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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值勤規定
民國 91 年 11 月 08 日

一、為使本會會本部及各附屬機構值勤有據遵循,特訂定本值勤規定。
 

二、本會會本部置值日員一人,由職員擔任。
 

三、各附屬機構值勤方式如下:

(一)設有單位之機構,置總值日(星)員一人,由一級主管人員輪值,

必要時得增值日(星)員一人,由其餘職員輪值。

(二)未設有單位之機構,置值日(星)員一人,由職員輪值。  

  各附屬機構醫護人員,已按醫療作業輪班者,得不擔任值勤。
 

四、工友亦排定輪值之單位,值日工友應負責值日簿之陳核,值日室用品

之補充,寢具之更換,值日人員早、午、晚餐之代購等。
 

五、值勤人員在非辦公時間內,其任務如下:

(一)環境清潔、水電使用及辦公處所安全之督導。

(二)文件收遞,急要公文應先行拆閱處理。

(三)加班人員及時間之查核。。

(四)突發事件之處理。

(五)本會與各機構值勤人員間之協調與狀況反映。

(六)其他有關值勤事項之處理。
 

六、值勤室應備下列物件:

(一)值勤簿:記載值勤情形及臨時發生事件之處理經過,並呈閱。

(二)職員錄。

(三)設置突發事件處理要點。

(四)設置一級主管連絡電話表。

(五)所在地有關機關、醫院等地址及電話表。

(六)裝置直撥專線電話:收接訊號保持正常。

(七)其他應用物件。

  前項物件應於值勤人員交接時,列入交代。 
 

七、本會及各附屬機構應設值勤室,並設值勤牌,書明值勤人員姓名及日

期,懸掛於值勤室門前。 
 

八、本會會本部值勤人員於每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辦理交接,各機構值勤人

員交接時間,依類型需要自行律定。
 

九、值勤人員應配帶值勤符號,確依排定值勤時間辦理交接。值勤時,應

堅守崗位,不得擅離職守。如因事故無法值勤,應覓妥代理人並經權

責長官核准後,始可離開。
 

十、值勤人員如遇突發特殊事故,應依本會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九十)

輔捌字第一三八四號函頒「本會災害防救及特殊事故緊急通報系統作

業規定」及同年七月十日(九十)輔捌字第三四八六號函發「本會暨

所屬機構防颱應變作業要點」處理。
 

十一、各附屬機構首長對所屬留值及值勤狀況應親自督導,確實掌握,於

休假期間接獲重大突發事件通報,應立即停止休假,儘速趕回工作

崗位親自督導辦理。
 

十二、為掌握重要情資,並利突發事件處理,值勤人員於非辦公時間及假

日時間,應收看電視新聞,以掌握最新狀況。
 

十三、本會會本部及各附屬機構對值勤人員酌給值班費。
 

十四、凡於星期例假、國家紀念節日暨農曆春節、端午、中秋三節擔任值

勤人員,事後准予申請補休。  
 

十五、各附屬機構正副首長及主管於星期例假、國家紀念節日暨農曆春節

、端午、中秋三節,應輪駐任所(未設副首長者由第一職務代理人

輪值),事後准予報會補休。 
 

十六、本會應於平日夜間及假日期間,不定期派員全面無預警查證各單位

值勤情形;凡有未依規定值勤者,即視情節追究責任。
 

十七、各附屬機構次月值勤人員輪流表(一律以A3紙製表,備考欄請註

明值日室直撥專線電話號碼),於當月二十五日前送會一份備查。
 

十八、督導本會附屬機構各業務主管處應依據本規定,另行訂頒合適各類

型機構特性之值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