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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工友工作激勵措施
民國 94 年 01 月 05 日
圖表附件:

一、依據:行政院931129院授人企字第0930065292號函辦理。
 

二、目的:為鼓勵工友工作意願及發揮工作潛能,以激勵工作士氣及提升

工作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三、對象:本措施所稱工友,係指各機構適用事務管理規則之編制內之工

友(含技工、駕駛)。
 

四、各會屬機構為激勵所屬工友工作意願,得採下列方式行之:

(一)配合個人能力、興趣與專長,指派適當工作。

(二)實施工作輪調,增進工作歷練。

(三)厲行工作簡化,提高工作效能。

(四)建立溝通管道,審慎處理陳述事項。

(五)改善管理方法,發揮團隊精神。

(六)充實現代化事務機具,有效改善工作環境。

(七)其他適當方式。
 

五、各會屬機構為發揮所屬工友工作潛能,得採下列方式行之:

(一)訂定服務守則,加強內部管理。

(二)訂定獎懲基準,落實平時考核。

(三)實施專案講習,增進工作知能。

(四)辦理工作諮商,改進工作分配。

(五)舉行工作競賽,激發上進心與榮譽感。

(六)其他適當方式。
 

六、績優工友遴選標準:

(一)各機構工友,服務滿三年以上,且前一年度內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

者,得遴選為績優工友:

   1、負責盡職,熱心公益,有具體事實。

   2、遵守紀律,廉潔奉公,有具體事實。

   3、愛護公物,撙節公帑,有具體事實。

   4、技藝超群,協助提升工作效能,有具體事實。

   5、搶救災害,奮不顧身,或面臨意外事故,處置得宜,對維護生命、

財產有重大貢獻。

   6、對交辦事項,能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有具體事實。

   7、其他在工作或操守方面有重大具體之優良表現,足為工友表率。

(二)各機構績優工友之選拔,以最近五年未曾獲選為績優工友者為優先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為績優工友:

(一)最近三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之處分。

(二)最近三年內年終考核曾列丙等以下。
 

八、辦理及獎勵方式:

(一)每年辦理乙次績優工友選拔表揚,由各附屬機構推薦1-2人(應本

綜覈名實,寧缺勿濫原則),依推薦表(如附表—每年元月10日前

),報會併同表揚模範公務人員審議會議辦理遴選12人(會本部1

人、醫療機構5人、服務機構2人、安養機構3人、訓練機構及森

保處1人),於本會國父紀念月會中公開表揚。

(二)績優工友頒給獎狀及獎金新臺幣20,000元,並給予公假5日(應

於當年請畢)。

(三)會本部及各會屬機構獲選績優工友獎金由各機構之「個人績效獎

金」核支;醫療機構無個人績效獎金,由單位相關經費項下檢討

核支。
 

九、獲選為績優工友者,事後如發現有不實之情事,註銷其獲選資格,

其已領受之獎狀及獎金應予追繳,尚未實施之公假不予實施。
 

十、辦理績優工友選拔所需經費,在本會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十一、其他:

(一)推薦機構應詳實填載優良事蹟表,如有虛偽不實情事,有關人員

應依情節予以議處。

(二)有關工友之激勵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本要點行之。

(三)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