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
本會年度施政計畫。
貳、目的:
本會為輔導榮民轉任公職,或經國家考試獲取執業證照,以提供部分學費補
助方式,鼓勵並協助其參加國家考試補習進修,增進學能,使其能順利通過
國家相關考試,以取得任用(執業)資格,開創個人前程。
參、補助對象:
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或未取得國家執業證照之榮民。
肆、補助班別與範圍:
參加國內經政府立案,專辦國家考試進修之合格補習班進修,上課班別及科
別與考選部辦理之國家考試類科相同,且實際到補習班上課人員。
伍、申請方式與限制:
一、凡合於補助之榮民,於前點規定範圍內之班類進修(面授)者,每年度可申
請補助一次,每次申請金額上限為六千元,未達上限者覈實補助。
二、會屬機構現職員工(含約僱、契僱人員)不得申請。
三、申請人於進修期間,檢附正式繳費收據、榮民身分證影本、上課證影本(須
有參訓班類或選修科別及授課起迄時間等),至其戶籍或工作所在地之縣、
市榮民服務處填表提出申請(申請表如附件一:可於網頁中下載印製備用)。
四、服務處受理後,經初審合格,於十五日(以受理登記之第一件申請表日期
為彙整計算基準)內,列冊(格式如附件二)報會複審,合格者由本會撥款請
服務處轉發。
五、函授班次或僅購買教材者不予補助。
陸、經費來源:
在年度安置基金「榮民進修訓練」項下經費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