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
本會年度施政計畫。
貳、目的:
本會為輔導提昇榮民(眷)人力素質,強化職場及社會競爭能力,提供學費
補助,運用社會資源,鼓勵暨協助其參加大專校院推廣教育及學分班進修,
培養第二專長,以促順利就業,開創個人前程。
參、補助實施對象及年齡限制:
一、榮民(領有榮民證)
。
二、榮眷:
(一)榮民之配偶及父母。
(二)榮民子女:以年滿十八足歲至四十歲為限(以繳費收據日期為推算對照基
準)。
肆、補助範圍:
在國內地區,經教育部立案之大專校院,包括以下各班別:
一、各項推廣教育班。
二、研究所推廣教育學分班。
三、大專校院選修學分。
四、空中大學、空中專科等函授班。
五、各大專校院附設進修學院暨進修專校。(此項係具正式學籍班次,僅限榮民
之配偶申請)
伍、申請補助辦理方式與限制:
一、凡合於補助之對象,於前(肆)項規定範圍內之班類進修者,每年度可申
請補助,以二次為限,榮民每次申請金額上限為六千元,榮眷每次申請金
額上限為四千元,未達上限者覈實補助。
二、申請人於完成進修,並取得結訓證書或學分證明書之三週內,檢附正式繳
費收據、榮民(眷)身分證影本、結訓(學分)證明影本,向其戶籍或工
作所在地之縣、市榮民服務處填表提出申請(申請表如附件一;可於本會
網頁中下載),經榮服處審查合格後,於十五日(以受理登記之第一件申
請表日期為彙整計算基準)內分別(榮民與榮眷分文辦理申請)列冊(格
式如附件二、三)報會複審,合格者再由本會撥款請服務處轉發申請人。
三、凡具有正式學籍之榮民(眷),及雖參加前(肆)項班類,惟已領有教育
補助費及公費補助者,不得再申領本項補助。
陸、經費:
一、榮民申請補助費在年度公務預算「退除役官兵就學獎助」項
下經費列支。
二、榮眷申請補助費在年度安置基金「榮民進修訓練」項下經費列支。
柒、行政事項:
一、本作業規定自九十二年元月一日起實施。
二、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另行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