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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職務宿舍管理規定
民國 97 年 01 月 30 日
圖表附件:

一、為加強本會職務宿舍管理運用與維護,特訂定本規定。

  本規定未規定者,適用「宿舍管理手冊」之規定。
 

二、宿舍地點:

(一)松德路職務宿舍:台北市松德路一六八巷十二弄九、十一、十三、

十五號一至六樓。

(二)南京東路單房間職務宿舍:台北市南京東路五段一二三巷一弄一號


 

三、申請條件:

(一)松德路職務宿舍:

1.實際居住台北、桃園、基隆等縣市以外地區之會本部各處(室、會

)科長(含)以上及女性職員工(含技工、工友、約聘人員)。

2.未於台北縣、市及基隆市地區購有房舍或獲配住宅者。

(二)南京東路單房間職務宿舍:

1.實際居住於桃園楊梅(含)以南,宜蘭、花蓮、台東及外島地區之

會本部各處(室、會)職員工。

2.未於台北縣、市及基隆市地區購有房舍或獲配住宅者。
 

四、分配方式:

(一)松德路多房間職務宿舍:

簡任十二職等(含)以上人員,以一人分配一戶為原則。

(二)松德路單房間職務宿舍:

科長(含)以上及女性職員工(含技工、工友、約聘人 員),以一

人分配一室為原則。

(三)南京東路單房間職務宿舍:

男性職員工(含技工、工友、約聘人員),以一人分配一室為原則


 

五、申請借用職務宿舍,依申請登記先後順序辦理。
 

六、申請填具申請表(附件一),檢附戶口名簿或身分證影本,送第九處

簽陳權責主管核定。
 

七、借用宿舍經核定後,由第九處填發宿舍借用通知單(附件二),借用

人接獲通知後,應在十五日內與宿舍管理機關簽訂宿舍借用契約(

附件三)、辦理公證等借用手續並遷入。除有特殊原因經事前簽報核

准延期遷入外,未依限遷入者,以放棄論。

  居住公有房舍,應按月將所併入之房租津貼數額扣繳公庫。但眷

屬如未居住公有房舍,而本人因業務實際需要經機關首長核准居住單

房間職務宿舍者,不在此限。
 

八、松德路職務宿舍如不敷分配時,得暫時分配借住南京東路單房間職務

宿舍,俟有空位時再予優先調整。
 

九、宿舍借用人調職、離職、停職、留職停薪或退休及台北縣、市、基隆

地區獲有房舍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在三個月內遷出;受撤職、

休職或免職處分時,應在一個月內遷出。屆期不遷出者,應即依約辦

理;其為現職人員者,並依本會「職員獎懲作業規定」辦理議處。
 

十、宿舍借用人辦理遷出手續時,得提供相當費用,請第九處協助辦理未

結清之水、電、瓦斯等費用。
 

十一、多房間職務宿舍除既有設備及家具外,本會不另予提供;單房間職

務宿舍內必備之設備及家具,由本會是經費狀況供借外,借用人不

得指定添置。借用人按供應之設備及家具種類、數量,填具公有財

物借用申請單(附件四),送第九處登記後,撥交借用人簽收。
 

十二、宿舍有修繕必要者,應填具小額修繕請購單(附件五)送第九處單

位核辦。其修繕先後,依申請之順序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