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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榮眷遺眷急難救助慰問及災害慰問作業要點
民國 98 年 06 月 03 日

一、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妥善照顧榮民、

    榮眷及遺眷之生活,辦理相關急難救助、三節慰問及災害慰問工作,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榮民:指具中華民國國籍,且現居住於臺灣地區持有榮譽國民證之

      除役官兵及現居住於臺灣地區經本會服務照顧系統登錄有案之義士   

     (民)、榮胞。

(二)榮眷:指具中華民國國籍,且現居住於臺灣地區之榮民配偶、父母

      、未成年之子女、已成年未婚之身心障礙子女及未取得中華民國國

      民身分證前,居住於臺灣地區之榮民外籍(含大陸)配偶。

(三)遺眷:指現居住於臺灣地區亡故榮民之配偶、父母與未成年之子女

      及已成年未婚之身心障礙子女。

 

三、急難救助部分:

(一)急難救助對象:榮民、榮眷及遺眷。

(二)急難救助範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救助,但榮眷及遺眷於

      第四目不適用之:

  1、遭受意外傷害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2、罹患重病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入困境者。

  3、死亡無力殮葬者。

  4、流落外地,缺乏車資返家者。

(三)急難救助金核發標準:

  1、遭受意外傷害致生活陷於困境、因死亡無力殮葬者,如為低或中低

      收入戶,最高救助金額為新臺幣二萬元。一般榮民、榮眷及遺眷,

      最高救助金額為新臺幣一萬元;同一事故不得重複申請。

  2、罹患重病、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入困境者,如為低或中低收

入戶,最高救助金額為新臺幣一萬元。一般榮民、榮眷及遺眷,最

高救助金額為新臺幣五千元;同一疾病或同一事由三個月內不得重

複申請。

3、流落外地,缺乏車資返家之榮民,酌情給予救助,最高救助金額為

新臺幣一千元;三個月內不得重複申請。

4、就養榮民亡故,自亡故之日起六個月內,其無職業遺眷,持本人有

效之榮民遺眷家戶代表證者或榮民證者,發給一次性重點救助金新

臺幣三萬元。

(四)核發權責:

1、本會:

(1)副秘書長以上長官:新臺幣五千元以上至二萬元。

(2)處長:未達新臺幣五千元。

2、榮民服務處(以下稱榮服處):授權榮服處依前款核發標準辦理。

(五)申請檢附文件:

1、政府機關核發有相片之身分證件。

2、低或中低收入戶者,檢附證明文件。

3、診斷證明書及繳費收據。

4、申請喪葬救助者,檢附死亡證明。

5、身心障礙手冊或重大傷病卡。

6、若申請人無法提具上列證件時,得以訪查表做為證明文件。

 

四、慰問部分:

(一)榮民:

1、視年度預算額度,自第一類依序核發三節慰問金,至預算支用完畢

為止;同一類別中以家境清寒者為優先:

(1)第一類:具低、中低收入戶身分之榮民,每節每戶核發慰問金新

臺幣三千元。

(2)第二類:具身心障礙或罹患經中央健康保險局公告之重大傷病且

持有證明之榮民,每節每戶核發慰問金新臺幣二千元。

(3)第三類:經榮服處訪查列入家境困苦之榮民,每節每戶核發慰問

金新臺幣一千元。

2、「八二三戰役」義務役參戰官兵(含金馬自衛隊)未就養榮民三節慰

問,春節每人核發慰問金新臺幣三千元,端午節、中秋節每人核發

慰問金新臺幣一千元。

3、因生活困苦經本會專案列管有案之人員,由本會業管單位視其生活

狀況,簽奉權責長官核發三節慰問金,每節最高慰問金額為新臺幣

二萬元。

(二)遺眷:視年度預算額度,自第一類依序核發三節慰問金,至預算支

用完畢為止,同一類別中以家境清寒者為優先;每戶春節慰問新臺

幣六千元、端、秋節各慰問新臺幣三千元:

1、第一類:獨居遺眷(限配偶未再婚),無子女可供奉養,其社會保

險月投保薪資或實際收入未達當年政府公告之基本工資者。
2、第二類:遺眷戶具低、中低收入戶身分者。

3、第三類:遺眷具身心障礙極重度、重度或罹患中央健康保險局公告

之重大傷病且持有證明者。

4、第四類:遺眷具身心障礙中度且經榮服處訪查列入家境困苦者。

5、第五類:遺眷經榮服處訪查列入家境困苦者。

(三)核發權責:授權榮服處依前二款核發標準辦理。

 

五、災害慰問:

(一)榮民、榮眷及遺眷遭受水、火、風、地震及其他災害,致損害重大

,影響生活者,予以災害慰問。

(二)榮服處對服務區內榮民、榮眷及遺眷發生災害時,應及時前往並配

合地方政府救災主管單位,會同勘查,辦理慰問,附近之會屬機構

,應全力配合支援榮服處,照顧受災榮民、榮眷及遺眷。

(三)災害慰問標準:

1、人員傷亡慰問金:

(1)死亡:每人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三萬元。

(2)失蹤:每人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二萬元。

(3)重傷:每人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一萬元

2、房屋損毀慰問金:

(1)房屋全毀:每戶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二萬元。

(2)房屋半毀:每戶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3、其他損害慰問:依受損實況發給每戶慰問金新臺幣一千元至三千元。

4、緊急災害慰問:於災害發生時,依實際狀況濟送賑災民生物資。

(四)申請災害慰問金檢附文件:

1、人員傷亡慰問金:除檢附村里長開具之災害證明外;死亡者,另檢

附死亡證明書;失蹤者,由警方開具證明;重傷者,由醫院開具認

定為重大傷害之診斷證明書。

2、房屋損毀慰問金:檢附村里長開具之災害證明、受災照片及榮服處

訪查紀錄。

3、其他損害慰問金:檢附村里長開具之災害證明或受災照片及榮服處

訪查紀錄。

(五)如同時具「人員傷亡慰問金」、「房屋損毀慰問金」、「其他損害慰問

金」和「急難救助金」之申請資格者,僅得從優擇一申請。

(六)榮服處協助轄區受災榮民、榮眷及遺眷向地方政府申請災害救助及

重建經費。

(七)核發權責:授權榮服處依第三款核發標準辦理。

 

六、一般規定:

(一)辦理急難救助案件,應以救急不救窮之原則,並須適時適切,且要多

方設法,妥為照顧。

(二)榮民、榮眷及遺眷向榮服處申請急難救助,除申請者檢附之相關證明

文件足以佐證急難事實外,榮服處應派員訪問申請者,瞭解實情後,

依本要點辦理救助或慰問。

(三)榮服處應依年度分配經費內核發急難救助金,並自行斟酌分配至各月

份運用,不得超支,其核發之救助金,得先以單位暫付款墊支。

(四)榮民、榮眷及遺眷向榮服處申請急難救助、慰問與災害慰問,應於「

單一窗口便民系統」急難救助申請欄中填寫申請單,一份由榮服處簽

稿存根,一份充作收據,由具領人簽章後,用單據貼存單,加封底面

,另填寫急難救助名冊,每月備文陳會結報。並應將急難救助、慰問

與災害慰問日期、救助(慰問)對象、種類、金額、救助(慰問)事

由,鍵入「單一窗口便民系統」電腦檔案備查,嚴予審核。

(五)榮服處受理申請救助時,應適時適切,並確實查驗申請證明文件,當

      證件完備,應立即發給救助金,服務人員並應注意服務態度,給予榮

      民良好印象。

(六)凡經反映或媒體報導,有榮民、榮眷及遺眷遭遇急難或災害時,榮服

      處應立即主動派員查明實況,依本要點規定妥適處理,並將處理情形

      報會。

(七)本會及會屬機構職員工,不得申請急難救助及慰問,確實遵守利益迴

      避原則。另榮服處辦理各項急難救助、慰問及災害慰問事宜,應確依

      規定辦理,如審核或督考發覺有不合規定者,除追回已發救助或慰問

      金外,議處相關人員。

(八)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停止權益之榮民,不得申

      請急難救助、慰問及災害慰問。但停權期間之榮眷或停權期間亡故榮

      民之遺眷,得申請急難救助。

(九)八二三戰役義務役參戰官兵未就養榮民三節慰問,由榮服處參照發放

      每月外住就養榮民生活給與方式鍵入,避免重複發放,受慰問人名冊

      一律以戶籍地為準,並以撥存至當事人金融機構帳戶為原則。

(十)遺眷具中度身心障礙,或經榮服處訪查後列入遺眷三節慰問對象者,

      應檢附近期訪查紀錄,訪查紀錄由榮服處自行保存備查。

(十一)同一事由已依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相關規定獲得救助、補助或

       慰問之榮民、榮眷及遺眷,不得申請急難救助、慰問及災害慰問。

(十二)戰訓或因公殞命軍人之遺族,得準用遺眷規定,申請急難救助、慰

       問及災害慰問,但同一事由已依國防部相關規定獲得救助、補助或

       慰問者,不予核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