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九十五年五月二日院臺榮字第○九五○○一九五○八號函核定
本會「榮民外籍及大陸配偶照顧輔導實施計畫」辦理。
二、鑑於榮民娶外籍(含大陸,以下同)配偶年齡差距較大,為落實渠等
照顧輔導措施,本諸精神與物質並重、服務與慰問兼顧之原則,主動
協助家庭教養,使榮民子女能安心向學,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三、就養及未領退休俸榮民娶外籍配偶,其子女就讀國民中學、國民小學
,得向本會各服務機構提出子女就學營養午餐補助金申請。
四、補助金核發標準以每餐新臺幣(以下同)三十元,每週五天,每學期
以十八週核算,每學期補助二千七百元。
五、申請方式:
(一)申請人應檢具榮民證、印章、子女學生證(已蓋註冊章)等證件,
向戶籍地服務機構提出申請。(申請書如附表)
(二)責任區輔導員(社區服務組長),於日常訪視發現符合申請條件時
,應主動協助申辦。
六、一般規定:
(一)服務機構完成補助作業發放後,應將補助情形鍵入榮民資料系統-
就學資料。
(二)補助金申請時間,由服務機構參照地區學校開學時間訂定並公告之
。
(三)服務機構應於開學一個月內完成證明文件審查,並備妥請領名冊、
統一收據各乙份報會,本會於每學期開學後二個月內核發一學期所
需經費。
(四)自行休學者,應繳回補助餘款,但因不可抗拒因素而中斷學業者,
得不予追繳。
(五)前款所稱不可抗拒因素,指因病住院、學校停課、家逢變故有村里
長證明事項。
(六)補助金以轉帳方式撥入榮民指定之金融帳戶內。
(七)就學期間,已接受公務機關其他相關伙食費或餐費之補助款者,不
得重複申領。
七、學期中,如有符合補助條件時,榮民可隨時提出申請,一經核准,補
助金於核准當月一日起算,並一次發放完畢。
八、各服務機構每月應派員訪視轄區之補助對象,以瞭解其生活狀況,如
發現新增或不符補助要件時,應主動協助申辦或停止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