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會輔導條例、組織條例暨辦事細則第六條及推展榮民(眷)
服務工作實際需要。
二、目的:
為便利榮民(眷)來會或來電洽詢申辦服務事項,律定服務台工作項
目及各處室對主管業務之處理,以發揮服務台之臨櫃功能,滿足榮民
(眷)需求,提升服務效率。
三、服務項目:
(一)本會就醫、就養、就學、就業及服務照顧榮民(眷)等五項工作之
相關臨櫃洽詢、引導接待、簡易諮詢、輔助申請、連繫業管處室協
處。
(二)榮民(眷)權益及消費者保護事項之法令、申辦規定、宣導資料之
簡易說明及分送。
(三)080 免付費服務電話之接聽解說、連繫協處。
四、服務時間:每上班日上午八時至下午十七時(含午休時間)。
五、配置人員:由第一處派職員2人及替代役1人負責。
六、作業規範:
(一)臨櫃服務:
1.服務人員應充分熟知本會五大服務工作之各權責單位及承辦人員
,對來會之榮民(眷),除簡易詢答及輔助申辦,臨櫃法令、業
務之詢問洽辦,得引導榮民(眷)至會客室,並迅速通報業管處
室承辦人於3分鐘內親赴面會、說明處理,期予一次快速之滿足
需求。
2.各處室提供並定期更新、補充服務台有關榮民(眷)權益之法令
、手摺、導覽、申辦規定、申填書表、權責機關(單位)及連絡
方式等,視需要主動供給,以利來會榮民(眷)充份瞭解相關訊
息、減省洽辦之車途及時間。
3.午休時間榮民(眷)來會,仍應熱心接待解說,若屬法令疑難之
洽詢、各處事務之申辦,需由業管承辦人解答處理者,應接待至
會客室休息等待;或記錄連絡方式,轉知承辦人另予答覆。
4.傳真洽詢、申辦、陳情等資料,由服務台轉交收發循公文管理送
業管承辦人簽收後處理逕復。
5.服務台人員「服務守則」如附件一。
(二)陳情檢控案件:
1.陳情抗議事件,依事件內容通報業管處室派員處理;檢控本會員
工貪瀆不法案件,通報政風處派員處理。前述持有書件者,協助
至收發室收件。
2.榮民(眷)來會要求向主任委員請願事件,導引至會客室後,立
即通報秘書室承辦人妥處。
(三)緊急案件:
1.對來會榮民(眷)非理性或不合法之請求,應委婉說明法令規定
,如有持續過激之情緒言行,應即通報業管處室承辦人員到場疏
處,視情況需要,由業管處室科長以上人員協同處理。
2.遇重大爭議案件、爭執不息、有媒體採訪、多人群集之抗議請願
事件、個案處理突發惡言叫囂甚或肢體暴力等情況等,應即陳報
第一處業務主管,並通報業管處室科長以上人員協同承辦人員妥
處。
七、權責劃分:
服務台作業,由第一處責管督導及執行簡易服務功能,餘各處室業管
之服務事項,由服務台通報承辦人親自面會處理;來電洽詢者,告知
來電者業管承辦人連絡電話後,請其另行洽詢,遇緊急或爭議案件,
則將來電轉接業管承辦人員說明處理。
八、設備配置:
電腦二台、列表機一台、傳真機一台、080 服務電話二具、公務電話
二具、桌上型資料櫃一座、文書櫃二座、飲水機一台、血壓計乙座。
九、作業管制:
(一)服務台備榮民(眷)來會及來電洽辦事項之工作紀錄簿及日報表(
如附件二、三),登錄服務對象及處理情形並每日統計、每週陳閱
副秘書長。
(二)各業管處室承辦人對來會榮民(眷)完成服務,除向所屬處室回報
,處理情形登錄並簽署於服務台之工作紀錄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