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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導榮民參加國家考試進修補助作業規定
民國 93 年 10 月 20 日

壹、依據:
   本會年度施政計畫。

 

貳、目的:
   本會為輔導榮民轉任公職,或經國家考試獲取執業證照,以提供部分學費補    

   助方式,鼓勵並協助其參加國家考試補習進修,增進學能,使其能順利通過

   國家相關考試,以取得任用(執業)資格,開創個人前程。

 

參、補助對象:
   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或未取得國家執業證照之榮民。

 

肆、補助班別與範圍:
   參加國內經政府立案,專辦國家考試進修之合格補習班進修,上課班別及科

   別與考選部辦理之國家考試類科相同,且實際到補習班上課人員。

 

伍、申請方式與限制:

  一、凡合於補助之榮民,於前點規定範圍內之班類進修(面授)者,每年度可申 

      請補助一次,每次申請金額上限為六千元,未達上限者覈實補助。

  二、會屬機構現職員工(含約僱、契僱人員)不得申請。

  三、申請人於進修期間,檢附正式繳費收據、榮民身分證影本、上課證影本(須

     有參訓班類或選修科別及授課起迄時間等),至其戶籍或工作所在地之縣、

     市榮民服務處填表提出申請(申請表如附件一:可於網頁中下載印製備用)

  四、服務處受理後,經初審合格,於十五日(以受理登記之第一件申請表日期

      為彙整計算基準)內,列冊(格式如附件二)報會複審,合格者由本會撥款請

      服務處轉發。

  五、函授班次或僅購買教材者不予補助。

 

陸、經費來源:
          在年度安置基金「榮民進修訓練」項下經費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