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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眷)遺眷急難救助慰問及災害慰問作業要點
民國 96 年 09 月 17 日
一、目的:
(一)及時有效辦理榮民、榮眷急難救助、慰問及災害慰問工作,使其獲
      得應有照顧,以紓解生活困頓,表彰政府關懷德意。
(二)榮民亡故後,其遺眷生活頓失依靠,為避免生活失據,衍生社會問
      題,發給慰問或救助金,以照顧其生活。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次:
(一)稱「榮民」指具中華民國國籍,且現居住於臺灣地區持有榮譽國民
      證之退除役官兵及現居住於臺灣地區經本會服務照顧系統登錄有案
      之義士(民)、榮胞。(二)稱「榮眷」指具中華民國國籍,且現居
      住於臺灣地區之榮民配偶、父母、未成年之子女、已成年未婚之身
      心障礙子女及未取得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前,居住於臺灣地區之榮
      民外籍(含大陸)配偶。
(三)稱「遺眷」指現居住於臺灣地區亡故榮民之配偶、父母與未成年之
      子女,及已成年未婚之身心障礙子女。

三、急難救助部分:
(一)急難救助對象:榮民、榮眷及遺眷。
(二)急難救助範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救助,但榮眷及遺眷於
      本項第4款不適用之:
   1、遭受意外傷害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2、罹患重病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入困境者。
   3、死亡無力殮葬者。
   4、流落外地,缺乏車資返家者。
(三)急難救助金核發標準:
   1、遭受意外傷害致生活陷於困境、因死亡無力殮葬者,如為低或中
       低收入戶,最高救助金額為新臺幣二萬元。一般榮民或榮(遺)
       眷,最高救助金額為新臺幣一萬元;同一事故不得重複申請。
   2、罹患重病、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入困境者,如為低或中低
       收入戶,最高救助金額為新臺幣一萬元。一般榮民或榮(遺)眷
       ,最高救助金額為新臺幣五千元;同一疾病或同一事由三個月內
       不得重複申請。
   3、流落外地,缺乏車資返家之榮民,酌情給予救助,最高救助金額
       為新臺幣一千元;三個月內不得重複申請。
   4、就養榮民亡故,自亡故之日起三個月內,其無職業遺眷,持本人
       有效之榮民遺眷家戶代表證者或榮民證者,發給一次性重點救助
       金新臺幣三萬元。
(四)核發權責:
   1、本會核發權責:
   (1)副秘書長以上長官:新臺幣五千元(不含)以上至二萬元。
   (2)處長:新臺幣五千元以下。
   2、榮民服務處(以下稱榮服處)核發權責:依三之(三)核發標準
       辦理。
(五)申請檢附文件:
   1、政府機關核發有相片之身分證件。
   2、低或中低收入戶者,檢附證明文件。
   3、診斷證明書及繳費收據。
   4、申請喪葬救助者,檢附死亡證明。
   5、身心障礙手冊或重大傷病卡。
   6、若申請人無法提具上列證件時,得以訪查表做為證明文件。

四、慰問部分:
(一)榮民:
   1、視年度預算額度,自第一類依序核發三節慰問金,至預算支用完畢
       為止;同一類別中以家境清寒者為優先:
    (1)第一類:具低、中低收入戶身分之榮民,每節每戶核發慰問金新
         臺幣三千元。
    (2)第二類:具身心障礙或罹患經中央健康保險局公告之重大傷病且
         持有證明之榮民,每節每戶核發慰問金新臺幣二千元。
    (3)第三類:經榮服處訪查列入家境困苦之榮民,每節每戶核發慰問
         金新臺幣一千元。
   2、「八二三戰役」義務役參戰官兵(含金馬自衛隊)未就養榮民三節慰
       問,每節每人核發慰問金新臺幣一千元。
   3、因生活困苦經本會專案列管有案之人員,由本會業管單位視其生活狀
       況,於簽奉權責長官核發三節慰問金,每節最高慰問金額為新臺幣二
       萬元。
(二)遺眷:視年度預算額度,自第一類依序核發三節慰問金,至預算之用完
      畢為止,同一類別中以家境清寒者為優先;每戶春節慰問新臺幣六千元
      、端、秋節各慰問新臺幣三千元。
    1、第一類:獨居遺眷(限配偶未再婚),無子女可供奉養,其社會保險
        月投保薪資或實際收入未達當年政府公告之基本工資者。
    2、第二類:遺眷戶具低、中低收入戶身分者。
    3、第三類:遺眷具身心障礙極重度、重度或罹患中央健康保險局公告
        之重大傷病且持有證明者。
    4、第四類:遺眷具身心障礙中度且經榮服處訪查列入家境困苦者。
    5、第五類:遺眷經榮服處訪查列入家境困苦者。
(三)核發權責:授權榮服處依四之(一)、(二)核發標準辦理。

五、災害慰問:
(一)榮民、榮眷及遺眷遭受水、火、風、地震及其他災害,致損害重大,
      影響生活者,予以災害慰問。
(二)榮服處對服務區內榮民或遺眷發生災害時,應及時前往並配合地方政
      府救災主管單位,會同勘查,辦理慰問,附近之會屬機構,應全力配
      合支援榮服處,照顧受災榮民及遺眷。
(三)災害慰問金標準:
     1、人員傷亡慰問金:
      (1)死亡:每人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三萬元。
      (2)失蹤:每人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二萬元。
      (3)重傷:每人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一萬元。
     2、房屋損毀慰問金:
      (1)房屋全毀:每戶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二萬元。
      (2)房屋半毀:每戶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3、其他損害慰問:依受損實況發給每戶慰問金新臺幣一千元至三千
         元或濟送緊急民生物資。
(四)申請災害慰問金檢附文件:
     1、人員傷亡慰問金:除檢附村里長開具之災害證明外;死亡者,另
         檢附死亡證明書;失蹤者,由警方開具證明;重傷者,由醫院開
         具認定為重大傷害之診斷證明書。
     2、房屋損毀慰問金:檢附村里長開具之災害證明、受災照片及榮服
         處訪查紀錄。
     3、其他損害慰問金:檢附村里長開具之災害證明或受災照片及榮服
         處訪查紀錄。
(五)如同時具「人員傷亡慰問金」、「房屋損毀慰問金」、「其他損害慰問金
      」和「急難救助金」之申請資格者,僅得從優擇一申請。
(六)榮服處協助轄區受災榮民(眷)、遺眷向地方政府申請災害救助及重
      建經費。
(七)核發權責:授權榮服處依五之(三)核發標準辦理。

六、一般規定:
(一)辦理急難救助案件,應以救急不救窮之原則,並須適時適切,且要多
      方設法,妥為照顧。
(二)榮民(眷)、遺眷向榮服處申請急難救助,除申請者檢附之相關證明
      文件足以佐證急難事實外,榮服處應派員訪問申請者,瞭解實情後,
      依本要點辦理救助或慰問。
(三)榮服處應依年度分配經費內核發急難救助金,並自行斟酌分配至各月
      份運用,不得超支,其核發之救助金,得先以單位暫付款墊支。
(四)榮民或遺眷向榮服處申請急難救助、慰問與災害慰問,應於「單一窗
      口便民系統」急難救助申請欄中填寫申請單,一份由榮服處簽稿存根
      ,一份充作收據,由具領人簽章後,用單據貼存單,加封底面,另填
      寫急難救助名冊,每月備文陳會結報。並應將急難救助、慰問與災害
      慰問日期、救助(慰問)對象、種類、金額、救助(慰問)事由,鍵
      入「單一窗口便民系統」電腦檔案備查,嚴予審核,以避免同一事由
      重複救助情形發生。
(五)榮服處受理申請救助時,應適時適切,並確實查驗申請證明文件,當
      證件完備,應立即發給救助金,服務人員並應注意服務態度,給予榮
      民良好印象。
(六)凡經反映或媒體報導,有榮民(眷)遭遇急難或災害時,榮服處應立
      即主動派員查明實況,依本要點規定妥適處理,並將處理情形報會。
(七)本會及會屬機構職員工,不得申請急難救助及慰問,確實遵守利益迴
      避原則。另榮民服務處辦理各項急難救助、慰問及災害慰問事宜,應
      確依規定辦理,如審核或督考發覺有不合規定者,除追回已發救助或
      慰問金外,議處相關人員。
(八)輔導條例第卅二條規定,判徒刑於執行中之榮民,停止條例規定之各
      項權益,故停權之榮民及其眷屬不得申請急難救助及慰問事宜。另亦
      不得以急難救助方式辦理榮民子女就學補助。
(九)八二三戰役義務役參戰官兵未就養榮民三節慰問,由榮服處參照發放
      每月外住就養榮民生活給與方式鍵入,避免重複發放,受慰問人名冊
      一律以戶籍地為準,並以撥存至當事人金融機構帳戶為原則。
(十)遺眷具中度身心障礙,或經榮服處訪查後列入遺眷三節慰問對象者,
      應檢附近期訪查紀錄,訪查紀錄由榮服處自行保存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