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國防部退除給付
預算編列及發放業務移撥人員考核作業,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考核程序:
(一)移撥人員考核採初核(直屬主管)、覆核(業務主管)與核定(服
務機構首長)三級考核制,以移撥人員工作、操行、學識、才能等
項目為重點,配合年度獎懲狀況,審慎評定移撥人員之年度考核。
(二)初(覆)考主管應適切瞭解並記錄移撥人員平日之表現,每半年按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承受國防部退除給付預算編列及發放
業務移撥人員考核表」(如附表一),評定其初(覆)考分數,陳
服務機構首長核閱後,作為移撥人員管理及年度續約之依據。
三、考核方式:
(一)移撥人員考核區分考評項目(占百分之九十)及「年度獎懲」(占
百分之十)兩部分,上、下半年各考核一次,兩者綜合後之平均分
數為年度考核績分,各單位並依年度考核績分高低,評定年度考核
績等。
(二)考評項目計有「工作」(服務、守時、守分、守法、守密、主動、
數量、績效)、「操行」(忠誠、品德、廉潔、誠實)、「學識」
(本職、學識)及「才能」(計畫、判斷、表達、體格)等項目,
配分共計九十分,以七十五分為基本分數,再依平日工作之優劣表
現狀況評定。
(三)「年度獎懲」配分為十分,於辦理年度考核前,由承辦人員依年度
獎懲紀錄換算各移撥人員之「年度獎懲」分數,其各項獎懲之換算
標準如次(均以一次為例列計):
1.加分:大功四點五分,記功一點五分,嘉獎0點五分。
2.扣分:大過四點五分,記過一點五分,申誡0點五分。
(四)初(覆)考主管針對移撥人員平日工作之優劣表現應適時予以約見
嘉勉或規勸,同時考核其操行、學識、才能等狀況,登錄於「移撥
人員考核表」優劣事蹟記載欄內,作為爾後加、扣分之依據。
(五)每年五月及十一月下旬,承辦人事人員應於「移撥人員考核表」填
註所屬移撥人員半年內請假及到勤紀錄,由直屬主管依其平時表現
按考評項目酌予加、扣分後,評定上、下半年初考分數(下半年並
評定年度考核績等),經業務主管覆核後,由承辦人事人員彙整,
繕造移撥人員考核名冊(如附表二),陳服務機構首長核閱後,留
供查考運用(會本部移撥人員由退除給付處彙整陳核)。
四、一般規定:
(一)移撥人員考核分數,按「移撥人員考核表」辦理;惟考核項目加分
後總分不得超過該項配分,扣分不予限制。
(二)移撥人員如在年度中調職,應完成考核資料移交;如在十二月一日
以後調職,應完成全部考核資料移交。
(三)本會移撥人員考核表由各處、會自存;各榮服處移撥人員考核表由
各榮服處自存。