地服務機構時,為爭取時效,戶籍地之服務機構應及時通知案發地
點之服務機構前往處理。
三、就養榮民於榮家(安養中心)外,發生緊急事故時,請案發地點之服務
機構派員及時趕赴現場協處,並儘速通知安養機構派員處理。
四、外住單身榮民暨遺眷因病需住院時,請現住地之服務機構掌握狀況,若
有需要應優先協助送榮院醫療,並依規定探視,及通知榮院輔導(社工
)室人員輔導服務,以防範不幸事故發生;若住非會屬醫院,經徵詢榮
患及院方同意後,勸導轉送會屬醫療機構醫治,以節約其醫療費用。
柒、偏遠地區與服務台設置:
在偏遠地區與榮民(眷)集中處,各榮服處可視狀況於會屬醫院、農場或各
地政府機關〔如鄉鎮市之社區發展協會〕設置服務台,並注意行政中立,在
固定時間前往服務或收件,以節約訪查服務時間,強化服務效果,達到「榮
民在那裡,服務到那裡」的服務精神,並於每月五日前將上月服務台服務成
果統計表(如附件八)報會。
捌、榮欣志工與服務體系:
為因應自九十四年度服務體系調整案,彌補服務通報間隙,各榮服處應將現
有榮欣志工人員妥予納入服務訪視編組,以綿密訪視服務之間隙;鼓勵原有
之生活互助組長參加榮欣志工,持續協助訪視,遇有榮民(眷)特殊或意外
事故時,仍能反映、通報或協助處理。
玖、一般規定:
一、各服務機構對特需照顧人員應隨訪事實況更新造冊,於每月五日前報會
,本會單一窗口便民服務系統「特需服務照顧系統」建置後,特需照顧
人員之異動需於該系統更新,各榮服處訪視特需照顧人員資料需由服務
體系人員鍵入,單位主官管可於該系統查核特需照顧人員之被訪視及服
務狀況。
二、各服務機構對各級服務人員訪問較需及一般照顧榮民、眷記錄,應依「
服務區」彙整保存,並鍵入榮民服務處「榮民資料系統」電腦檔案備查
,作為查核訪查成效及發生重大突發事故之參考,訪視狀況統計表(如
附件九)於每月五日前報會。
三、本要點列入本會年度業務、專案暨駐點等各項督導重點項目,並按執行
成效列入單位主官年終考評之依據。
四、各服務機構轄區發生榮民暨遺眷重大突發事故時,本會即針對平時服務
照顧、最近一次訪問時間、緊急通報制度、案發現場處理、媒體報導情
形暨善後處理,實施立即專案調查,檢討單位及各級服務人員責任及改
進措施。
五、單身榮民、遺眷亡故,應循正常通報系統陳報,服務體系人員於卅分鐘
內向榮服處首長反映,榮服處首長研判非正常死亡於一小時內向本會(
主委室、值日官室、第一處)反映。
拾、成效考評:
一、 各服務機構:對轄區各級服務體系人員,每年執行成效考核辦理評比
,並報會審核。
(一)本會:配合年度「服務機構工作績效督考評比」(考評紀錄表如附件
十),辦理各榮服處服務體系工作執行成效評比(如因個案或任務需
求,將依相關業管臨時編組實施),成績第一名,機構首長嘉獎兩次
,第二名,機構首長嘉獎一次,成績第三名,機關首長免予議獎,列
入個人平時考核存記,作為年終考績參考,並於榮光雙週刊、本
會紀念月會或榮民節大會上表揚。
二、 特別需要照顧榮民暨遺眷在宅亡故三日以上,未及時發現處理並查有
訪查疏失責任者,懲處如下:
(一)循正常通報系統陳報,經查證屬實者,服務區服務人員解聘,責任
區輔導員申誡兩次,總幹事(含組長)申誡一次、副處長、處長列
入考核。
(二)隱匿不報,經查證屬實者,服務區服務人員解聘,責任區輔導員記
過一次,總幹事(含組長)申誡兩次、副處長申誡一次、處長由本
會檢討疏失責任。
(三)經媒體負面報導或民意代表質詢,嚴重損害本會形象,經查證屬實
者,服務區服務人員解聘,責任區輔導員記過兩次,總幹事(含組
長)記過一次、副處長申誡兩次、處長由本會檢討疏失責任。
拾壹、本要點若有未盡事宜另函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